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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57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相关工作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通关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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