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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议约束,贸易畅通改善前景可期

2018-12-12 18:05:06  来源:外贸发展局
 

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尽管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依旧不可忽视,在多边、区域和双边领域,中国一直坚定不移推进合作与协同,为贸易畅通创造良好环境。同时,中国持续推进改革,以自贸试验区等方式增强企业参与全球经济的能力,为“一带一路”的贸易畅通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撑。

一、多边领域,《贸易便利化协定》创造重要基础

多边协定是全球经贸发展的重要基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正式生效,为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增长提供了重要支撑。

1.1 《贸易便利化协定》,多边协议的重要进展

多哈回合启动15年以来,各方就广泛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领域议题展开讨论,但因立场差异过大而难以达成一致。多边贸易的开放水平仍停留在22年前WTO成立时的状态。为了推动新的市场开放和发展,各方做出了积极尝试,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实现了重要突破。

2013年12月,世贸组织巴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2014年11月底,世贸组织通过有关议定书,交由各成员履行国内核准程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5年9月4日向世贸组织提交批准书。2017年2月22日,随着卢旺达、阿曼、乍得以及约旦等4个成员向WTO提交批准书,已有112个成员接受该协定,超过了《WTO协定》规定的三分之二成员接受的生效条件,协定正式生效。截至2017年7月19日,已有121个成员批准了TFA。

TFA允许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根据其自身能力设定完成TFA的时间表,对各自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完成时间做出承诺。发达经济体则自2月22日协议生效之日起实施。 

1.2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

《贸易便利化协定》共分为三大部分,24个条款。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信息公布、预裁定、货物放行与结关、海关合作等内容,共40项贸易便利化措施。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在实施《协定》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根据协定,发展中国家可在第一部分条款中自行确定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即A类措施)、经过一定过渡期实施的条款(即B类措施)和经过一定过渡期并通过能力建设获得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即C类措施),并向WTO通报。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涉及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规定成立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各成员应成立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协定》的国内协调和实施,以及《协定》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其中,与贸易畅通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各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方式迅速公布进出口程序及表格和单证、关税和税率、进出口规费和费用、归类或估价规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等信息。提高法律法规信息透明度,使得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相关信息。(2)《协定》规定成员在法律法规生效前应尽早公布并给予贸易商评论机会(关税税率变更及提前公布会影响实施效力的措施除外)。(3)《协定》规定成员应在货物进口前就税则归类及原产地事项做出预裁定,鼓励成员就完税价格、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配额适用等做出预裁定,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4)《协定》规定成员应允许贸易商就海关行政决定提出行政申诉或司法审查要求。(5)加强对成员发布加严进口食品安全检查通知的纪律,海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扣留货物时应立即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如首次检验不合格应给予进口商二次检验机会等。(6)除了关税和国内税外,成员对进出口征收的规费和费用的有关信息应予公布,并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过渡期,应对收费进行定期审议,以减少收费的数量和种类。对办理海关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限定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内。(7)《协定》规定成员应允许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前办理舱单等进口单证提交业务,以便货物在抵达后能够快速放行。如货物的关税、费用等暂时无法确定,在贸易商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海关可予以先放行。成员应采用风险管理和货物稽查等管理措施。鼓励成员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对经认证的经营者(满足特定标准的贸易商,可包括具有良好守法记录、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记录管理系统和财务偿付能力等)给予通关便利。(8)减少和简化进出口手续和单证要求、接受进出口证明单证副本、鼓励成员在制定进出口手续和单证时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努力设立单一窗口(一点提交和一点反馈)、取消与税则归类和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不得强制要求适用海关代理等。(9)《协定》规定成员过境运输法规或程序不得构成变相限制,不得寻求任何自愿限制,过境费用应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手续和单证要求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10)《协定》主要规定了各WTO成员海关应就交换海关申报信息开展合作,便利对申报信息的核实。

1.3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畅通的影响

TFA有利于各方协同降低贸易成本,对接标准规范。TFA可以有效加快商品清关,为各成员海关之间以及与其他贸易相关机构开展协同合作,解决贸易便利化问题,也为贸易便利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

    TFA对我国国际贸易监管效率提升提出新的要求,履行承诺有利于减少企业的成本,缩短时间。例如,我国海关法律体系将根据TFA要求对“预裁定”进行充分应用,从而改变当前使用的预归类和行政裁定的做法,为企业在进口前实现预裁定提供路径,也可为相应的贸易救济提供选择。TFA要求对预裁定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明确化,扩大了裁定事项范围并单独规制实现要求,可大幅提高贸易便利化。

根据WTO的测算,TFA的完全实现将使得全球贸易的成本平均下降14.3%,推动全球贸易额每年增加1万亿美元。其中,最不发达国家获益最大。该协定也是WTO历史上首次将完成协议内容与该国能力相结合,WTO也同期成立贸易便利化机构(TFTF)以帮助各国有效获得TFA带来的利益。

二、区域范围,《贸易畅通合作倡议》提振信心

2017年5月14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高级别会议“推进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上正式发布了《贸易畅通合作倡议》,向全球彰显了各方协同推动贸易畅通的期待和信心。

2.1 《贸易畅通合作倡议》的主要内容

来自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的代表围绕“畅通、高效、共赢、发展,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主题,进行了深入和富有成效的讨论,达成广泛共识。本倡议根据此次会议讨论情况制定,由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自愿基础上参与,并对未来参与保持开放。

  倡议参与方(以下简称“参与方”)认识到,在当前全球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背景下,有必要在尊重各国发展目标的同时,推动更具活力、更加包容、更可持续的经济全球化,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抵制保护主义,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实现合作共赢。参与方注意到,各方为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与其他倡议和计划的合作与对接做出积极努力,这些努力有助于推动在欧洲、亚洲、南美洲、非洲以及其他区域间构建合作伙伴关系。与此同时,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要给予特别关注。第一,促进贸易增长。参与方愿通过推进贸易便利化、发展新业态、促进服务贸易合作,推动和扩大贸易往来。参与方重申,支持以世贸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参与方中的世贸组织成员愿推动世贸组织第11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中方愿继续扩大市场开放,实施积极进口政策,为更多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便利。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为有关国家客商来华参展参会提供支持,并愿与感兴趣的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预计未来5年,中国将从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口2万亿美元的商品。第二,振兴相互投资。参与方愿加强投资合作,探索创新投资合作模式,促进更多富有质量和效率的投资。参与方将继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同时,将加强投资与贸易的联动,以投资带动贸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呼吁加大区域价值链投资,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共建经贸产业合作区,并采取其他增进优势互补的举措,实现互利共赢。中方愿深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未来5年,中方对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预计将达到1500亿美元。第三,促进包容可持续发展。参与方愿共同履行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承诺,加强贸易投资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全面均衡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包容和可持续发展。中方愿为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1万个来华研修和培训名额,帮助有关国家加强贸易投资人才培养。中方还愿支持联合国相关机构和世贸组织为沿线国家量身打造贸易投资合作方案,推动实现包容和可持续发展。展望未来,参与方期待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提升经济活力,密切商务往来,促进贸易畅通,让沿线各国和各地区人民在合作中更多获益,共享经济全球化红利。

2.2 《贸易畅通合作倡议》对贸易畅通的影响

  《贸易畅通合作倡议》由中国商务部与80多个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起并推进。钟山部长提出,这份倡议确定了推进贸易畅通的合作原则,提出了推进贸易畅通的合作举措,展示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积极姿态。各方积极响应并全面支持该倡议,主要源自各方对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经济全球化、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共同愿望。

《贸易畅通合作倡议》以贸易增长、振兴相互投资和促进包容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着力,不仅展示了中方的积极态度和责任担当,也为“一带一路”沿线各方在经济危机后促进经济复苏提出了有效的路径和方向,有助于凝聚各方共识,把握发展机会,加快促进贸易投资驱动下的经济复苏。

三、双边合作,贸易畅通举措促进贸易活动

  双边经贸合作以其灵活性获得各国青睐。中国在海关、投资、税收和标准与规范等各个领域,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协同,为贸易畅通提供重要保障。

3.1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体系,加速通关与互信

AEO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了一套保护和便利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标准,并通过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大多数的成员向世界海关组织表示了启动实施《框架》的意愿。《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也称作技术性规定)。各成员的海关当局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确认体系或者资质鉴定制度,使企业通过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而得到激励,各海关应对AEO地位予以互相承认。AEO包含四个核心要素:(1)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2)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3)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

海关总署于2014年10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截至2017年7月,中国已于新加坡、韩国、香港、澳门、台湾、欧盟(28个成员国)、瑞士、新西兰共35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了AEO互认合作。

3.2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效降低征收风险

20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的针对外资的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家逐渐展开,至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为保护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利益,发达经济体开始发力推动双边投资协定。为了给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限制政府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并要求提供相应资金补偿,中国积极商签双边投资协定。如表 4所示,截至2017年9月,中国已签署了104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涉及5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双方企业开展相互投资和合作提供法律保障,有效降低跨国投资的征收风险。

4: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截至2017年9月)

序号

国家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备注

1

欧洲

瑞典

1982年3月29日

1982年3月29日

 

SWEDEN

欧洲

瑞典议定书

2004年9月27日

2004年9月27日

签字即生效

2

欧洲

德国

1983年10月7日

1985年3月18日

 

GERMANY

欧洲

德国

2003年12月1日

2005年11月11日

重新签定

GERMANY

3

欧洲

法国

1984年5月30日

1985年3月19日

2007年11月26日重新签订,新协定取代旧协定

FRANCE

欧洲

法国

2007年11月26日

2010年8月20日

重新签订

FRANCE

4

欧洲

比利时与卢森堡

1984年6月4日

1986年10月5日

 

欧洲

比利时与卢森堡

2005年6月6日

2009年12月1日

重新签订

5

欧洲

芬兰

1984年9月4日

1986年1月26日

 

FINLAND

欧洲

芬兰

2004年11月15日

2006年11月15日

重新签订

FINLAND

6

欧洲

挪威

1984年11月21日

1985年7月10日

 

NORWAY

7

欧洲

意大利

1985年1月28日

1987年8月28日

 

ITALY

8

欧洲

丹麦

1985年4月29日

1985年4月29日

 

DENMARK

9

欧洲

荷兰

1985年6月17日

1987年2月1日

 

THENETHERLANDS

欧洲

荷兰

2001年11月26日

2004年8月1日

重新签定

THENETHERLANDS

10

欧洲

奥地利

1985年9月12日

1986年10月11日

 

AUSTRIA

11

欧洲

英国

1986年5月15日

1986年5月15日

 

U.K.

12

欧洲

瑞士

1986年11月12日

1987年3月18日

 

SWITZERLAND

欧洲

瑞士

2009年1月27日

2010年4月13日

重新签订

SWISS

13

欧洲

波兰

1988年6月7日

1989年1月8日

 

POLAND

14

欧洲

保加利亚

1989年6月27日

1994年8月21日

 

BULGARIA

欧洲

保加利亚附加议定书

2007年6月26日

2007年11月10日

 

15

欧洲

俄罗斯

2006年11月9日

2009年5月1日

 

RUSSIA

16

欧洲

匈牙利

1991年5月29日

1993年4月1日

 

HUNGARY

17

欧洲

捷克和斯洛伐克

1991年12月4日

1992年12月1日

 

欧洲

斯洛伐克

2005年12月7日

2007年5月25日

附加议定书

18

欧洲

葡萄牙

1992年2月3日

1992年12月1日

 

PORTUGAL

欧洲

葡萄牙

2005年12月9日

2008年7月26日

重新签订

PORTUGAL

19

欧洲

西班牙

1992年2月6日

1993年5月1日

 

SPAIN

欧洲

西班牙

2005年11月24日

2008年7月1日

重新签订

SPAIN

20

欧洲

希腊

1992年6月25日

1993年12月21日

 

GREECE

21

欧洲

乌克兰

1992年10月31日

1993年5月29日

 

UKRAINE

22

欧洲

摩尔多瓦

1992年11月6日

1995年3月1日

 

MOLDOVA

23

欧洲

白俄罗斯

1993年1月11日

1995年1月14日

 

BELARUS

24

欧洲

阿尔巴尼亚

1993年2月13日

1995年9月1日

 

ALBANIA

25

欧洲

克罗地亚

1993年6月7日

1994年7月1日

 

CROATIA

26

欧洲

爱沙尼亚

1993年9月2日

1994年6月1日

 

ESTONIA

27

欧洲

斯洛文尼亚

1993年9月13日

1995年1月1日

 

SLOVENIA

28

欧洲

立陶宛

1993年11月8日

1994年6月1日

 

LITHUANIA

29

欧洲

冰岛

1994年3月31日

1997年3月1日

 

ICELAND

30

欧洲

罗马尼亚(新)

1994年7月12日

1995年9月1日

 

 

欧洲

罗马尼亚附加议定书

2007年4月16日

2008年9月1日

 

31

欧洲

南斯拉夫

1995年12月18日

1996年9月12日

注:塞尔维亚承接了前南斯拉夫的国际协定

YUGOSLAVIA

32

欧洲

马其顿

1997年6月9日

1997年11月1日

 

MACEDONIA

33

欧洲

马耳他

2009年2月22日

2009年4月1日

 

MALTA

34

欧洲

塞浦路斯

2001年1月17日

2002年4月29日

 

CYPRUS

35

亚洲

泰国

1985年3月12日

1985年12月13日

 

THAILAND

36

亚洲

新加坡

1985年11月21日

1986年2月7日

 

SINGAPORE

37

亚洲

科威特

1985年11月23日

1986年12月24日

 

KUWAIT

38

亚洲

斯里兰卡

1986年3月13日

1987年3月25日

 

SRILANKA

39

亚洲

日本

1988年8月27日

1989年5月14日

 

JAPAN

40

亚洲

马来西亚

1988年11月21日

1990年3月31日

 

MALAYSIA

41

亚洲

巴基斯坦

1989年2月12日

1990年9月30日

 

PAKISTAN

42

亚洲

土耳其

1990年11月13日

1994年8月19日

 

TURKEY

43

亚洲

蒙古

1991年8月25日

1993年11月1日

 

MONGOLIA

44

亚洲

乌兹别克斯坦

1992年3月13日

1994年4月12日

2011年4月19日重新签署,新协定取代旧协定

亚洲

乌兹别克斯坦

2011年4月19日

2011年9月1日

重新签订

45

亚洲

吉尔吉斯斯坦

1992年5月14日

1995年9月8日

 

KYRGYZSTAN

46

亚洲

亚美尼亚

1992年7月4日

1995年3月18日

 

ARMENIA

47

亚洲

菲律宾

1992年7月20日

1995年9月8日

 

THEPHILIPPINES

48

亚洲

哈萨克斯坦

1992年8月10日

1994年8月13日

 

KAZAKHSTAN

49

亚洲

韩国*

1992年9月30日

1992年12月4日

 

KOREA

亚洲

韩国*

2007年9月7日

2007年12月1日

重新签订

KOREA

50

亚洲

土库曼斯坦

1992年11月21日

1994年6月6日

 

51

亚洲

越南

1992年12月2日

1993年9月1日

 

VIETNAM

52

亚洲

老挝

1993年1月31日

1993年6月1日

 

LAOS

53

亚洲

塔吉克斯坦

1993年3月9日

1994年1月20日

 

Tajikistan

54

亚洲

格鲁吉亚

1993年6月3日

1995年3月1日

 

GEORGIA

55

亚洲

阿联酋

1993年7月1日

1994年9月28日

 

UNITEDARABEMIRATES

56

亚洲

阿塞拜疆

1994年3月8日

1995年4月1日

 

AZERBAIJAN

57

亚洲

印度尼西亚

1994年11月18日

1995年4月1日

 

INDONESIA

58

亚洲

阿曼

1995年3月18日

1995年8月1日

 

OMAN

59

亚洲

以色列

1995年4月10日

2009年1月13日

 

ISRAEL

60

亚洲

沙特阿拉伯

1996年2月29日

1997年5月1日

 

SAUDIARABIA

61

亚洲

黎巴嫩

1996年6月13日

1997年7月10日

 

Lebanese

62

亚洲

柬埔寨

1996年7月19日

2000年2月1日

 

Cambodia

63

亚洲

叙利亚

1996年12月9日

2001年11月1日

 

Syria

64

亚洲

也门

1998年2月16日

2002年4月10日

 

Yemen

65

亚洲

卡塔尔

1999年4月9日

2000年4月1日

 

KATAR

66

亚洲

巴林

1999年6月17日

2000年4月27日

 

BAHRAIN

67

亚洲

伊朗

2000年6月22日

2005年7月1日

 

IRAN

68

亚洲

缅甸

2001年12月12日

2002年5月21日

 

Myanmar

69

亚洲

朝鲜

2005年3月22日

2005年10月1日

 

Korea

70

亚洲

印度

2006年11月21日

2007年8月1日

 

INDIA

71

亚洲

日韩

2012年5月13日

2014年5月17日

 

Japan,Korea

72

大洋洲

澳大利亚

1988年7月11日

1988年7月11日

 

AUSTRALIA

73

大洋洲

新西兰

1988年11月22日

1989年3月25日

 

NEWZEALAND

74

大洋洲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1年4月12日

1993年2月12日

 

PapuaNewGuinea

75

非洲

加纳

1989年10月12日

1990年11月22日

 

Ghana

76

非洲

埃及

1994年4月21日

1996年4月1日

 

EGYPT

77

非洲

摩洛哥

1995年3月27日

1999年11月27日

 

MOROCCO

78

非洲

毛里求斯

1996年5月4日

1997年6月8日

 

MAURITIUS

79

非洲

津巴布韦

1996年5月21日

1998年3月1日

 

80

非洲

阿尔及利亚

1996年10月17日

2003年1月28日

 

ALGERIA

81

非洲

加蓬

1997年5月9日

2009年2月16日

 

82

非洲

尼日利亚

1997年5月12日

 

已废除

Nigeria

非洲

尼日利亚

2001年8月27日

2010年2月18日

重新签定

Nigeria

83

非洲

苏丹

1997年5月30日

1998年7月1日

 

SUDAN

84

非洲

南非

1997年12月30日

1998年4月1日

 

SOUTHAFRICA

85

非洲

佛得角

1998年4月21日

2001年10月1日

 

86

非洲

埃塞俄比亚

1998年5月11日

2000年5月1日

 

87

非洲

突尼斯

2004年6月21日

2006年7月1日

 

TUNIS

88

非洲

赤道几内亚

2005年10月20日

2006年11月15日

 

Equatorial Guinea

89

非洲

马达加斯加

2005年11月21日

2007年7月1日

 

Madagascar

90

非洲

马里

2009年2月12日

2009年7月16日

 

Mali

91

非洲

坦桑尼亚

2013年3月24日

2014年4月17日

 

Tanzania

92

非洲

刚果

2000年3月20日

2015年7月1日

 

Congo

93

美洲

玻利维亚

1992年5月8日

1996年9月1日

 

Bolivia

94

美洲

阿根廷

1992年11月5日

1994年8月1日

 

Argentine

95

美洲

乌拉圭

1993年12月2日

1997年12月1日

 

Uruguay

96

美洲

厄瓜多尔

1994年3月21日

1997年7月1日

 

Ecuador

97

美洲

智利

1994年3月23日

1995年8月1日

 

Chile

98

美洲

秘鲁

1994年6月9日

1995年2月1日

 

Peru

99

美洲

牙买加

1994年10月26日

1996年4月1日

 

Jamaica

100

美洲

古巴

1995年4月24日

1996年8月1日

 

CUBA

美洲

古巴

2007年4月20日

2008年12月1日

重新修订

CUBA

101

美洲

巴巴多斯

1998年7月20日

1999年10月1日

 

BARBADOS

102

美洲

特立尼达多巴哥

2002年7月22日

2004年12月7日

 

TRINIDAD AND TOBAGO

103

美洲

圭亚那

2003年3月27日

2004年10月26日

 

104

美洲

加拿大

2012年9月9日

2014年10月1日

 

Canada

资料来源:商务部。

3.3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创造公平税收环境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叠,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日益受到重视。中国与许多“一带一路”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见表 5),为企业在开展贸易投资中获得更为公平的税收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

5: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7年9月)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1

日本
JAPAN

1983.9.6

1984.6.26

1985.1.1

2

美国
U.S.A.

1984.4.30

1986.11.21

1987.1.1

3

法国
FRANCE

1984.5.30

1985.2.21

1986.1.1

法国
FRANCE

2013.11.26

2014.12.28

2015.1.1

4

英国
U.K.

1984.7.26

1984.12.23

1985.1.1

英国
U.K.

2011.6.27

2013.12.13

中(china):2014.1.1
英(UK):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
(Income Tax and Capital Gains
Tax):2014.4.6;
公司税(Corporation Tax):2014.4.1

5

比利时
BELGIUM

1985.4.18

1987.9.11

1988.1.1

比利时
BELGIUM

2009.10.7

2013.12.29

2014.1.1

6

①德国
GERMANY

1985.6.10

1986.5.14

1985.1.1/7.1

德国
GERMANY

2014.3.28

2016.4.6

2017.1.1

7

马来西亚
MALAYSIA

1985.11.23

1986.9.14

1987.1.1

8

挪威
NORWAY

1986.2.25

1986.12.21

1987.1.1

9

丹麦
DENMARK

1986.3.26

1986.10.22

1987.1.1

丹麦
DENMARK

2012.6.16

2012.12.27

2013.1.1

10

新加坡
SINGAPORE

1986.4.18

1986.12.11

1987.1.1

新加坡
SINGAPORE

2007.7.11

2007.9.18

2008.1.1

11

加拿大
CANADA

1986.5.12

1986.12.29

1987.1.1

12

芬兰
FINLAND

1986.5.12

1987.12.18

1988.1.1

芬兰
FINLAND

2010.5.25

2010.11.25

2011.1.1

13

瑞典
SWEDEN

1986.5.16

1987.1.3

1987.1.1

14

新西兰
NEW ZEALAND

1986.9.16

1986.12.17

1987.1.1

15

泰国
THAILAND

1986.10.27

1986.12.29

1987.1.1

16

意大利
ITALY

1986.10.31

1989.11.14

1990.1.1

17

荷兰
THE NETHERLANDS

1987.5.13

1988.3.5

1989.1.1

荷兰
THE NETHERLANDS

2013.5.31

2014.8.31

2015.1.1

18

②捷克斯洛伐克(适用于斯洛伐克)
CZECHOSLOVAKIA

1987.6.11

1987.12.23

1988.1.1

19

波兰
POLAND

1988.6.7

1989.1.7

1990.1.1

20

澳大利亚
AUSTRALIA

1988.11.17

1990.12.28

1991.1.1

21

③南斯拉夫 (适用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YUGOSLAVIA(BOSNIA AND HERZEGOVINA)

1988.12.2

1989.12.16

1990.1.1

22

保加利亚
BULGARIA

1989.11.6

1990.5.25

1991.1.1

23

巴基斯坦
PAKISTAN

1989.11.15

1989.12.27

1989.1.1/7.1

24

科威特
KUWAIT

1989.12.25

1990.7.20

1989.1.1

25

瑞士
SWITZERLAND

1990.7.6

1991.9.27

1990.1.1

瑞士
SWITZERLAND

2013.9.25

2014.11.15

2015.1.1

26

塞浦路斯
CYPRUS

1990.10.25

1991.10.5

1992.1.1

27

西班牙
SPAIN

1990.11.22

1992.5.20

1993.1.1

28

罗马尼亚
ROMANIA

1991.1.16

1992.3.5

1993.1.1

罗马尼亚
ROMANIA

2016.7.4

 

 

29

奥地利
AUSTRIA

1991.4.10

1992.11.1

1993.1.1

30

巴西
BRAZIL

1991.8.5

1993.1.6

1994.1.1

31

蒙古
MONGOLIA

1991.8.26

1992.6.23

1993.1.1

32

匈牙利
HUNGARY

1992.6.17

1994.12.31

1995.1.1

33

马耳他
MALTA

1993.2.2

1994.3.20

1995.1.1

马耳他
MALTA

2010.10.18

2011.8.25

2012.1.1

34

阿联酋
UNITED ARAB EMIRATES

1993.7.1

1994.7.14

1995.1.1

35

卢森堡
LUXEMBOURG

1994.3.12

1995.7.28

1996.1.1

36

韩国
KOREA

1994.3.28

1994.9.27

1995.1.1

37

俄罗斯
RUSSIA

1994.5.27

1997.4.10

1998.1.1

俄罗斯
RUSSIA

2014.10.13

2016.4.9

2017.1.1

38

巴新
PAPUA NEW GUINEA

1994.7.14

1995.8.16

1996.1.1

39

印度
INDIA

1994.7.18

1994.11.19

1995.1.1

40

毛里求斯
MAURITIUS

1994.8.1

1995.5.4

1996.1.1

41

克罗地亚
CROATIA

1995.1.9

2001.5.18

2002.1.1

42

白俄罗斯
BELARUS

1995.1.17

1996.10.3

1997.1.1

43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1995.2.13

1995.12.27

1996.1.1

44

以色列
ISRAEL

1995.4.8

1995.12.22

1996.1.1

45

越南
VIET NAM

1995.5.17

1996.10.18

1997.1.1

46

土耳其
TURKEY

1995.5.23

1997.1.20

1998.1.1

47

乌克兰
UKRAINE

1995.12.4

1996.10.18

中(China): 1997.1.1
乌(Ukraine): 股利特个人(Dividend,Interest,
Royalties and
Individual Income Tax):1996.12.17;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Tax):1997.1.1

48

亚美尼亚
ARMENIA

1996.5.5

1996.11.28

1997.1.1

49

牙买加
JAMAICA

1996.6.3

1997.3.15

1998.1.1

50

冰岛
ICELAND

1996.6.3

1997.2.5

1998.1.1

51

立陶宛
LITHUANIA

1996.6.3

1996.10.18

1997.1.1

52

拉脱维亚
LATVIA

1996.6.7

1997.1.27

1998.1.1

53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

1996.7.3

1996.7.3

1997.1.1

54

孟加拉国
BANGLADESH

1996.9.12

1997.4.10

中(China)98.1.1
孟(Bangladesh)98.7.1

55

④南斯拉夫联盟(适用于塞尔维亚和黑山) YUGOSLAVIA(SERBIA AND MONTENEGRO)

1997.3.21

1998.1.1

1998.1.1

56

苏丹
SUDAN

1997.5.30

1999.2.9

2000.1.1

57

马其顿
MACEDONIA

1997.6.9

1997.11.29

1998.1.1

58

埃及
EGYPT

1997.8.13

1999.3.24

2000.1.1

59

葡萄牙
PORTUGAL

1998.4.21

2000.6.7

2001.1.1

60

爱沙尼亚
ESTONIA

1998.5.12

1999.1.8

2000.1.1

61

老挝
LAOS

1999.1.25

1999.6.22

2000.1.1

62

塞舌尔
SEYCHELLES

1999.8.26

1999.12.17

2000.1.1

63

菲律宾THE PHILIPPINES

1999.11.18

2001.3.23

2002.1.1

64

爱尔兰
IRELAND

2000.4.19

2000.12.29

中(China)2001.1.1
爱(Ireland)2001.4.6

65

南非
SOUTH AFRICA

2000.4.25

2001.1.7

2002.1.1

66

巴巴多斯
BARBADOS

2000.5.15

2000.10.27

2001.1.1

67

摩尔多瓦
MOLDOVA

2000.6.7

2001.5.26

2002.1.1

68

卡塔尔国
KATAR

2001.4.2

2008.10.21

2009.1.1

69

古巴
CUBA

2001.4.13

2003.10.17

2004.1.1

70

委内瑞拉
VENEZUELA

2001.4.17

2004.12.23

2005.1.1

71

尼泊尔
NEPAL

2001.5.14

2010.12.31

2011.1.1

72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2001.9.12

2003.7.27

2004.1.1

73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2001.11.7

2003.8.25

2004.1.1

74

阿曼
OMAN

2002.3.25

2002.7.20

2003.1.1

75

尼日利亚
NIGERIA

2002.4.15

2009.3.21

2010.1.1

76

突尼斯
TUNIS

2002.4.16

2003.9.23

2004.1.1

77

伊朗
IRAN

2002.4.20

2003.8.14

2004.1.1

78

巴林
BAHRAIN

2002.5.16

2002.8.8

2003.1.1

79

希腊
GREECE

2002.6.3

2005.11.1

2006.1.1

80

吉尔吉斯
KYRGYZSTAN

2002.6.24

2003.3.29

2004.1.1

81

摩洛哥
MOROCCO

2002.8.27

2006.8.16

2007.1.1

82

斯里兰卡
SRILANKA

2003.8.11

2005.5.22

2006.1.1

8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RINIDAD AND TOBAGO

2003.9.18

2005.5.22

针对不同所得项目分别于
2005.6.1和2006.1.1起执行

84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2004.9.13

2005.7.28

2006.1.1

85

文莱
BRUNEI

2004.9.21

2006.12.29

2007.1.1

86

阿塞拜疆
AZERBAIJAN

2005.3.17

2005.8.17

2006.1.1

87

格鲁吉亚
GEORGIA

2005.6.22

2005.11.10

2006.1.1

88

墨西哥
MEXICO

2005.9.12

2006.3.1

2007.1.1

89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2006.1.23

2006.9.1

2007.1.1

90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2006.11.6

2007.7.27

2008.1.1

91

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

2008.8.27

2009.3.28

2010.1.1

92

埃塞俄比亚
ETHIOPIA

2009.5.14

2012.12.25

2013.1.1

93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2009.12.13

2010.5.30

2011.1.1

94

捷克
CZECH

2009.8.28

2011.5.4

2012.1.1

95

赞比亚
ZAMBIA

2010.7.26

2011.6.30

2012.1.1

96

叙利亚
SYRIA

2010.10.31

2011.9.1

2012.1.1

97

乌干达
UGANDA

2012.1.11

(尚未生效)

 

98

博茨瓦纳
BOTSWANA

2012.4.11

(尚未生效)

 

99

厄瓜多尔
ECUADOR

2013.1.21

2014.3.6

2015.1.1

100

智利
CHILE

2015.5.25

2016.8.8

2017.1.1

101

津巴布韦
ZIMBABWE

2015.12.1

2016.9.29

2017.1.1

102

柬埔寨
CAMBODIA

2016.10.13

(尚未生效)

 

资料来源:税务总局。

3.4 标准与规范互认,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

  各国的标准与规范来源差异大,考虑的因素和模式并不相同,给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活动带来较大挑战,甚至形成贸易投资壁垒。双边自贸协定中均有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在保护各国标准与规范自主权的同时,对滥用标准与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做法予以限制。

不仅如此,“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前后,由国家标准委发起,我国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蒙古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希腊、瑞士、土耳其、菲律宾共12个国家标准化机构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标准合作,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倡议》。

“联合倡议”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加强标准化信息交流,分享标准化成功实践和良好经验,致力于服务各国和国家间经济贸易发展;二是促进标准化人员交流,提升标准化意识,致力于不断提高各国标准化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深化标准化合作,畅通标准化工作的合作渠道,致力于提升沿线国家标准一致化程度,共同推动国际标准化事业发展。 

四、自贸试验,主动改善抢占贸易畅通先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推进沿海、沿江、沿边开放,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得发展利益。近年来,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以自贸试验区为窗口,积极主动探索创新经验,复制推广为“一带一路”贸易畅通提供了更好的国内对接平台。

4.1 中国发展自贸试验区的指导理念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发展自贸试验区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增强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吸引力,增强创新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要切实建设好、管理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201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优化对外开放区域布局。建设若干自由贸易试验园区。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扩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并将部分开放措施辐射到浦东新区,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依托现有新区、园区,推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面实施,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未来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需要逐步向其他地方扩展,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4.2 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贸易畅通举措

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成立,成为中国首个自贸试验区。经过不断总结,在2014和2015年,上海自贸区总结开放的成功经验,向国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复制,与贸易畅通关系密切。

贸易便利化领域,上海自贸区推广的经验包括: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以及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

投资管理领域,上海自贸区推广的经验包括: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以及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经验包括: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等措施;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以及入境维修产品监管、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等。

4.3 第二批自贸试验区的贸易畅通举措

2015年4月,国务院批复广东、天津和福建等3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扩大了自主对外开放的试点,为在更多地区试验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提供了平台。2016年,国务院退出了新一批自贸试验区(含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与贸易畅通的创新举措主要包括:

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

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入境维修产品监管、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等。

4.4 第三批自贸试验区的贸易畅通举措

国务院正式批复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7个自贸试验区,并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了各自的总体方案,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形成了东中西协调、陆海统筹的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1+3+7”的新格局。新设自贸试验区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

与前两批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不同,第三批自贸试验区所在位置更为广泛。有些地区不宜发展以海路运输为主要方式的国际贸易,对推动贸易畅通的需求更为迫切。需要探索以创新方式,发展服务贸易等国际贸易活动。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则是各个自贸试验区重点拓展对外业务的区域。

尽管第三批自贸试验区挂牌时间不长,但各地已经在积极创新,探索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进展。比如,辽宁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在国企改革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工作思路;浙江多措并举,全力推进油品的全产业链投资贸易便利化;河南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率先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方面开展试点;湖北深化“放管服”改革,发布了首批378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清单;重庆积极推进行邮办理与跨境电商联动,探索国际铁路行邮新规则;四川率先推出多式联运“一单制”,积极探索研究铁路提单物权属性;陕西积极推动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建设,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