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部免费为地方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基本职能是针对我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过程中遭遇的经贸摩擦、不公平待遇和商业欺诈等,免费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指导并受理投诉,维护我境外商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国外经贸企业服务网 > 自贸协定 > 专家解读
目前,我国商签以及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着重点是在货物贸易,而关税减免与非关税壁垒的消减是我国企业受益最快、最直接的领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伙伴的经济发展水平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减免税模式与进程。企业要从自由贸易协定中获益,首先要熟悉自由贸易协定的各项规定,深入研究和掌握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免清单与时间、原产地规则,才能获得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红利。
1、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减免关税的方式
消除或减免关税是贸易自由化的开始,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扩大货物出口、增加利润、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但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谓关税的减免是指列入协定减免税表中符合各个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货物,而非所有列入减免税表的产品。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一般规定了关税减免的五个方面的内容:
(1)固定海关税率基数。除非协定另有规定,从协定生效之日起,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增加任何现存的进口海关关税(即最惠国税率),或者加征任何新的进口海关关税。这是对所有货物,包括自由贸易区原产货物和非原产货物,给自由贸易区企业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
(2)关税的削减与免除。在现行关税的基础上按谈判达成的税率或减让幅度进行削减、免除,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关税减让表对原产货物逐步消除海关关税。
(3)关税就低适用。如果一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和关税减让期截止前,降低其适用的最惠国进口海关关税税率(暂定税率除外),则该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应适用降低后的关税税率。
(4)通过谈判加快降税进程。应任一缔约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可进行协商,考虑加速消除关税减让表(经谈判已达成实施的)中所列原产货物中的进口海关关税。
(5)单方面加速取消关税。一方可随时单方面加速取消其关税减让表所列的针对另一方原产货物的关税。有意采取此举的一方应当在新的关税税率生效前,尽早通知另一方。但有的自由贸易协定无此规定。对于单方面加速取消、减免其关税,有的协定规定可以重新提高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当年水平,有的没有此规定。
2、关税减让的内容
关税减让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分类、关税减免幅度、关税减免时间、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免清单等。
(1)关税减让的商品分类
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商品分类不同,通常将全部商品分为五大类: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之日起,产品的进口关税立即降到零。②最终零关税产品: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第X年,产品的进口关税按类分阶段降低,最终降到零。③优惠关税产品: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产品的进口关税分阶段降到一定水平后不再降低。④例外产品:极少数产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国关税仍然适用最惠国关税。⑤禁止进口产品。
(2)关税减让模式与幅度
前述第2类最终零关税产品的关税减免模式:①产品一次性减免到零关税;②产品在规定的时间表内按规定的税率降税,在规定的年限内关税降为零;③产品在规定的时间表内按规定的幅度减免,在规定的年限内关税降为零;④产品在基数年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表内等比例幅度削减,在规定的年限内关税降为零;⑤按线性模式减免关税,在规定的年限内关税降为零。前3种模式比较明了,后2种模式要进行计算,一般企业很难事先了解。
第3类优惠关税产品的关税减免模式。除了没有第2类第1种模式外,其他4种模式相同,在规定的年限内关税降到一定水平。
第2类第3类的产品减免税模式,并不是所有协定都采用,而是有选择地采用。
第4类例外产品(敏感产品)的关税减免模式。有的协定规定例外产品不参加关税减免,但有的协定进行一定幅度的降税后就不再减免。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减免关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例如,有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公历年的具体时间(某年某月某日)减免某类商品的关税,有的规定协定生效后的第几年,按照商品分类、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免幅度开始分阶段减免关税。
(4)关税减免清单
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根据谈判达成的商品分类、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免幅度、减免关税时间,按协调编码(HS)列出清单,即关税减让表。
3、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的步骤
(1)出口企业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的步骤如下:①掌握各个自由贸易区进口方降税进程;②确定本企业出口产品的关税分类,即HS编码;③根据HS编码,检查是否属于进口方关税减让清单范围内的产品;④对从贸易自由化程度比较高的协定成员如新加坡、瑞士等国进口,先查看该产品在WTO最惠国待遇关税表上是否已经为零关税,如果是,则无需办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⑤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协定(如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与亚太贸易协定)的进出口货物,评估优惠幅度(包括累积成分,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11国累积);⑥确认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完全原产货物、区域价值、税则归类改变、加工工序、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及累积成分要求、其他可享受的优惠规则的要求);⑦准备、检查证明文件,根据各个协定的规定到检验检疫机构、贸促会申领自由贸易区专用原产地证书;⑧按照直接运输规则安排货物运输;⑨随商业单证一起向进口商或进口国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申报享受优惠关税
(2)进口企业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的步骤如下:①掌握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我国进口降税进程;②确定本企业进口产品的关税分类,即HS编码;③检查HS编码是否进入我国关税减让范围;④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协定的,评估优惠幅度(包括累积成分),选择最优惠的关税税率;上述4个步骤可具体查询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或进入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查询”系统直接查询);⑤要求出口商提供符合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专用原产地证书;⑥向我国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申报享受优惠关税。
(3)确定原产货物的顺序方法。企业可在各个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得出确定原产货物的顺序方法,要点如下:①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完全获得品或完全原产品的条件,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获得品或完全原产品;②如果不符合,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不得享有货物原产资格的生产工序的范围,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或③或如果不符合,加工产品是否实质性改变达到税则号改变,如果达到则为原产货物,未达到,则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或④如果超出,确定产品是否被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所涉及产品的清单,如果是,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⑤如果产品未列入上述清单,确定原产于中国的成分或中国成分和协定成员成分总共能否达到该协定规定的产品FOB价的百分比,如果达到,产品具有原产资格;⑥如果达不到上述的要求,产品不具有原产货物资格。
在投资领域,我国企业主要了解协定的相关优惠规定,投资的争端解决途径。
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企业要了解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的相关优惠规定,自由贸易区伙伴国承诺开放的部门,市场准入及具体开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