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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2019-01-09 17:19:06  来源:外贸发展局
 

    2013年起,国务院多次发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其中就提到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我国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政策性文件经历了“承认地位——鼓励发展——明确法律地位”这样的发展阶段。虽然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和解读,但是可以看到政府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政策规章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商业逻辑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匹配。以下是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关的主要的政策性文件:

一、国务院及国办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原则性支持政策

   1)2013年国务院的《促进外贸发展的“国六条”》正式提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个称谓,并且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国六条”的宗旨是要促进外贸发展,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我国进出口商在贸易中的议价能力,所以这是政策层面承认和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开端。

   2)2015年第46号国务院文件《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意见》旨在提高电商服务质量、提高电子商务通关效率,这个目标必须借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一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一站式”外贸服务平台来实现。

二、商务、海关、国税、国检、外汇等部委局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1、商务部等五部委局联合发文,出台有关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的政策

    2016年9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将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探索有利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发展的管理模式。

2、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

1)2014年国税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由中小企业生产的货物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2)2017年10月国税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办退税出现违法行为的由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公告实质上承认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第三方平台”的角色,明确了综合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

3、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收汇的相关政策

    在外汇管理方面,外汇管理局并未单独发文,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依托杭州建设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在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专门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外管〔2015〕71号文),通知附件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在中国(杭州)综试区先试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为全国其他地区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积极的意义。

4、海关、国检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相关政策
  迄今为止,除与相关部委局联合下文外,未见海关、国检单独行文。

三、地方政府出台的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的支持政策

截至2017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18个省市级地方政府出台有关促进外贸综合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均由商务部门牵头,联合属地海关、国税、国检、外汇、中信保、银监局等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部门发文,评定了一批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试点企业实行一系列扶持措施。

    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在2017年4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与申报程序,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制定海关通关便利、检验检疫便利、财政扶持等十大扶持政策,全力助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从以上梳理的政策文件分析情况看,国务院层面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决心很大,凡提发展外贸,必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要求。国务院及国办出台原则性规定的文件后,相关部委局再跟进。由此可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是由国务院及国办主导推动,起到“以上率下”的作用,而相关部委局和地方政府则是响应落实,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