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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经贸企业服务网 > 外贸案例评析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案

2019-06-22 09:30:31  来源:外贸发展事务局
 

【基本案情】

    我国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12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甘草膏,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本商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案例评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的业务员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尤其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尽量改用FCA、CPT和CIP等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设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本案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指集装箱整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了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遗憾的是该公司偏要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收汇,真可谓自找苦吃,教训深刻。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企业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一改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充分利用货运代理是出口企业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通过本案不难看到,如果业务人员知识不更新,死抱着过去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不放,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所以,外贸业务人员要充分掌握Incoterms 2010各种贸易术语,特别是灵活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CPT、CIP等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