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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拉美国家投资合作政策环境:智利

2017-01-05 15:56:42  来源: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智利在拉美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管理较为完善的国家,采取较为开放的政策,积极对外签署经贸协定。智利的铜资源较为丰富,且政府善于利用铜价高企期获得的财富作为应对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疲软时的工具。

一、经济发展概况

智利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外贸发展水平较高,金融机构发达,政策成熟,使得其获得拉美最高的主权债券评级。智利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占到其GDP的约三分之一,而其大宗商品出口又占到出口总额的60%。仅铜一项就贡献了政府收入的20%。

2003到2013年间,尽管在2009年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智利仍实现了年均约5%的实际GDP增速。2015年,智利的GDP增速下降至约2.3%。铜价的持续下降导致智利连续第二年出现经济增速放缓、通胀上升和货币贬值。

智利积极对外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已与全球6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4个贸易优惠协定:同中国、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美国等18个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同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巴拉圭、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等8个南美洲国家签署了经济互补协定;同欧盟27国、新西兰、新加坡、文莱和日本等国家签署了经济合作协定;同印度和古巴签署了部分贸易优惠协定。

智利政府采取逆周期的财政政策,在铜价高企和经济增长时期积累主权财富基金,同时在铜价和经济增速较低时采取赤字支出政策。2015年10月31日,大多在智利国外,也不计入央行的外汇储备,总额超过了224亿美元。智利充分利用这些资金作为应对2009年经济下滑的刺激措施。

2014年,巴切莱特总统实施了税收改革,以实现其竞选时做出的减少不平等,以及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健康服务的承诺。这些改革措施有望为智利产生相当于其GDP3%的税收,主要包括将其公司税提高到OECD平均水平。

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智利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35位。在世界银行2016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189个国家中,排在48位。

二、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智利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两类,一类是通法,包括智利宪法、智利加入WTO协议、进口货物法、削减关税法;第二类为双边贸易安排,包括智利与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6个优惠贸易安排协议,与美国、日本、新加坡、越南等12个环太平洋国家已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韩国、美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中美洲和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与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和南方共同市场(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等南美洲9国签署了经济互补协议,与欧盟、日本和太平洋4国签署经济合作协议,与印度签署部分贸易优惠协议。正在谈判的有智利—印度尼西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第三类是海关程序,包括海关法和关贸总协定第7条;第四类为税收及关税缴纳,包括简单退税法、推迟缴纳关税法、总退税法,以及修正的出口促进法;第五类为贸易救济措施,包括进口货物法和保障措施条例;第六类为知识产权类,包括知识产权法和工业产权保护法等。

智利贸易政策主要目标为提高国内生产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减少实际保护,清除出口阻碍;促进地区经济合作;促进出口,吸引外资。智利也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前身——P4的发起国。

三、投资合作相关法律法规

智利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为外国投资促进部长委员会,具体执行部门是经济部下属的外国投资促进局。2015年6月16日颁布新《外国投资法》框架,原第600号法(《外国投资法》)于2016年1月1日废止。智利是一个对外资高度开放的国家。随着80年代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私有化,外资可进入的投资行业范围已非常广泛。目前外资已广泛进入矿业、电力、天然气、供水、通信、金融、化工、食品、饮料、烟草业等领域。

目前智利外国投资限制的行业主要在国际陆路运输、渔业捕捞、近海航运、电台、媒体印刷等领域。此外,边境线内10公里以内土地原则不得向外国人出售。

智利对外资进入金额及方式没有限制,外资投资可以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依据《中央银行涉国际资本法》第14章进入智利的外资不受此额度限制,但额度需不低于10000美元,投资方式可为外汇和信贷,无须签订投资合同。

智利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合作无特别规定。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定居国外的智利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智利投资。

智利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主要包括1973年第211号反垄断法。2003年11月公布的19.911号法针对第211号法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以上法律,智利反垄断机构为保护自由竞争法庭(El Tribunal de Defensa de la Libre Competencia),该委员会可通过其检察机关对旨在妨碍自由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涉及兼并或收购的谈判以及兼并或收购行为本身。兼并或收购各方可就有关行为是否符合第211号法规定的条款提前征询智利保护自由竞争法庭,获得授权后可免除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