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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

2019-06-30 15:44:56  来源:外贸发展局
 

张晓涛  刘亿  刘笑萍

(中央财经大学)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日本由“贸易立国”向“海外投资立国”战略转变,经历了资源型、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金融服务业几个对外投资发展阶段。通过对外投资缓解日益严重的日美经贸摩擦,以“全球化经营”为目标构建国际化生产网络。日本企业海外投资获得成功与其金融支持体系密不可分,多元、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促进了日本企业国际化经营量的增长与质的提升。

当前,我国所处外部发展环境与上世纪80年代的日本颇为相似Wu and Christ,2013)。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坚定不移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方位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相互配合,完善改革开放空间布局。以史为鉴,回溯20世纪中后期日本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的发展逻辑与演化脉络,对于进一步厘清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走出去”的机制,构建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海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日本促进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体系:演变脉络与建构逻辑

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是“石油美元”时代,那么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则是“日本货币(Japanmoney)”时代(小西一雄和江长行,1991)。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发展,推行“金融立国”战略,为企业海外投资建立了多元而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对海外直接投资采取了一系列鼓励、资助和扶植措施(钟红,1994),从更广阔的领域支持工商企业海外投资。实体企业“走出去”与金融服务“走出去”二者日益形成耦合关系:日本金融服务提升了企业“走出去”的优势与绩效,企业国际化又推动了日本“金融立国”战略的实施。

(一)审时度势,放松资本管制

随着日本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提高,日本国内金融市场加快了变革的步伐。“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是高度发达的日本经济对外开放的结果。在日益增加的外部压力下,日本政府不得不开放国内金融市场,放松金融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与限制,采取一系列措施放宽外汇法关于资本流动的限制(Eken,1984)。由于国际收支困难,日本企业海外投资一直受到外汇管理法的严格限制,从二战结束到1969年累计对外直接投资仅为26.71亿美元。自1969年到1978年日本实行了五次资本管制领域的改革(见图1),逐渐放松了对海外直接投资的资本管制。放松资本管制改革成效显著,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从1968年的20亿美元增长至1978年的318亿美元,一跃成为世界第四大对外直接投资国。

 

1  日本政府对外投资自由化改革措施

资料来源:刘昌黎, 金凤德. 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概论[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0.

1980年底,日本修改了《外汇与外贸管理法》,简化了由官方批准后再进行外汇交易的管理程序,取消了对日元的外汇管理;1984年6月,发表了《金融自由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取消了对日元自由兑换的限制。日本1987年度经济合作白皮书写道:“日本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资本供应国”。1988年2月,日本通产省认为日本经济结构正向“国际协调型”转变,对“前川报告”的观点进行了肯定。 如图2所示,1989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达到675亿美元的高峰,相当于1981年的7.56倍,由此一跃成为世界最大的投资国。日本不仅加大了对制造业的投资,同时将投资领域扩大到金融保险业和不动产业,逐步形成了体系完善的海外投资格局。进入90年代,受到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与西方国家经济不景气的双重影响,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额锐减,进入调整期。

 

 

2  20世纪80-90年代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额变化

资料来源:日本贸易振兴机构,https://www.jetro.go.jp/

(二)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服务企业海外投资

根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需要,日本政府逐步放松对银行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为银行跨国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大量实体企业走向海外也为银行业带来了拓展新业务空间与地理空间的机遇。日本银行业一改以往谨慎的态度,跨出国界,纷纷增设海外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不断拓展海外业务,将其触角伸向世界各地,建立了全球性的经营网络和多样化市场信息的全球联网系统,完善海外经营机制(徐梅,1997)。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日本放松资本管制,日本银行机构随着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扩张迅速实现外向国际化(金仁淑,1997)。

据统计,1979年日本银行在海外的分行达127家,办事处216家。进入80年代,为缓和日美贸易摩擦,日本以海外投资替代商品出口,促使银行海外机构进一步扩张、业务范围和层次进一步发展,不仅局限于增设分行和办事处,且开辟了投资管理、咨询和项目融资等中间业务,增强了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能力(陈继勇,1992)。截至1991年,日本银行海外分行增至318家,办事处424家,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共计939家。整个80年代,日本在海外机构总数超过世界任何国家的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数,占据了国际金融资本鳌头地位,取代美国成为世界霸主。

日本银行业的国际化历程清晰刻画了实体经济国际化与金融业国际化相互影响的逻辑: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触角伸向哪里,本国金融服务的触角就伸到哪里;金融业国际化推动企业国际化向纵深发展,提升企业经营绩效。这样不仅促进了对外直接投资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提升了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与国际竞争力。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高企业抵抗风险能力

为应对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各类风险,日本以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为基础,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等支持保障制度,并不断地补充完善,把对包括企业跨国并购在内的海外投资活动的保护上升到国家层面,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张宗斌,2015)。

1.不断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956年,日本借鉴美国和德国的经验制定了《出口保险法》,基于此项法律建立了“海外投资原本保险”制度;1957年出台“海外投资利润保险”制度;1970年5月,日本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两项制度的利用率并充实制度内容,将它们实行了一元化。1972年日本创设了旨在开发进口海外矿物资源的投资保险制度;80年代初,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87年日本推行“黑字还流”计划, 把《出口保险法》修改为《贸易保险法》,将海外投资保险对象进行拓展,从而形成了新的贸易保险体制。根据日本海外经济发展战略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变化,结合海外投资企业的规模、经验和实力等,调整保险范围、费率和补偿率,协同促进企业海外投资,减轻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是完全作为国内法所规定的制度。日本自然人、法人在国外投资,都是具有保险资格的被保险人。投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收益、经营以及财产使用和所有权被剥夺险、战争险和不可抗力险三种政治风险。日本海外投资保险以政府财政作为理赔后盾,由通商产业省贸易局专门设立的海外投资保险部负责,通过更长保险期限、更低保险费率与更高损失补偿率增加海外投资企业的竞争力。日本海外投资保险一般为5至15年的长期保险,期满后可以每年延长;保险费率仅为0.55%,企业投保的费用可以通过申请政府贷款解决;保险人为海外投资企业遭遇的东道国政治风险,及因海外合作伙伴破产造成的损失提供投资保险服务,分别承担补偿损失的90%和40%,保险补偿率高于欧美国家。

2.实行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

日本于1964年出台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对于企业的海外投资与承包工程,允许将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纳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免缴企业所得税。当投资受损时,企业可获得准备金的补偿;当投资顺利时,投资损失准备金将在接下来的五年均分并逐年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款中。根据海外投资保险支持制度的规定,日本企业向政治、经济方面不稳定的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投资时,若发生损失,“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将给予企业累计投融资总额12%的补贴。日本分别于1970年、1971年设立“石油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和“资源开发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1973年将这两种损失准备金制度合并设立“海外投资等亏损准备金制度”(李钢,2003),并统一制定有关政策,只要日本企业投资出资达到10%,就可以将其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总额的10%、50%,从企业收入以亏损方式进行抵扣(陈莉,2006)。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提供长期优惠的金融支持

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80年代末逐渐形成“三行十库”庞大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共拥有200万亿日元的资金总量,接近于日本GDP总量的50%,这三十年是日本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黄金期。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助力日本企业大规模海外投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向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大量长期优惠贷款和直接资金支持,其额度和广度超出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从而成为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最大特色之一。

1.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优惠融资

日本进出口银行是政府为贸易、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供应中长期低息优惠贷款支持和服务设立的专业银行,在为跨国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方面最具代表性。日本进出口银行始建于1952年,向赢取外汇的出口企业和进口原材料的交易提供贷款。随着贸易和投资之间的联系日益凸显,1957年日本进出口银行修正了它的初衷和使命,开始利用公共资金为企业跨国投资提供贷款支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口融资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对外投资信贷占日本进出口银行贷款的比重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不足10%,逐步地增加至80年代的20%-30%。20世纪90年代,对外直接投资信贷在日本进出口银行融资中占主导地位(Solis,2003)。

日本进出口银行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相当广泛,形式也极为多样,主要给拥有海外企业股权、对外国企业和政府融资、在海外单独投资、参股设立在日本境内对海外投资的日本企业直接提供贷款,且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十分宽松,还款期限一般为7-15年,且可以根据企业资金流转与盈利状况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日本进出口银行不仅为企业跨国投资提供金融服务,还通过其海外投资研究所,专为日本跨国投资企业提供项目考察论证、操作服务、市场动态等全方位充足有效的咨询服务,并对海外投资未来发展提供预测,引导日本企业境外投资。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JBIC)是专门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性银行,于1999年10月1日由日本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52年)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成立于1961年)合并成立,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事务处。它由日本政府100%出资,该金融机构的发展目标不是与私人银行业竞争,而是通过银团贷款为国内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做法来“补充和鼓励商业银行融资”,通过国际融资账户和海外经济合作账户向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和其它金融活动,致力于促进日本企业海外经济活动,贷款对象包括日本企业、日本企业海外分支机构与股权投资的合资企业,重点支持面临资金困境的日本海外企业(程永明,2017)。

2.政策性金融公库专注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

9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共建立了十家政策性金融公库, 金融公库与银行相比,专注经营民间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经营的金融业务,弥补民间金融即市场金融的不足(白钦先和耿立新,2005)。 从而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鹿野嘉昭,2003)。

日本政府为推进中小企业国际化,设立了专注于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四家政策性金融公库,给予海外投资企业低利率、长期的优惠贷款与信用担保(徐强,2007;Lincoln and Friedman,1998)。各金融公库融资对象各有侧重(见表1)。

1  日本金融公库资金来源与融资对象

金库名称

成立年份

资本金来源

融资对象

商工中央金融公库

1936

政府和中小企业团体共同出资

主要是在该机构有存款的团体和成员

国民金融公

1949

政府拨款、政府借款

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事业团

中小企业金融

1953

政府借款、以资本金的20为限度发行中小企业债券和自资金

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协同组合

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

1958

政府财政拨款

无法提供抵押或质押贷款中小企业

 

二、我国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与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体系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逐步落实,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步入了黄金期,伴随着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对金融支持服务需求高的大型项目走出国门,完备的金融支持体系的重要性尤为凸显。目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体系已经相对完备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全流程监管逐步完善,高质量与理性对外投资受鼓励

2014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健全政策体系、扩宽融资渠道、简化审批手续三项举措加快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见表2)。加大金融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是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可以推动我国优势产业与充裕产能走出去,实现国际产能合作共赢,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推动我国金融业、制造业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2 加快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三大核心

三大核心

具体内容

健全政策体系

第一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体系;第二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第三大力发展海外投资险,扩投资保险范围降低保险费率

扩宽融资渠道

第一,加大对装备制造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第二推进外汇储备多元性运用,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以发行债权、基金等方式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简化审批手续

第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登记制改为银行直接办理;第二取消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区域限制;第三简化境外上市、并购等的核准手续

资料来源:根据201412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整理而得。

2014年到2018年,我国对外投资政策经历了从鼓励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向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的较大转变。2015-2016两年间我国非金融类海外投资迅速增长,但一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与其主营业务并不相关,存在明显的资产转移嫌疑,这种“非理性”投资引发了我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对投资风险的忧虑,并果断采取措施加强政府监管。

2018年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该备案(核准)报告在对外直接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举措,实现了对海外投资的全流程管理。备案(核准)报告作为新时代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重要性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我国海外投资朝着健康、规范、可持续方向发展。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

按照资金来源不同,目前“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基本结构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见表3):第一部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不仅提供传统授信,而且建立了中外合作基金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第二部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四大国有银行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主力,其中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凭借走出去的成熟经验和广泛的海外分支机构在“一带一路”投融资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三部分是专项投资基金,2014年2月19日设立的丝路基金是为“一带一路”量身打造的具有国际标准的融资支持机构,以中长期开发股权投资为主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第四部分是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是唯一一家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保险,促进我国对外经贸投资的发展。

3 “一带一路”倡议我国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基本构架

金融支持体系

融资机构

融资机制

政策性金融

机构

国家银行

通过商业贷款、援外贷款、国别/产业基金境内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进出口银行

商业性金融

机构

中国银行

以境外发行债券、银行授信、国际银团贷款等方式融资,并推出多元化跨境金融服务,国内跨境企业提供创新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专项投资

基金

丝路基金

运用债权、股权和贷款等方式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同时与国内外金融机构联合设立投资基金,开展对外委托投资、境内外股权投资等业务

出口信用

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主要以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信用保险方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保障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资料整理而得。

三、政策建议

五年来,“一带一路”建设与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国内金融机构带来了新市场与新业务,同时也对我国金融服务支持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时代开放经济格局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更强调高质量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鼓励有助于国内产业升级和优质富余产能国际对接的企业海外投资。为了有效发挥金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需要根植中国国情,借鉴日本发展经验,以市场化为原则发挥成本和政策支持等优势,整合政策性、商业性和开发性金融资源。

(一)强化前中后全流程管理,促进海外投资可持续发展

中国对“非理性”海外投资加大监管力度是提高投资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与发展成熟的经济体相比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在管理措施上不能照搬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的做法,应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从国家层面来看,要鼓励并引导企业海外投资与服务国内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和价值链位置由中低端向中高端攀升等发展目标、规划相适应。从部委层面来看,各部委应建立投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原则对企业海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流程管理。从企业从层面看,对“非理性”投资加大监管强度与力度是帮助企业规避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有效举措。

(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信用”支持制度,解除企业海外投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现有的保险服务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会面临的经营、政治与汇兑管制等潜在风险保护有限,不利于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建立健全投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为此,我国应借鉴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先进举措,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结合日本以财政理赔为后盾的做法,设立具有政府职能的对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海外投资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采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扩展境外投资保险业务与范围,体现宽严适度的原则。

应参照日本推进政策性“信用+保险”合作的做法,建立我国境外投资信用担保体系与制度,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债务、信贷等信用风险提供担保;建立担保机构的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反担保、再担保等方式分摊风险,防范贷款风险。从而有效消除企业海外经营的后顾之忧,帮助企业应对、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提高我国企业风险抵抗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加快金融机构海外布局,服务企业海外投资需求

日本的经验是当企业“走出去”时,为之提供配套服务的金融机构也随之积极展开海外业务。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进程滞后,境外分支机构建设比较落后,不能满足企业“走出去”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海外经营的金融机构主要以银行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凤毛麟角,仍处于国际化经营的初级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以资金融通为抓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加快拓展海外业务的步伐,尽快完成境外分支机构网络的布局;打造一个强大的国际化经营平台,提供全方位、本地化的有效金融服务,不断提升跨境金融服务综合能力;实现“走出去”金融机构的多样化,逐步形成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海外业务的新格局。

(四)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满足企业“走出去”多元化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构建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较好地促进了企业“走出去”,但与日本完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相比,我国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仍面临优惠贷款利率总体较高、较低的政策覆盖和支持力度以及业务相对单一等诸多问题,使得企业“走出去”的融资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去”重点扶持,而对其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则无力顾及。

因此,在借鉴日本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体系,探索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机制和结构性改革,强化对外投资信贷配套服务;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和渠道,扩展对外直接投资信贷业务与规模,进行业务创新;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杠杆效应,牵头银团,撬动商业性金融,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参照日本为中小企业发展设立针对性金融公库的做法,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利息补贴。改善融资环境,推动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同东道国引资机构以及亚投行、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等双边多边机构合作,参与联合融资、联合贷款与投资基金建设,为符合国家战略的企业海外项目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作用。

(五)金融机构提供增值服务,与企业携手开拓海外市场

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搭建起通往世界的资金桥梁,还可以为企业海外投资引路护航。金融机构可以发挥自身的跨境服务优势和信息优势,完善对外直接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同东道国引资部门的合作、交流与协调,对东道国的政策、法律、风险等进行深入分析,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性信息和咨询服务。引领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应对、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与企业携手开拓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