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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大陆某外贸公司作为卖方,台湾某公司作为买方,双方 签约成交。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与本案争议 有关的信用证条款规定:(1)卖方交单如存在不符点,扣 费100美元;(2)开证地台湾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 人承担。
大陆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船后,向信用证开证行交单。台 湾开证行在完成单据审核后,通知扣费200美元,理由是:
(1)不符点扣费100美元,理由是汇票大小写金额不符;
(2)银行手续费100美元。 针对开证行提出的两项扣费,大陆卖方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向台湾开证行提出异议,认为扣费不当,并提出了相应 理由。开证行对此不予认可。双方遂诉诸仲裁,后经调解达 成和解。
二、双方主张及争议焦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双方据理力争, 提出了各自的 主张。
大陆卖方(即信用证受益人)提出的基本主张是:台湾 开证行扣费不当。其理由包括:(1)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 的汇票固然存在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瑕疵,但这一瑕疵并未对 申请人造成后果,且申请人已接受包括汇票在内的全套单
据,故开证行应支付信用证全部金额;(2)汇票属于“票 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而非“单据”(Documents),本 案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交单”(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是合格的,汇票作为一份“票据”,其中存在的 不符点不应作为开证行扣费的理由;(3)既然信用证规定 台湾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故开证行不应扣 除在台湾发生的100美元银行手续费。
开证行提出的基本主张是:汇票虽然在定义上属于各国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之一,但既然本案信用证明确要 求受益人提供汇票,则该汇票自然属于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 应向开证行提交的单据之一,汇票的瑕疵也就自然属于单据 的瑕疵。针对单据瑕疵,开证行有权选择拒收单据,或在受 益人支付不符点扣费的前提之下,选择接受单据。在本案 中,针对受益人提交的瑕疵单据,开证行最终选择接收单 据,但要求受益人支付不符点扣费,以及因处理不符点而产 生的相应银行费用。开证行的扣费应属合理,请求仲裁庭给 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汇票中的大小写金额不符,是否构 成“不符点”。
三、仲裁庭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位仲裁员分别提出了角度各异却又自成逻辑的意见。 认为开证行扣费合理的仲裁员所提出的意见包括:
(1)信用证业务中,卖方提交的汇票属于“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Draft)。顾名思义,汇票依附于单据,故汇 票亦属于单据的一部分,汇票的不符点应可认定为单据的不 符点,开证行有权扣除不符点费用。
(2)汇票中存在的大小写金额不符,将导致开证行难以 确定准确的付款金额,故该不符点属于“实质性不符点”
(Substantial Discrepancy) , 开 证 行 有 权 扣 除 不 符 点 费用。
(3)根据各国《 票据法》, 汇票是一份可以通过背书
(Endorsement)和交付(Delivery) 而实现转让的法律文 件。汇票当事人受到《票据法》保护的前提,是汇票必须在 形式和内容上正确无误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实际上也是 针对出票人的一项法律要求,否则,汇票的相关当事方就无 法得到《票据法》的保护。本案受益人既然未能出具一份在 形式和内容上均正确无误的汇票,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开证 行扣费合理。
认为开证行扣费不当的仲裁员提出的理由包括:
(1)汇票大小写金额不符,属于单纯的“笔误”
(Typographical error),且这一笔误未与信用证项下其他 单据的相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冲突”。根据UCP600,判断单 据 在内容上究竟是否合格的标准,并非“严格一致”
(Identical to),而是“互不冲突”(Not Conflict with)。因此,汇票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笔误不能算是“实质 性不符点”,也不会对包括开证行在内的信用证各当事方造 成实质性的不便和损失,且申请人也已接受单据,故开证行 不应扣除不符点费用。
(2)本案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Sight L/C),受益人出具的即期汇票(Sight Draft)对本案合同履行和信用证付款 并无实际意义,实际上是一份多余的单据。开证行完全可以 仅凭发票金额付款,汇票在内容上的瑕疵没有实际后果,开 证行不应扣费。
(3)汇票瑕疵属于“票据”瑕疵,不属于“单据”瑕 疵,开证行不应扣除不符点费用。各国均制定有《票据法》 或《汇票法》,用以规范包括汇票在内的票据行为。但上述法律显然与通常意义上的“商业单据”( Commercial Documents)无关,因此,票据不同于单据,票据瑕疵也不同 于单据瑕疵。就本案而言,开证行的义务,是凭受益人提交 的合格单据付款,既然开证行未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提出意 见,说明受益人交单合格,开证行不应扣除不符点费用。
以上观点均不无道理,鉴于本案争议并非实质性的利益 冲突,且争议金额不大,故经仲裁庭调解,争议双方最终达 成和解协议。
四、本案借鉴
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受益人制单疏失,在缮 制汇票时发生文字错漏,导致与开证行的不符点扣费纠纷。 在本案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各方据理力争,陈述的观点 均在一定程度上言之成理,双方最终和解结案。这说明:国 际贸易实务界和法律界对国际贸易的制度和规则在客观上存 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而包括汇票在内的支付工具和相应的 贸易规则也在实践中受到丰富案例的不断检验,并成为贸易
规则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因素。 导致本案纠纷的起因并不复杂,其借鉴意义也是老生常谈,这就是:受益人应本着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缮制包括 汇票在内的每一份信用证单据和票据。否则,信用证就不能 为受益人带来付款的保障和融资的便利,而银行信用对国际 贸易运行的保障和促进也就难以实现。信用证并不是一种新 兴的支付方式,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经验也早已为 业界所熟知,但如何在实际业务中有效贯彻这些原则和经 验,却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值得业界给予持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