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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拉美国家投资合作政策环境:巴西

2017-01-05 15:52:42  来源: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巴西是拉美地区唯一的葡语国家,丰富的物产、广袤的土地为巴西经济提供了重要支持,而金砖国家机制也为中国企业开展对巴西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一、经济发展概况

巴西的农业、采矿、制造业和服务业规模较大且有较好的发展水平,中产阶级快速扩大。除了与其他拉美国家的经济相比更强,巴西在全球市场的位置也在逐步提升。从2003年起,巴西的宏观经济稳定性不断增强,外汇储备逐渐增长,债务负担有所减弱。2008年后,巴西从债务国转变为债权国,三大评级机构对其债务均给予“投资”评级。但是,巴西在2007年出现强劲增长后,全球金融危机重创巴西经济。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疲软,国际资金偏紧,巴西连续出现两个季度的经济衰退。随后,巴西成为首先从危机中复苏的发展中国家之一。2010年,巴西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指数开始回升,GDP增速达到7.5%,达到过去25年的最高值。2011年后,巴西经济出现减速,主要原因包括:对原材料出口的过度依赖,较低的生产效率,较高的运营成本,较高的通胀率,以及较低的投资水平。在2014年GDP出现历史最低的4.8%之后,巴西的失业率仍然保持低位,收入的不平等在过去15年持续减弱。

巴西的财政和经常账户的平衡在过去4年有所恶化,政府希望通过税收削减和刺激住房消费等方式来刺激经济。自2014年10月以微弱优势赢得选举以来,罗塞夫总统的经济团队实施一系列的财政措施,增强了初级产业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但受政治影响,相关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导致两家评级机构对巴西等级至“垃圾债”等级。巴西希望通过实施本地成分要求和外资的技术本地化要求,加大对教育投入,从而在长期增强其劳动者和经济增长动力。

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巴西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75位。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2016》中,巴西在18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16位。

二、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巴西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由海关法令、关税规则、进口管理规定、出口管理规定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构成。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2002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年2月2日、2月11日和5月3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年9月3日的第12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年2月16日、5月3日和5月12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大部分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为获许可证的进口货物需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30%作为罚款。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降低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要求,也对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提供了重点支持。

三、投资合作相关法律法规

巴西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是《外国资本法》,其实施细则是1965年第55762号法令。巴西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外资管理法施行细则》、《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和《环境法》等。

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核能开发、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报纸、电视、无线电通信网络、国内特许航空服务以及航天工业等。由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须事先经巴西央行批准。经批准后,应进行象征性的外汇买卖操作。巴西企业应在30天内将该资金资产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