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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对策研究

2019-06-28 10:48:42  来源:外贸发展局
 

袁红林  王诗烨

(江西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由于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以及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为保护国内日渐衰落的产业,由美国主导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逐渐抬头。337调查作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府行为的典型代表,对中美自由贸易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该调查已成为中国企业对美出口贸易的重要障碍,我国也由此,常年成为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

 一、美国337调查的国内制度基础和实施特点分析

作为自由贸易的主要倡导者,美国在三百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在对外贸易和国内产业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337调查与337条款的国内制度基础

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1994年,由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相关成员国对337条款所涉及到的,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方面的质疑,美国在《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中再次对该条款进行修改。而以此为依据,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的,针对他国对美贸易的不公平行为调查,被称为“337调查”。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基于现行的美国法律(尤其《关税法》中的第337节),在美国专利权人向ITC起诉后,后者有权对进口中的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物品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认定该进口或者销售行为违法,ITC通常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涉案产品的当前及以后的全部进口交易,并要求败诉企业撤回其当前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侵权物品,否则将予以销毁。

作为“世界上最严厉的贸易壁垒之一”,337调查通常以保护注册知识产权为由,真实意图在于保护本国相关行业利益,这进一步成为了美国国内企业打击国外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在现行的337调查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关于对不公平贸易的相关法律界定。该界定见于《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案》(1988年),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1.在进口贸易中,如果产品侵犯了国内已有记录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且己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此类行为被视为侵犯了权益的非法贸易行为,美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2.在进口贸易中,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的影响严重,威胁或实质损害了美国国内相关企业的利益,或妨碍了此类产业的发展,或垄断了本国某一行业。

(二)美国337调查与337条款的实施特点分析

1.救济手段多元化

U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确定侵权成立,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例如禁止侵权企业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赔偿受害企业高额侵权费用等。U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拥有的救济措施权利包括临时救济措施和永久救济措施两大类。其中永久性救济措施包括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禁止令、同意令、扣押和没收令、罚款等六种形式。而临时救济措施则包括临时有限排除令、临时普通排除令以及临时停止令等三种。强硬的救济措施通常会给败诉企业带来沉重的打击。

2.调查审理程序简洁

从一项337调查的立案到结案,中间平均持续时间约为1年,结案时间相对较短。由于被诉企业通常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导致其经常在无准备的情况下迎来了最后的裁决。

当美国企业认为他国对美出口企业在某方面侵害其权益时,就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申请。

不同于一般法院立案时的程序审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启动337调查时的立案标准核查更注重实体审查。决定立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将立案申请书送达当地应诉企业或企业所在国家大使馆等待审理。337调查的审理时间在实践中更多是大约一年,案件较复杂时会适当延期。   

具体而言,337审理程序包括了由行政法官执行的初步裁决,和委员会执行的最终裁决。在一项调查被宣布最终裁决后,该调查裁决结果将由美国总统做最后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拥有独立的调查和裁定权利,因此在接受立案和实施审理过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权利部门的干预。总体来看,立案和调查程序简洁,上诉企业仅仅需要递交相关证明侵权的材料,就可以等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审理程序的运行。  

3.中方企业应诉费用高昂

美国国内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立案请求时,只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以及150美元的诉讼费,并不需要支付后续律师费等高昂的资金。

而被诉企业则恰恰相反,在收到调查通知后,如果企业选择放弃应诉,则表明承认侵权,在被限制美国国内市场准入的同时,还需向对方企业支付大量赔偿。如果选择积极应诉,则需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在一些典型的案件中,律师费用有的高达三百多万美元,这对被诉企业显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二、美国对华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美国针对国外进口美国的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数量不断攀升,涉案企业的国家遍布60多个国家(地区),同时美国337调查的重点针对和排查对象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攻击目标从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日本,到20世纪末则成为中国台湾省,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陆的相关企业已逐渐成为美国337调查新的重点。截止目前,最新调查数据表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的337调查中与中国大陆企业相关的案件占比超过15%。

   (一)案件数量增加,中国企业应诉率低

根据图1和图2我们可以看到,从1995年发起案件1起到2015年的10起,中国遭遇美国337调查的频率总体呈现先平缓上升而后有所下降的趋势;从年份上来看,基本每年都会对华发起337调查。另外,尽管从2012年开始,美国对华调查案件数有所减少,但2015、2016连续两年又有回升。具体讲,2015年立案10起,2016年出现峰值,立案21起,而2017年上半年则立案13起,超过了很多年份的全年立案数量。

  

1  美国337调查数量以及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案件数量(1995-2017.06

2  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案件占比(1995-2017.06)

(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数据库)

不仅如此,由于中国企业缺乏专业的应诉团队,应诉不够积极主动,因而在面对337调查时面临缺乏专业知识以及应诉成本高昂这两大难点,直接导致很多企业直接放弃争辩机会。以2017年上半年为例,美国2017年上半年发布终裁公告终止调查的337调查案件共计22起,其中涉华案件10起,占比45.5%。在上半年结案的10起涉华337调查案件中,涉华企业共计23家,分别来自广东(5起)、北京和江苏(均为3起)、上海和浙江(均为2起)、安徽和福建(均为1起);涉华企业的结案方式分别为:申诉方撤诉(5家)、和解(6家)、缺席判决(4家)、认定侵权(2家)、同意令(2家)、其他(1家)、未知(3家),由此可见中企的胜诉率仅为21.7%,仍然偏低。

(二)诉由主要是专利侵权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的统计,在过去17年中,中国企业337调查涉案案由,绝大多数是专利侵权。以2017年为例,涉及到专利侵权的案件占了22起中的21起。这占据的绝大部分的比重。

我国在精密机械制造产品中起步晚,引用了很多国外先进技术,因而吸引了美国相关企业,不断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在1980年左右,机械和轻工产品的相关企业被337调查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一直遥遥领先于电子产品。随着信息时代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各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迅速升高,这也导致我国出口电子产品企业的被诉数量逐渐占据更大比例。

19952017年6月,通过图3从左至右依次我们可以看出,337对华调查案件行业分布较集中,多集中在1:电子工业(383起,占比55.43%)、2:轻工业(92起,占比13.31%)、3:机械工业(89起,占比12.88%)、4:医药工业(37起,占比5.35%)、5:化学工业(25起,占比3.62%)及6:其他领域制造业(65起,占比9.41%)。   

                   图3  美国337对华调查案件行业分布统计(1995-2017.06

                          (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数据库)

从诉由看,由于相比发达国家,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淡薄,加之即使申请了专利,其投入生产并为企业带来的效益与申请专利所花费成本不成正比,最终导致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等成为了主要的起诉缘由。具体而言,从1995-2017.06年,由于专利侵权而提起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占调查总数的比例历年都超过了案件总数量的75%。占据了起诉原因的绝大部分。以2015年为例,从数量上看,专利侵权为诉由的案件共有199起,占案件总数量的85%,此外,从1995-2017.06年,由于专利侵权而提起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占调查总数达到646起,占到所有涉华337案件数量总量的93.22%。由于商标侵权而提起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占调查总数达到43起,占到所有涉华337案件数量总量的6.20%。由于著作权侵权而提起337调查的案件数量占调查总数达到13起,占到所有涉华337案件数量总量的1.88%。

(三)案件结果中国企业多为败诉或和解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2011 2017年的数据显示,中国被诉企业的数量总共达到93 家,而应诉的企业只有56家,占比60.2%。进一步观察应诉企业,我们发现,应诉企业中胜诉企业占比低于20%。同时,我国企业即使最终胜诉,仍要支付高额的应诉费用,而那些选择和解的企业则必须向对方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最终裁定侵权的企业则可能被永久地赶出美国市场。美国337调查最终处罚措施严厉,从而严重打击了中国涉案企业。

具体从图4可以看出,从19952016年,美国启动涉及中国的337调查中,案件状态为终止的共计201起。从处置方式来看,案件数居前列的处置方式图3从左至右依次是1:和解(73起,占比为36.3%)、2:侵权不成立(41起,占比为20.4%)、3:申诉方撤诉(37起,占比为18.4%)、4:同意令(40起,占比为20.3%)、5:认定侵权(45起,占比为22.4%)。

                      4  美国337对华调查案件处置方式(1995-2016

                         (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数据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7年申请人诉至ITC涉及中国企业的22起337调查案件中,总共有73家中国企业被列为被告,数量较多;其中32家中国企业选择应诉。这是过去十七年当中,中国企业应诉数量最多、应诉最积极的一年。

三、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干扰国内企业正常生产、企业损失惨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出口产品主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产品为主,初期我国以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资源在国际市场上占据明显优势。而在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出口产品结构单一,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技术含量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等问题愈加明显。

伴随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产业迅速崛起,各国纷纷加入电子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阵营,中国企业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在科技附加值率较高的产业领域基础相对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问题,使得美国可以在相关领域轻易对华提起诉讼。急速增长的电子产品出口,伴随着我国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逐渐转型的产业结构,使得美国对华337调查在电子产业领域愈发集中。中国企业一旦遭遇起诉并被裁决败诉,大批出口商品便被拦截在美国海关或囤积在口岸无法进入销售市场,企业由此损失惨重。

 

 

    (二)抑制国内企业对美出口

面对来势汹汹的337调查,我国企业普遍表现出消极的应诉态度。诉讼费用过高,调查程序过于繁杂,以及对企业声誉的损失和商业项目和机遇的影响等一系列无法忽视的问题,使得许多企业对于应诉望而却步。大量拒绝出席诉讼的企业,在国际上尤其是美国市场中形成了中国企业普遍好欺负的固化印象,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得寸进尺的专门针对中国企提起诉讼。而主动应诉的企业则由于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和律师队伍等原因,败诉比例很高。除此以外,由于高昂的律师费用,少数赢了官司的企业,同样付出了高昂的胜诉代价。

在当前低迷的经济环境下,美国虽然迫于国际舆论压力和WTO相关规定的约束,降低了一部分进口关税,但为保护国内产业,将进口产品审查矛头对准知识产权方面,对337条款进行多次修改,审查标准愈加严苛,在各种因素的互相影响和限制下,最终导致中国企业对美出口愈加艰难。

    四、中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对策分析

(一)实行分类施策,以产业升级降低制裁影响

伴随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知识经济成为了经济世界的新主题,并逐渐在各国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部门应逐步与国际接轨,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以及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引导国内制造企业重点瞄准产业链高端环节、强化市场平台建设、培养发展自主品牌、改善研发创新环境、完善配套服务并籍此提升全产业链发展层次以应对美国337调查对国内生产制造业的冲击与影响。

此外,我们应还应加大对“337调查”中我国企业胜诉案件的宣传力度也非常必要,特别是近年来,浙江通领科技、江苏盐城捷康、深圳记忆科技、广东生益科技、浙江临海永磁电机等中国企业胜诉的案件日益增多,通过宣传,既可增强我国企业应诉的决心和信心,还可扭转我国企业 “一诉便倒”的国际形象。 

   (二)健全国内贸易救济制度,冲破美方新兴制造业压制

由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定义范围相对较小,救济措施不健全,对进口管控不严格,具体的管理职能机构权利不明确等问题,使得贸易救济制度难以满足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受到保护的诉求,这也在一定程度导致了中国常年成为不公平贸易的最大受害国。

因此,为了促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国外调查和纠纷、尤其是美国对华337调查的进程中,能够采取最为有效的手段来对损失加以避免,就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贸易救济制度,具体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尝试制定“中国式的337 条款”。以日本为例,日本在疲于应付美国“337调查”时,由政府出面设立了类似美国 ITC 的对应机构,并建立了“日本式的337调查”机制,为日本本土企业撑开了保护大伞。我国可据此深入研究美国“337调查”的立法基础,根据国际规则并结合国情,尽快建立“中国式337条款”。这种制衡机制,不仅可以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还可威慑其他竞争对手,使其对华发起“337调查”时趋于谨慎、合理,有效降低恶意诉讼的发生。

其次,将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建立应对337调查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的作用,收集两国详细的贸易数据,定期追踪跟进相关调查进展,分析案例,总结经验,建立并完善中美337调查的动态信息数据库,密切关注我国对美出口企业的市场动态,根据行业大数据及时通知企业作出相应调整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以避免或减少贸易摩擦损失。同时,积极与美国行业协会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换行业信息,交流应对经验。

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制约国家滥用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裁决的公平。中国作为世贸成员国,需认真研究和分析337相关条款,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美国调查,维护自身利益。

此外,美国对华频频发起337调查的根本在于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压制。在冲破美方新兴制造业压制方面,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一是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链;二是加快培育三网融合的信息技术应用服务;三是积极推动设计数字化、生产智能化。逐步将传统产业向产品现代化方向引导。

    (三)从企业自身出发提高胜诉概率

    1.掌握专利武器、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

我国当前的核心专利不多,技术依然落后。尽管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在研发核心技术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忽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未知,很少有企业为此申请专利,以致被国外公司抢注专利和商标等事件时有发生。而中国企业在此类事件中所表现出的应对经验不足,以及法律上先天的弱势,频频遭到美国337调查。

在一定程度,可借鉴日本公司的专利战略,通过技术引进掌握国外的先进技术,再据此主动进行应用性的开发研究,构筑外围专利网,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变被动为主动。在解决专利纠纷时,外围专利还可作为和解谈判的筹码,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对于自身发明的技术和专利,可仿效日本,巧用知识产权笔记本,详细记录技术发明的过程,并用法律加以公证,一旦未来牵涉到知识产权纠纷,便可以此来增加胜诉的砝码。 

2.做好产品出口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企业在进行出口产品设计和生产前,应充分了解该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避免侵犯已有的专利产权。在发现有可能侵权的可能时,应通过运用非专利方法的替换来避免涉及到的相关侵权问题。

此外,在对出口地销售产品时,应提前对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充分了解美国市场是同业竞争者的现状,关注美国贸易市场动态,以及消费者和市场需求,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3. 权衡利弊,积极、理性地应诉。

20世纪70、80年代,美国企业指控日本公司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诉讼最多,对此,日本企业普遍持回避姿态,非常容易以一定的代价与对方达成和解,从而使美国公司更加得肆无忌惮。所以我们必须吸取日本的教训,摆脱一味妥协退让的姿态,据理力争,积极应对。面对诉讼,要综合权衡侵权可能性、诉讼费用以及应诉准备能力,灵活选择解决方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在这方面,如何培养一支熟悉业务知识的法律队伍尤为关键。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框架下,各类人才成为各行业寻求的目标,人才战略对公司和行业的发展举足轻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具备国际贸易法律素养和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纠纷案件的法律人才尤为稀缺。企业应当着重挖掘优秀法律人才,并组建和培养一支在对外贸易中战斗力强的律师队伍。尤其需要聘请对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熟悉,实践经验丰富,且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人才。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不仅是一种态度,更要找准科学合理的策略。考虑到应诉成本的同时也要关注不应诉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诉前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配合相关机构积极寻找证据,收集材料,研究有利于我方企业的相关条款,并以此为突破口,寻求胜诉的可能性。

4. 借助行业协会力量

需要说明的是,“337调查”处罚并非针对单一企业,而是该企业所在的整个行业,甚至还会涉及到其他行业,因此,行业协会功能的有效发挥对解决“337调查”至关重要。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行政色彩浓烈,民间色彩淡薄,许多中小企业尚未加入,严重阻碍了其协调功能的发挥。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和职能迫在眉睫,我国必须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会机制,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扩大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以便其有效组织和指导遭受“337调查”的国内企业,有理、有节地指控或策略地撤诉,并尽可能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上的支持。

中国企业要善于利用行业协会,获取本行业的市场信息,以及出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现状,美国市场最新动态等一系列最新资料。并籍此,通过整合行业内资源,帮助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应诉前的相关问题和行业的评估,以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应诉前的不必要成本。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促使政府制定出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通力协作,进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