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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

2018-06-07 07:48:48  来源: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案情简介】

某年10月,我国某出口公司与荷兰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贸易合同,约定采用CIF贸易条件,装运日期不晚于当年10月8日,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10月3日,进口公司通过银行如期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未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地方。但出口公司因出口货物尚未备妥,修改信用证及合同中的装运期可能陷入被动。出口公司于10月14日将货物装上船后便向船方出具保函,由船方签发了10月6日的倒签提单。

出口公司备齐信用证中所有所需单据后在议付行办理了议付手续。一周后,进口商接受单据并顺利地支付了货款。但船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公司发现上述货物于10月14日才装船,与提单日期明显不一致,并以出口公司倒签提单构成违约与欺诈行为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事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认为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但作出了出口公司给予进口商优惠折价的裁决。

【案情分析】

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本案进口商向出口公司索赔权利正当。

CIF合同下的提单,是合同的要件,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构成卖方对买卖合同的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虽然本案例中进口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并不意味就此失去了向出口公司索要赔偿的权利。但如果进口商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则又不一样。出口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担任何赔偿损失。

2.对出口公司的违约的裁决是合理的。

本案例中的进口商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是有风险的,包括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这是进口商向出口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但出口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确定呢?由于进口商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进口商可以宣告撤销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出口公司给进口商一定的优惠折价是合理的。须知在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诚信的原则,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