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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提供的回复意见仅供参考,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咨询内容:
关于商务部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工作指导意见的咨询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贵部办公厅于2008年5月5日颁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该《意见》涉及的清算时限及法律适用问题请贵部相关单位解释一下。谢谢! 1、该《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出现法定事由解散时,需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请问,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单方提出解散时,股东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的期限是多少,这个期限从何时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那关于自行清算或者特别清算的程序和时限如果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全部适用2005年的《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吗?各地方在2005年《公司法》出台前颁布的未明确废止的相关外资清算条款是否依然适用,与《公司法》冲突时以何为准?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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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北京华兴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来函收悉。你公司在来函中所咨询的问题请直接向商务部外资司联系。联系人:王军 联系电话:010—65197318 另你公司今后在要求提供咨询服务时,请将你公司的相关信息填写清楚,如工商注册号、进出口企业代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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