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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意义、风险和对策

2019-05-31 14:27:39  来源:外贸发展局
 

在世界经济普遍增长乏力,对外直接投资裹足不前甚至保护主义倾向抬头之季,中国的对外投资继续大幅度攀升,201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了1961.5亿美元,同比增长34.7%,流量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具体到“一带一路”国家而言,2016年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额达到145亿美元,自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该宏大战略构想以来,累计投资超600亿美元,为有关国家的繁荣和就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见图1)。“一带一路”倡议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40多个沿线国家和我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和备忘录,人民币被纳入IMF世界货币篮子,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重要决议也纳入“一带一路”建设内容”一带一路”倡议正从“愿景”变为现实。 

1 2003-2016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流量(亿美元)

资料来源:商务部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及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报》

(一)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新动态及存在问题

然而,在为“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的巨大成绩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仍然需要居安思危,看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和对“一带一路”存在的问题:

1. 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掘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即发达经济体成为我国的投资热点。2016年,这种趋势更加明显,据《201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公报》显示,当年我国对北美洲地区的投资为203.5亿美元,同比增长89.9%,其中对美国的投资为169.8亿美元,同比增长111.5%;对欧洲的投资106.9亿美元,同比增长50.2%;对拉美的投资272.3亿美元,同比增长115.9%亿美元;对大洋洲的投资52.1亿美元,同比增长34.6%。与此同时,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由189.3亿美元放缓至145.3亿美元,其中,对非洲国家的投资为24亿美元,同比下降19.4%。这说明发达国家已成为众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首选投资目的地。

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国家对于投资资金的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20162月,亚洲开发银行在《满足亚洲基础设施需求》中指出,若继续保持现有增长势头、消除贫困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挑战,2016年到2030年,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需投资26万亿美元,即每年1.7万亿美元。而“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总量在2016年仅仅只有23万亿,按5%的资本生成率计算,只有4000亿美元,即使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预测,经济总量到2020年达到31万亿,仍然只能年新增资本6000亿,和1.7万亿的基础设施资金相比,有着相当大的距离。

2. 非公经济对外投资增长迅猛但仍非“一带一路”投资主体

一般来说,对外直接投资分为两类:一类是获取矿产资源为目的的投资;一类是以获取技术、品牌和市场为目的的投资。长期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国有企业,比如2009年中国五矿集团以13.86亿美元收购澳大利亚OZ矿业公司的铜、铅锌和镍矿资产2012年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等。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经济走出国门,以收购优质的战略性资产(技术、品牌等)为目的,在国际并购市场上引起了巨大反响,比如2013年吉利集团以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轿车,获得了沃尔沃集团100%的股权及知识产权,上演了精彩的“蛇吞象”一幕,增强了整车制造能力;2016年,腾讯公司等以41 亿美元收购芬兰Supercell 公司84.3% 股权,巩固了其PC和手机游戏行业全球领导者的地位。从20062016年,我国非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比从19%上升到了稳居在40%以上(见图2),逐步成为对外投资的主体。

然而,就“一带一路”国家而言,国有企业仍然是投资主力军,20174月,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和中债资信联合发布了《对外投资和风险蓝皮书》,发现2015-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一带一路”前十大项目中,有七家是国有企业。这固然和“一带一路”国家多数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亟待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也和非国有资本融资能力不足,无法开展长期大型的投资有关。

                                                    比重(100%)

 

2  2006-2016年中国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存量占比情况

资料来源:《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3. 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领域更加多元但非传统行业合作空间有待拓展

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交通、能源等传统基础设施、信息产业、园区综合开发利用以及科教文卫旅等非传统行业。从2016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园区开发作为发挥我国制造业比较优势、开展产能合作的重要载体,取得了长足进步,招商局、华夏幸福等产业地产商通过和白俄罗斯等国共建产业园区,承接我国产业投资并吸纳东道主国企业入园,共同把“蛋糕”做大,共创共享价值。以中国对东盟的投资为例,2016年中国对东盟十国的投资流量为102.79 亿美元,同比下降29.6%,但制造业为35.44 亿美元,同比增长34.3%(见表1)。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区、跨境产业园区等多种形式的产业园区在“一带一路”国家开花落地。建筑、道路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投资基本平稳,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扎实推进,例如雅万高铁、中老铁路、巴基斯坦瓜达尔港等。2016年我国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260.3亿美元,同比增长40%以上,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1.6%,完成营业额759.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7.7%

1  2016年中国对东盟及全球直接投资流量行业分布情况对比

行业

东盟国家

全球

流量

(万美元)

比重(%

流量

(亿美元)

比重(%

制造业

354,370

34.5

290.5

14.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7,106

13.3

657.8

33.5

采矿业

24,119

2.3

19.3

1.0

批发和零售业

196,304

19.1

208.9

10.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6,424

6.5

35.4

1.8

金融业

45,400

4.4

149.2

7.6

建筑业

63,487

6.2

43.9

2.2

///渔业

37,370

3.6

32.9

1.7

房地产业

124,590

12.1

152.5

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010

-6.5

16.8

0.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64

0.7

42.4

2.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9,125

1.9

186.7

9.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5,515

1.5

54.2

2.8

住宿和餐饮业

1,759

0.2

16.2

0.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49

0.3

38.7

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77

-0.2

8.4

0.4

教育

581

0.1

2.8

0.1

其他行业

92

0.0

4.9

0.2

合计

1,027,868

100.0

1961.5

100.0

数据来源:依据《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整理

与之对比,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投资方面还刚刚起步,20175月,习近平在《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提出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在国内“智慧城市”建设中积累了相当经验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国企以及华为、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开始在“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寻找机会,例如中国移动专门成立了国际品牌“ZONE”,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通信服务,中国联通与尼日利亚无线电运营商GiCellWireles以及迪拜MinervaGroup组成“新时代财团”,共同进行海外拓展。然而由于通信业属于“一带一路”政府控制下的垄断行业,管制较为严格,暂时还没有取得较大进展,2016年我国对东盟国家的信息服务业投资仅1.91亿美元,在所有行业中仅占比1.9%,而中国在全球信息服务业投资的投资为186.7亿美元,在所有行业中占比9.5%。关于科教文卫旅等社会服务领域,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微乎其微,占所有投资流量的1%左右。因此,在通信及科教文卫旅领域扩大投资,是我国在“一带一路”国家主攻的方向。

4. 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基础已夯实但利润空间需稳步提高

近年来,中国致力于打造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在平台建设、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方面做出了多方面努力。在平台建设方面,构建了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16+1,推动与相关国家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合作规划,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协议;在资金支持方面,先后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和丝路基金,前两者初始资本均为1000亿美元,丝路基金初始资本为400亿美元,后中国宣布新增1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提供财力支撑;在制度保障方面,出台《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等文件,积极参与“无缝亚洲”、“跨欧洲运输网络”等国际骨干通道建设。

但是,对外投资就要考虑收益和风险,经济利益固然不再是对外投资的唯一目的,但始终是综合利益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通常具有投资周期长、回报率稳定但不高的特性,以建筑业为例,据统计,2015年建筑业的全行业利润率只有5.2%。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偿付能力差,我国参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基建项目还经常面临日本等国企业的激烈竞争,如何设计有效的机制实现行业利润的普遍提高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上述问题,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为“一带一路”建设资金不足提供重要补充

从现有情况来看,能够给“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渠道的措施除沿线各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渠道:一是多边开发银行。主要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等,然而,多边开发银行的资金规模有限,比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定资本仅为1638亿美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法定资本仅为1000亿美元;二是官方发展援助(ODA)。以“一带一路”国家为例,2010-2015年期间,沿线国家每年接受官方发展援助(ODA)的资金约为900-1000亿美元,其中20%-4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政策性银行或者商业类银行。过去4年,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分别提供2500亿元和13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专项贷款,用于支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工商银行储备了131个“一带一路” 的重大项目,支持项目投资额达1588亿美元。四是各类债券市场、养老基金和主权基金等。世界银行曾经预计到2022年,债券融资将占到所有基础设施融资总额的一半以上,我国的丝路基金也归为此列,但现在来看远远达不到原有估计;五是私营部门(PPP)。据世界银行统计,2015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来自公私合营的项目共147个,总金额达到了620亿美元,仅占所有资金总额的5%-10%,是需要大力拓展的领域。

2、避免 “一带一路”东道主国市场壁垒

海外PPP项目涉及到多方主体,包括东道主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居民以及投资国企业及金融机构等。PPP项目的本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机制,参与各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利益共同体,强化和巩固合作的稳定性。PPP项目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或国企参与投资,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邀请当地金融机构贷款或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可以邀请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合理分散风险;可以雇佣当地居民,解决就业问题。因此,PPP项目有利于取得各方共识,减少进入市场壁垒,例如,对于通信产业等高度垄断的行业,实行PPP模式有利于降低我国企业在当地牌照、频段、路权获取以及项目审批方面的难度。又如,我国很多海外并购项目由于资本的国有属性功败垂成,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中铝收购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力拓宁愿赔付违约金也以中铝公司属于国有资本为由而撕毁合约,PPP项目可以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从而减少东道主国对我国国有资本的防备心理,同时发挥国有企业在融资、技术方面的优势。

3、帮助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以及过剩产能的削减,寻找跨境投资机会成为很多社会资本的选择,而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回报,具有抗经济周期的特性,为社会资本提供了难得的投资机会。和以前普遍采用的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不一样的是,采用PPP模式为海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全方位的服务,使得我国企业实现了从“承建商”到“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变,延伸了上下游产业链条,增强了企业的综合经营能力,有效拓展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跨国PPP项目通常存在国家间合作备忘录等形式的政治保障,同时签订标准化的格式合同,从而理顺了参与各方蕴含的多重互动关系,产生激励约束效果。这种制度性文化输出甚至会对东道主国的市场观念、行为准则、能力建设等各方面带来外部刺激,进而推进国际准则和标准发展,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法国环境产业领军企业威立雅和我国在上世纪80-90年代签订的一系列水务及环境服务合同,依靠其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该公司将母国有利于海外投资的法律条款吸收进来,同时又根据中国投资环境的特点,强化了有利于外资的风险条款,成为了中国最大的海外环境服务运营商,并推动了中国特许经营制度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资本来源于合作伙伴或金融机构。中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以PPP模式隔离项目的经营风险,降低项目本身运营的不确定性,帮助中国企业在海外实现长期稳定成功。

(三)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依然存在的风险

当然,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品的供给,只能最大限度的减少OFDI的风险,而不能完全避免这些风险,具体而言,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仍存在如下风险,需要采用其他综合性手段来解决。具体如下:

1.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内部并不稳定,存在政局动荡、战乱频繁、族群冲突等诸多问题。比如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存在着权力交接隐患,南亚的印度和巴基斯坦存在着领土纠纷,西亚的叙利亚、伊拉克等国恐怖主义势力蔓延,东南亚的缅甸和柬埔寨等国颜色革命暗流汹涌。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轮换频仍,政府对社会控制能力较弱,海外投资项目受到国内局势的影响,往往成为利益集团斗争的牺牲品。例如缅甸密松水电站项目,位于伊洛瓦底江干流上游,装机容量为600万千万,由中国电力公司和缅甸电力部、缅甸亚洲世界公司组成的合资公司承建,协议以BOT方式运营,50年之后无偿交还缅甸政府,但由于该项目由缅甸军政府签订,在缅甸民主化浪潮中成为攻击目标,最后以破坏当地环境、影响民众利益为由暂停施工。而2014年墨西哥高铁项目更为典型,中国铁建投标的从墨西哥城到克雷塔罗210公里工程在114日中标,3天以后就因为反对党指责政府其他有投标意向的企业没有充分时间准备从而影响公平性和透明性为由予以废除。

族群冲突和领土冲突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又一拦路虎,由于大多数国家处于东西方文明交汇地点,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三大宗教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纵横交错,激烈冲撞。比如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等中东和中亚地区大都信仰伊斯兰教,泰国、柬埔寨、缅甸等东南亚国家大都信仰佛教,欧洲国家和菲律宾信仰基督教,印度则以信仰印度教为主,不同宗教内部又有不同分支,甚至由于同一教派不同分支之间的矛盾造成内部的动荡,比如伊拉克等。领土冲突同样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例如中国和印度长期存在领土争端,南海周边国家中国、越南、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文莱、中国台湾六国七方之间的海上边界还远远没有划清。这些都对PPP项目的展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法律风险。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面临东道主国家在环境、劳工、市场准入、土地、税收和产业政策的影响,不同国家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大相径庭。例如环境政策方面,许多国家如欧洲国家对大项工程造成的环境破坏有着严格的评估;在市场准入方面,日本等国对反垄断审核非常严格;在劳工政策方面,土耳其规定每雇佣一个外籍劳工,必须相应地雇佣五倍的本地劳工;在税收政策方面,中亚国家如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入关手续非常繁琐,甚至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行为;在产业政策方面,许多伊斯兰国家禁止金融投机行为,禁止进入烟草业、博彩业等。在政府干预方面,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常使用行政手段盲目介入,例如哈萨克斯坦经常依据总统令来协调外国企业的投资行为,格鲁吉亚在卡杜里水电站的建设工程中,特别要求主体工程必须由当地承包商负责,而当地承包商管理能力不足,工人施工水平和效率低,最终导致该项目工期大幅度延期。

除此之外,法律程序的不同也是困扰我国企业参与PPP项目的一大难题,从项目发起、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到管理运营等一系列程序,东道主国和我国都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在出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偏袒行为,损害社会资本的利益。例如在尼日利亚拉各斯州莱基收费公路项目中,政府违背了项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则,导致了PPP项目利润下降,而法院判决对中国企业不利。由于与中国签订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只有10个,导致类似情况发生时,我国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3、收益风险。PPP项目周期长,一般为10年以上,甚至高达几十年,由于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国家稳定,通常涨价幅度有限,即使调整价格,也需要冗长的程序,并且受到客流量大小等客观情况的影响,这些在PPP项目中是共性问题。然而,和国内开展的PPP项目不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PPP项目,参与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收益风险。首先是融资风险,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使用量大,如果有多边开放性银行或国内的政策性银行共同参与可以大大降低风险,但如果需要东道主国的金融机构贷款,则面临着该国金融利率变化的风险。其次是汇率风险,由于一些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所获利润能否顺利汇出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伊朗就规定外国居民和投资者必须以当地货币进行储蓄,不能开设外汇账户,取得外汇无法自由汇出,必须有中转行代理。

由于观念的问题,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误认为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是翻版的“马歇尔计划”,中国企业对本国的投资是变相的经济援助,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社会资本中包括很多国有企业,更加重了这些国家的误解,因此在项目合作中想方设法克扣我国投资方的利润。再加PPP目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专门指导跨境PPP项目的专业机构严重缺乏,许多企业在质量控制、模式创新等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不知道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在遇到东道主国汇率、通胀等风险的时候往往应对不力,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中降低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1做好准备工作,提升风险承受能力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未雨绸缪是削弱风险的最佳利器。PPP项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施前,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首先政府应根据东道主国的实际需要,制定基础设施领域重点计划项目清单,形成“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库。入选项目库的PPP项目要突出战略性,紧扣发展这个所有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增加、优化、改善、丰富东道主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造福当地人民,同时这些项目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流,具有一定的盈利性和成长性,保证社会资本有利可图。其次企业要对东道主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估计到位。做好资源、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不打无准备的仗。在投资节奏上,最好采取分期循环的方式,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在投资模式上,最好采取BT模式和PPP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由于BT模式时间较短,因此在部分工程中采取BT模式可以快速降低投资成本,另外在部分工程中采取PPP模式赚取投资利润。第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创新产品,增加资产流动性。以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现金收益发行债券,一方面可以使得没有实力单独开展PPP业务的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建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资本获得阶段性收益后退出PPP项目。当然,我国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在基础定价、风险隔离、评级增信和信息公开等方面还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只能小范围逐步展开。

2、协调各方关系,构建利益共享网络

PPP项目能否成功,关键之处在于能否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协调好中国和东道主国家之间的关系。不仅要重视政府之间的关系,还要重视与反对党、供应商、媒体、员工和当地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避免在发生政府更迭时中国企业面临大规模的经济损失。在成立项目公司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吸收当地的优秀人才加入公司甚至进入管理层,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融资渠道或销售渠道上的优势。要尊重当地的文化习俗和宗教传统,最好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宗教手册,为参与PPP项目的国内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其次要协调好中国和世界大国或者地区强国之间的关系。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曾经是欧美强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彼此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时要尽量考虑这些国家的利益,应该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很好地遵循了这一原则,我国放弃否决权的结果换来了大量欧美国家的加入和支持。接下来,我国可以通过扩大多边自由贸易区(FTA)的方式逐步推动“一带一路”贸易与投资合作组织建立,化解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障碍;第三要协调好国内地方政府、企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要摈弃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把”一带一路”倡议变成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索取投资项目和优惠政策的机会,地方政府之间要相互合作而不是恶性竞争。参与PPP项目的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要抱团发展,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国有企业要发挥资金实力雄厚、技术水平较高的优势,民营企业要发挥不容易为世界银行、IMF 等组织及西方媒体诟病和质疑,运行效率较高的优势,齐心协力把项目运行好。由59家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民投”)在这方面是很好的典范,他们在印尼共同投资的产业园区,包括了钢铁、水泥、镍矿、港口四大产业,取得了超过百亿的丰硕的成果。银行和企业之间更要协同作战,有劲一处使,我国在非洲投资的“安哥拉”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关键之处在于进出口银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给予不附带条件的贷款支持,使得中铁建等企业获得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同时在矿山开采、能源开发方面我国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3、规范流程管理,构造风险规避体系

规范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同意味着将风险程度降低到最低,并且当争议产生时有解决的参照和渠道,有利于降低参与各方的交易成本。首先要构造适应PPP式的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体系,按照“理论基础分析—风险指标框架设计—投资风险评估”的流程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价。要梳理PPP项目中最容易出现的各种风险,依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小赋予相应的权重,定量化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合理划分出风险的预警区间,尽快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其次应尽快签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有政府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在协议中把所有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权益,如特许权、承包权、收益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都囊括进来。例如,东道主国实行外汇管制,则对方金融部门应该承诺以适当方式汇出我国企业投资收益;又如,在双方税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情况下,允许投资方以约定的税率缴税,不重复征税等;第三要建立规范的PPP合同。包括项目合同、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履约合同和股东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风险管理上,尽量遵循让解决某一风险能力强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例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经常涉及到东道主国的征地拆迁问题,通常当地政府在这方面的能力强于投资企业,那应有当地政府承担土地的获取、审批和政策变更风险。尤其要注意的是,PPP合同应该是动态合同,在人工成本、原料成本、运营成本等上涨时,相应的公共品的收费标准也应该相应增长,以防止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

 4、健全保险制度,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保险对于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PPP项目的企业至关重要,保险资金的特性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天然匹配,有利于减少企业“走出去”的后顾之忧,降低投资风险。当前,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展开,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仍然有一些难以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还没有制定一部单独的《海外保险法》或《海外保险条例》,现有的海外投资保险主要依据国内《保险法》,而《保险法》规定的第二条商业保险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并没有提供保障。另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是我国政府为企业走出去设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国家风险(如买方国家收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和买方风险(拖欠货款、破产等),但仍存在险种单一,保费偏高等问题,需要在产品、资金、机构、人才等多方面深化改革,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渗透度和覆盖面。

PPP项目的参与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成立的争端解决委员会(DAB),通常有3人组成,争议双方各出一人,另外一人由双方共同寻找,该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果实在无法协商解决时,选择仲裁是另一种较好的方式。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有55个,适用范围较大。在对方允许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应优先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实在不行再找法律体系比较完整的第三国,如英国等。

总之,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将‘一带一路’建成繁荣之路的重要的投融资模式创新,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