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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加强RCEP成员税收管理合作

2024-07-31 12:16:04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广西财经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日前共同发布了《东盟税收发展报告(2023)(全3册)》。报告指出,东盟作为发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核心区域组织,优先发展其与RCEP其他成员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符合东盟成员的国家利益,有利于东盟成员与RCEP其他成员共商共建RCEP区域,共同协调区域成员之间的跨境贸易与投资的税收政策,共同强化区域跨境贸易与投资的税收管理,共同打击区域跨境投资逃避税行为,共同保护RCEP区域跨境贸易和投资者的税收权益,共同维护RCEP区域的国际税收秩序,共同提高RCEP区域的国际税收竞争力和投资吸引力,共同推动RCEP区域的贸易和投资一体化发展,共同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报告称,基于东盟成员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AAC)的不平衡性,先期加入MAAC的东盟7国,即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文莱和越南,需要继续深耕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国际征管互助合作项目,同时积极探索MAAC允许保留的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的国际征管互助合作,拓展多边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而尚未加入MAAC的东盟其他4国,需要加快谈签MAAC,尽快在MAAC框架下加入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国际征管互助合作行列,有效提高区域跨境投资的税收透明度。

东盟区域成员通过国际税收争议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税收协定争端案件的办结率普遍不高,即便如国际税收管理基础较优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成员国,其MAP案件的办结率也基本在20%以下。为了有效提高税收协定争端案件的办结率,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东盟成员国近年率先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条款,约定双边用于解决MAP在2年或3年都未能解决的税收争端案件,并取得税收协定争端案件的办结率提升1倍的较明显成效,为东盟其他成员国有效解决双边协定税收争议提供了参考。

加强反避税管理

报告指出,除老挝外,东盟7国成员特殊反避税管理的重点是国内法对接转化OECD转让定价指南。因此,东盟成员国的转让定价和APA管理规则体系相对完善,而国内立法中受控外国企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和资本弱化等特殊反避税管理规则相对薄弱。东盟成员国在引入转让定价方法和APA的划分类型、适用程序,以及独立交易原则的选择上等因国而异。为了应对关联交易高频度、高强度的逃避税行为,OECD转让定价指南也处于频繁的更新变动之中。可以预见,紧跟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脚步,适时将国际上转让定价最新成果对接转化为国内税收法律体系,补齐国内立法中受控外国企业和资本弱化管理规则的短板,将成为东盟成员国特殊反避税规则管理的新方向。同时,区域成员间积累的简约APA程序,引入商业数据库的纳税调整新手段,完善交易价格后的补偿性措施,常态化纳税人APA自愿退出机制等内部管理经验也将获得借鉴光大。

与特殊反避税规则管理相比,东盟成员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管理跛行严重。这不仅反映在仅有新加坡和越南两国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而且越南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尚处于原则规定的起步阶段,操作性不强。因此,动员更多东盟区域成员参与一般反避税管理,以强化东盟反避税管理的合力,将成为区域反避税管理的艰巨任务。新加坡引入加征所得税、商品及服务税和印花税附加等打击避税的强力手段,以及压缩税务当局处理避税案件自由裁量权、维护纳税调整公平的管理动态,为区域反避税综合管理提供了值得重视的思路。

优化税类收入结构

报告称,合理提升财产税类收入比重将成为东盟国家的普遍选择。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标准,东盟国家中新加坡为高收入水平国家,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为中等偏高收入水平国家,越南、菲律宾、柬埔寨和老挝为中等偏低收入水平国家,除老挝、柬埔寨的GNI靠近中等偏低收入水平的中低段外,越南和菲律宾的GNI已接近中等偏高收入水平的低段,属于准中等偏高收入水平国家,而中等偏高及以上收入水平国家的社会财富水平也相对较高,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也处于上升期,可见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迫切性。而财产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发挥财富差距的调节作用,东盟国家财产税类收入比重普遍在个位数的中低段,限制了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差距功能的发挥。2022年,印度尼西亚、越南和菲律宾财产税类收入占比分别为1.59%、2.13%和5.51%,新加坡财产税类收入比重在东盟国家中最高,但也不足8%,与其收入发展水平和社会财富水平极不相称。因此,合理提升财产税类收入比重应该引起东盟国家的关注。

大幅降低货物劳务税类收入过高的占比以弱化其对经济的制约。越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以市场调节为主体,税收尽可能少介入并保持中性以促进经济公平;再分配领域则以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为主,促进社会公平。货物劳务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发挥作用,但其固有的累退性容易导致制约经济发展和造成社会不公平。越南货物劳务税收入占据全部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一家独大,显示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对市场经济的介入过度,并且有悖国际上以所得税类和货物劳务税类并重的税类结构趋势。因此,优化税类收入结构将是越南税制结构改革的长期任务,重点是大幅降低货物劳务税类收入比重,而致力于大幅提升财产税类收入比重,稳步增加所得税类收入比重。

合理降低所得税类收入比重以强化税制的竞争力。所得税类收入的税基是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高收入水平国家的企业盈利能力普遍较强,个人收入水平也较高,高所得税类收入比重通常与高收入水平相匹配。菲律宾属于中等偏低收入水平国家,所得税类税源相对有限,但其所得税类收入比重超过50%,在东盟国家中几乎最高,与其中等偏低收入水平国家的财富水平不匹配,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弱化了其税制的竞争力。因此,菲律宾税制结构优化的重点应该是降低所得税类收入比重,重塑其税制竞争力。

大幅降低其他税类收入比重以规范税制。税类结构中,所得税类和货物劳务税类是主体,财产税类是重要补充,其他税类是微不足道的存在。新加坡所得税类和单一货物劳务税收入比重的合理性堪称经典,使之能够以单一货物劳务税的轻税负将对经济的制约降至最低。但其他税类4个税种收入占比高达18%,是财产税类收入比重的1倍多,有喧宾夺主之嫌,严重影响了税类结构和税制的合理性。未来,新加坡有必要大幅降低其他税类收入比重,重点降低印花税收入比重,适当降低预提税比重,合理提高碳排放税收入比重。  (记者 何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