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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及海关监管

2016-01-20 11:02:24  来源:
 

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引起了我国政府对该新型业态成长的高度关注。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正式启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2012年,海关总署牵头启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提出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以邮件、快件等形式送达出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2014年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从2014 年2月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贸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企业商品除外)。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监管事宜给出了全面的、具体的通关政策。2014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见表1和表2)

表1 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进程表

表2 六大城市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试点范围

 

   2012年以来,在各试点城市的试点运作中,海关积极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归纳出了“一般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四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见图1)。

图1 六大试点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一般进口”模式,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为电商把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

  “特殊区域出口”模式,指电商把整批商品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于已入区退税的商品,境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由邮件、快件企业分送出区离境,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

  “直购进口”模式,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入境,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征税,并纳入海关统计。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指境内个人及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进境网购商品批量报送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报税存储,境内消费者网上交易后,区内货物逐批分拨配送,并参照个人邮递物品缴纳税费。

  上述跨境电商试点和四种海关监管模式,凸现出中国政府对推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监管尺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限企业,5+2口岸试点阶段,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需在特殊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备电子商务运营资质,能在区内完成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限品类,行邮属个人物品监管,商品需具有民众消费属性,譬如高档食品、化妆品、母婴类、服装鞋帽以及电子类产品等等(行邮税和关税差距过大的也不可)。

  限金额,海关总署2010年43号文规定个人单次购买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单次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且经海关审核趋属个人合理使用,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2015年1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限数量,由于总体金额和单次金额已有限制,除特殊情况下,不再设置数量限制,但进境商品的数量在不符合正常交易秩序等特殊情况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限制。

  限影响,试点不能大规模冲击税收和商品价格体系,不能有明显的监管漏洞。

  在跨境电商的新趋势下,通过试点城市“阳光化海淘”层层推进,有利于建立新的监管模式和制度,也符合我国建立自贸区、“一带一路”、人民币国际化以及与周边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