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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外经贸企业服务网 > 外贸案例评析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2018-06-07 07:53:39  来源:外贸发展局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公司签订了三批货物海运出口合同,均以B/L方式交单议付并顺利收汇。由于出口收汇情况良好,该出口公司又陆续与该美国公司签订了三批出口合同,并选择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金额达几十万美元。但是,托收代收行多次催理,美国进口商也不付款赎单。于是,该出口公司要求退回单据,并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Original B/L)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索赔,此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按当地惯例,收货人已凭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取走货物。该出口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例虽然进口商经营作风恶劣是主要因素,但单纯从出口商运作来分析,以下问题值得深思。

1.结算方式不妥。信用证(L/C)与托收(Collection)是两种主要的结算支付方式。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商收款风险低,而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负责货款的催理,能否安全收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高低。尽管在贸易初期,信用证下收汇比较顺利,但若盲目改变收汇方式,也会增加收汇风险。

2.提单认识不当。部分出口企业认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这是极其错误的。海运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据,有些国家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本案中出口商忽视了不同提单的影响,盲目采用记名提单,岂不知本提单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3.警惕非物权凭证单据行骗。一般而言,海运提单中,空白抬头提单与指示式提单属于物权凭证,而记名抬头提单、陆运收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货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