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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拉美国家投资合作政策环境:哥斯达黎加

2017-01-05 16:13:35  来源: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哥斯达黎加本身面积不大,但经济基础比其他中美洲国家有利,政治相对稳定,适合外资进入。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自贸协定,为中国企业赴哥投资或开展贸易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一、经济发展概况

哥斯达黎加的经济在全球经济危机之前保持较为平稳。2009年,哥斯达黎加经济下滑,但在2010-2015年间仍然保持4%左右的年均增长率。传统的香蕉、咖啡、糖和牛肉是哥斯达黎加的主要出口农产品,但也有一些工业制成品,以及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医疗设备等。旅游业是哥斯达黎加重要的创汇来源,生态旅游尤为发达。

哥斯达黎加政治稳定、教育水平较高,激励措施也吸引了外资。通过自由贸易区,哥斯达黎加吸引了拉美地区人均投资额最高的外国直接投资。美国-中美洲-多米尼加共和国自贸区(CAFTA-DR)于2009年1月1日生效,有效地促进了保险业和电信业的发展。但是,受基础设施水平不高、能源成本较高、繁文缛节、缺乏投资者保护,以及法律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哥斯达黎加的竞争力仍然受限。

哥斯达黎加经济也受财政赤字、公共债务快速增加和国内收入较低等因素的影响。近20年来,哥斯达黎加贫困人口占比一直保持20-25%,较高的社会保障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成本。与其他中美洲国家不同,哥斯达黎加对海外汇款的依赖程度并不高,2014年的汇款仅占GDP的1%。从尼加拉瓜入境的移民数量快速增长,预计人数达到30-50万人。这些合法或非法入境的人员为哥斯达黎加提供了低技术的劳动力,但也大幅增加了社会福利系统的压力。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2015年,哥斯达黎加劳动力素质及科技创新优势在144个参评国家/地区中位列57位,居拉美第5位。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康奈尔大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4年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中,哥斯达黎加在全球排名第57位,拉美第4位。

二、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哥斯达黎加的贸易法规很多,主要法规是《贸易法》(第3284号法律)。该法于1964年5月27日生效,分别对公司形式和管理;义务及合同;证券、汇票、背书、审计、支票、信用证;公司破产及债权;时效期等方面做了规定。

哥斯达黎加依据对WTO农产品协议和部分多边自贸协定承诺实行关税配额,主要针对鸡肉(美国、加拿大、巴拿马、多米尼加)、猪肉(美国、中国、巴拿马)、火腿腌肉(欧盟)、牛奶和奶制品(欧盟、美国、巴拿马、多米尼加)、预制肉类(欧盟)、大米、土豆、洋葱(美国)以及黑豆(中国)。

在进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于2004年12月取消了所有的进口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仅在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方面保留特殊要求。哥斯达黎加禁止进口武器、军火、废轮胎和血液。

在出口方面,哥斯达黎加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大会”、“控制有害废弃物跨国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大会”、“关于危害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条约”的规定,对涉及文化、艺术、考古和历史遗产的物品限制出口。

哥斯达黎加农畜牧业部下辖全国植物检疫署(SFE)和全国动物安全防护署(SENASA)。卫生部主管食品安全。

三、投资合作相关法律法规

哥斯达黎加对部分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如原油及衍生品的进口、提炼和批发销售、蕴藏煤矿、酒类生产、邮政服务等,而在其他行业,如能源、运输、旅游等也有一些限制性措施。

2008年开始,哥斯达黎加颁布了《电信通法》(第8642号法律)和《保险业市场调整法》(第8653号法律),逐步开放电信和保险业市场。但外国公司要经营电信网络或提供电信服务,需要获得由哥环境与能源部和电信监管委员会的授权许可。同样,外国公司要进入哥保险业市场,也需通过哥金融系统监管委员会的批准。

哥斯达黎加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措施主要是《保税区法》(第 7210号法律)及其修正案,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在保税区从事加工、制造、生产、改造、维修、出口服务等行业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措施,包括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免税,减免租赁税,增值税等。目前哥斯达黎加对外国投资没有专门的法律,为吸引外资并给投资者提供可信的法律环境,哥斯达黎加加入了世行跨国投资保护协议(MIGA)。

哥斯达黎加促进竞争委员会是负责行业并购的监管机构。外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的主要依据是《促进竞争法》(第7472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