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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经贸企业服务网 > 外贸案例评析


包装损失索赔案

2018-11-28 09:58:58  来源: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基本案情】

我国内一出口企业2012年3月向美国出口一批包装货物,合同规定采用CIFNEW York术语,投保平安险,依据Incoterms2000解释。在我方收到美方依据UCP600开立的信用证后,按期装船,但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后不慎跌落在甲板上,致使包装破裂。

【案例评析】

国际上不同惯例对“装船”解释不一,大体有三种:越过船舷;装至船上;装到船舱。Incoterms2000是以卖方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责任和风险转移于买方的。但在实际出口业务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有关买卖合同均规定卖方需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如果货物越过船舷后又跌落船上,包装破损或货物受损,卖方将难以取得清洁提单,因而也就无法凭单向买方收款。因此,Incoterms2010将FOB、CFR和CIF术语的“船舷”风险分界点修改为:“装上船”风险方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