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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一单结汇纠纷案

2018-06-07 07:50:10  来源: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案情简介】

某年12月,我某出口公司根据向国外同一客户在同一银行开出的三份信用证向同一目的港发运三批货物并装用一个20尺货柜。根据客户信用证的要求,船公司担心增加风险仅出具一份提单。而议付银行审单员认为三份信用证系同一申请人通过同一银行开具,提单上的装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描述均一致,可以共用一份提单结汇。出口公司随即安排出运,并精心缮制了议付单据三套,其中提单附在第一套单据里送议付银行议付,议付银行审单未发现不符点即寄开证行索偿。不久第一套单据付款了,第二、三套单据则收到了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理由是与开证行的要求不符,拒绝付款。此时买方仅向开证行付了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提取了三份提单。根据要求,议付行给开证行发出了加急电报称:一份提单系全部三份信用证共用,只有交付三信用证货款才能交付全部提单。但开证行在回电中态度明确,由于第二、三套单据缺少提单不能付款。此事后经与买方反复交涉,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成本才要回货款。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多信用证共用一份提单议付是否属于不符点?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出具,三份信用证仅一份提单,不能满足每份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数量、承兑或议付的要求,有悖于信用证,且单证不符,风险极大。本案中的提单属于三份信用证共用,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份信用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必须相符。虽然在有些情况下可正常结汇,但从规范意义上讲,多证一单比一证一提单所产生的不符点大得多,也有可能遇到不良客户用1/3的货款提取全部货物,落于对方设置的陷阱。

在信用证业务中应坚持一证一单。如遇类似本案情况,可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1)要求客户将多份信用证修改合并成一份信用证,按一证一单议付,正常结汇;

(2)要求船公司出具多份提单,将一份提单分割成几份提单。虽然出于控制风险考虑,船公司一般不会为整柜货物出具多份提单。如遇本案情况托运人可向船公司出具保函,保证整柜货出具的多份提单均为同一收货人提货,如有变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承担,从而保障船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