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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面临的挑战和解决办法

2018-12-04 16:34:44  来源:外贸发展局
 

一、尴尬的法律地位

由于平台一方面在贸易中与客户(包括工厂)是代理委托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为符合平台退税政策,平台与工厂(可能是客户自己)及海外买家是自营购销关系,也就是说一个贸易订单中存在自营与代理两种法律关系,这必然导致贸易纠纷中的地位界定。另外从严谨的法律逻辑来看,部分金融产品(如融资与远期锁汇)服务协议可能涉及到是否拥有相应的金融资质的问题(虽然实际操作中可以藉由贸易背景下的货款垫资和预付解释)。平台法律地位的确认只能有待政府的进一步澄清和解释,也需要平台实时关注司法界对涉及平台法律地位的案件的裁定、解释和研究。 

二、业界的误解

从深圳“一达通”建立起算,外贸综合服务行业已经走过了十数年的光景。无论是服务的内容还是服务的流程,都已经达到了几近清晰和成熟的阶段,但是因为很多人难以区分传统外贸公司和综合服务平台之间的区别。第一,业界囿于传统的思维方式,认为未经专门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地位和细化行业准则的模式便是“不合法”的或者说“不正确”的,因此会以“监管模式”衡量“业态正确与否”。一方面政策的矛盾和不明朗造成了公众的误解,另一方面传统监管模式不再适应新的业态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新业态的误解。第二,很多贸易企业并没有理解平台的本质,担心把数据都交给平台会带来问题——由于信息和数据更加对称透明而导致竞争更加激烈。因此,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还需要继续总结服务的内容模式和行业标准,并且积极向业界宣传普惠贸易和信息公开的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球贸易的趋势,除此之外还要从行业层面上积极争取和推动政策和监管上的明确,从根本上解决贸易企业的疑虑。

三、政府的误解

从商业逻辑上看,我们认为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的机构是“平台”——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但从目前的监管层面来看,政府更多的是把它们作为“企业”来监管——即作为贸易的主体来监管。因此,通过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的进出口数据全部统计到该平台企业注册地,导致贸易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统计当地的进出口数据,造成各省市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存在偏差。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各地方政府对于服务平台的误解和抵触,从而限制服务平台的企业数量增加和行业规模扩大。因此,贸易数据的处理应该采用双口径统计方式,将现行以申报主体所在地的统计口径与以货源法人所在地的统计口径相结合,也就是将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名下的进出口数据还原给货源法人所在地的政府。

四、配套政策不完善,监管模式不明朗

目前我国关于规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政策只是做了原则性规范,在表述上十分笼统,存在很多模糊地带,由此造成了各地国税部门理解不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互相矛盾的地方。例如,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而言,虽然多个省市在做认定工作,但不同省份的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政策不够细化带了监管模式的不明朗,尤其是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涉及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为企业服务时,若被服务的企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不要负责任,要负哪方面的责任,以及虽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再优化审核技术,但如果仍发生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因此政府应当深入研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新业态发展的新要求,及时调整监管理念、监管程序和监管措施,适应和鼓励对外贸易新业态的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提供标准化基础服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更多的衍生服务和特色服务来提高平台的竞争力,实现我国对外贸易在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上同步推进,引领外贸竞争力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