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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经贸企业服务网 > 外贸案例评析


承运人免责纠纷案

2018-11-28 10:17:56  来源:外贸发展局
 

【基本案情】

某年10月,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买方)从某国进口了3000箱冻鸡,委托某航运公司所属的“东方”轮运输。“东方”轮在迪拜港装上全部冻鸡后,经过35天航行,到达上海港交货。买方在港口检查货物时,发现冻鸡全部变质。经上海市卫生局鉴定,认为该冻鸡不适宜人类食用,买方损失价值计66000美元。

买方随后诉至法院提出索赔,诉称承运人对自己运输的货物管理不当,保管货物未尽职责,由此发生的货损,应负全部责任。承运人辩称货物在装船之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船开往上海港的整个过程中,温度一直保持在零下12--零下17摄氏度之间,机器正常,没有损坏。货损原因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是管船过失所致。

 

【案例评析】

 根据《海牙规则》,由于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行为疏忽所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以承运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冻鸡变质的原因确系冷藏机的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造成舱内温度过高,引起冻鸡解冻变质。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判决承运人赔偿买方经济损失66000美元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