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部免费为地方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基本职能是针对我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过程中遭遇的经贸摩擦、不公平待遇和商业欺诈等,免费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指导并受理投诉,维护我境外商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国外经贸企业服务网 > 自贸协定 > 专家解读
2004年和2007年中国与东盟签订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后,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有七个附件。附件一:关税减让表(中国减税表、新加坡减税表);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三:原产地证书格式;附件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联系点;附件五: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新加坡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附件六: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附件七: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此外,还有:中国关于需求测试的换文,新加坡关于需求测试的换文;新加坡关于学历的换文,中国关于学历的换文。
一、货物贸易规定
(一)关税减免规定
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加快了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国与新加坡对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正常产品”一次性减免,而对敏感产品均仍受该协定的支配。
1.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减免税模式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采取分两次减免到零关税的模式。
(1)新加坡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
中国产品出口到新加坡全部免税,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新加坡从
(2)中国从新加坡进口商品关税的减免
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规定的“正常产品”降免税的基础上,2009年,中国对从新加坡进口的695种商品的关税由最惠国税率降到零;并有2006种进口商品进口关税由最惠国税率降到5%。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概论第十一章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二)国营贸易企业
双方同意,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碍一方根据GATT1994第17条维持或建立一个国营贸易企业。
(二)原产地规则
1.原产地规则的特点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以区域价值含量增值40%为基本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两个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除了涉及的区域成分的累积规则不同之外,没有大的区别。即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允许累积东盟10国以及中国的原产地成分;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只能累积中国和新加坡2国的原产地成分。在实践中,如果某些产品中含有中国和新加坡的累计原产地成分不到40%,但含有东盟其他国家(如菲律宾、马来西亚等)的成分达到40%,只能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关税,而不能享受新加坡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在此情况下,应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如果中国和新加坡的原产地成分达到40%,则应申领《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因为是免税。
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对特定产品规定了2个判定标准: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共有527个产品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1)唯一标准。有6个产品只能采用产品特定标准。
(2)选择性标准。出口商既可采用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也可采用下列选择性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可选择税则归类改变的有123种产品;选择加工工序标准的有404种产品。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要求非原产材料需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具体又分为:①纤维及纱线,要求从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它们是HS编码第52章的58种产品。②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要求从规定的材料经过规定的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制得,它们是HS编码第52章和第60章的77个商品。③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要求用规定的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它们是HS编码第61~63章的269个6位数的商品。
3.修订的原产地规则内容
修订议定书规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第21条由以下内容取代:“第21条可互换产品和材料,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货物或材料应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一)货物或材料的物理分离;或者(二)出口缔约方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以及第27条第5段由以下内容取代:“五、由于非故意的过错或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三(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1)年内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合并在一起规定。在这两方面,除了与其他中国自贸协调共同内容外,还规定了以下特别条款:
1.区域化
(1)双方同意按照SPS协定第6条要求,积极、妥善地解决两国关注的进出口农产品检疫问题。
(2)出口缔约方可以要求进口缔约方对其国内部分地区或全部地区作为有害生物或疫病非疫区进行认可。进口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出口缔约方的请求,在进行评估后,可同意依据前述1规定对出口缔约方的有害生物或疫病非疫区进行承认。确定为有害生物或疫病非疫区后,进口缔约方应允许来自出口缔约方有害生物或疫病非疫区的农产品根据其SPS要求进入其市场。
(3)如果进口缔约方认为出口缔约方境内生产向其出口农产品的非疫区存在某一疫病或有害生物爆发的风险时,可对该非疫区的地位提出重新确认要求。进口缔约方也可要求出口缔约方采取具体的根除与控制措施来保持非疫区地位,确保出口缔约方动植物及其产品满足进口缔约方SPS要求。
(4)双方在本协定下达成的关于区域化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应按协定第58条(关于附件的最终条款)的要求列入附件。
2.信息交流与合作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第50条规定,(1)双方应在有共同利益的SPS与TBT相关领域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如:①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②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控制;③农产品食品企业注册批准程序与时限;④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⑤分享SPS与TBT咨询点实施透明度原则的经验。(2)应要求,各方应积极考虑另一方提出的对现有标准、技术法规用合格评定程序合作内容进行补充的提议。此类合作应以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与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或适用有关的建议与技术合作。(3)在采取对双方产生影响的SPS和TBT措施时,双方应加强在经验和专业知识方面的合作和沟通。
3.保密
(1)在一方根据本协定向另一方提供信息,并将该信息指定为机密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对该信息保密。这些信息只能被用于规定的目的,且在没有信息提供方的特别准许时,不得对外披露。
(2)本章不应被理解为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或者允许获取可导致以下情形的信息:①与核心安全利益相冲突;②与国内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决定的公共利益相对立;③违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或者金融机构金融事务和个人客户账户的任何国内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④阻碍法律的实施;⑤损害特定的公有或私有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
4.管理职权的保留
(1)任何一方保留在其法律下解释和执行其技术法规和SPS措施的所有权力。
(2)本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应:①阻止一方根据其国际权利和义务采取或者维持技术法规和SPS措施,以适应本国特殊国情。②阻止一方采取技术法规和SPS措施,以确保其进出口产品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或者其他合法目标。③限制一方当认为某产品不符合其技术法规和SPS措施时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的权力。这些措施包括从市场收回产品,禁止投放市场,限制自由流通,进行产品召回,启动法律程序,或其他包括通过禁止进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如果一方采取这种措施,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④迫使一方等效认可另一方的标准、技术法规或者SPS措施;⑤影响任一方作为TBT协定或者SPS协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关于附件的最终条款
(1)应一方要求,双方可在签署本协定后着手商讨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附件的可能性。
(2)当一方出现或可能出现安全、健康、消费者或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问题时,可以立即全部或者部分暂停任何附件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该方应当立即将紧急情况的性质、涵盖的产品、暂停的目的和原因告知对方。
二、服务贸易规定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有关服务贸易的条款,除了正文和附件五《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外,还有附件六《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以及双方关于需求测试的换文和关于学历的换文。
中国与新加坡互有三个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一是在WTO,二是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不含已过时的),三是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不含已过时的)。2011年的修改议定书有关中国和新加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更新了2008年的承诺表,主要是中国增加了部分承诺。本节阐述的部门承诺为2011年的中新服务贸易承诺表。
(一)中国—新加坡服务贸易的特别规定
1.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提供方便
在商务人员入境方面,双方在自贸协定中设立了自然人移动章节及附件六《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明确了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纪律和准则,并就居留时间和条件做出了具体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为自然人临时入境建立透明的标准和简化的程序。与《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签署的《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也将对中国赴新加坡劳务人员的管理和维护中国在新加坡劳务人员的权益,产生积极效果。
2.附加承诺
中国与新加坡同意,对于没有列入协定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下减让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双方可进行承诺谈判,并将承诺纳入减让表。
当中国和东盟之间达成服务贸易第二批具体承诺后,双方应将该承诺纳入双边自贸协定,并对双方生效。
3.资格承认合作
双方将确保其相关主管机构尽快启动下列领域的等效性互认谈判:①会计工作经验和资格;②审计工作经验和资格;③会计和审计准则。
在协定生效后,双方将启动建筑师互认安排的谈判,以承认获得的资格或经历、要求、或授予的许可或证书,以尽快达成此项安排,并探索将互认扩展到其他建筑和工程领域的可能性。
为此,双方同意设立承认合作联合委员会,包括建立一个会计和审计工作小组。委员会的职能是:①审议和讨论有效实施承认合作的事项;②确定并推荐促进双方合作的领域和方式;③讨论与实施承认合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中国对新加坡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中国加入WTO承诺的所有大类、部门与分部门及子部门均向新加坡开放,而且超过了中国加入WTO承诺,共132项,其中3项是
1.中国对新加坡开放超过加入WTO的承诺
(1)中国对新加坡开放超过加入WTO承诺的大类
有关健康和社会服务大类,该大类的医院服务对新加坡开放(新加坡在华设立股比不超过70%的外资医院);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大类,该大类的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对新加坡开放:体育赛事推广服务、体育赛事组织工作服务、体育场馆运营服务(不包括高尔夫)。
(2)中国对新加坡开放超过加入WTO承诺的部门和分部门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市场调研服务,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安排和提供人员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包装装潢印刷服务。
运输服务大类中的:公路运输服务的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城市与郊区间定期运输、城市与郊区间专线运输、城市间专线运输等。
中国承诺:认可新加坡两所大学的医学学历。
2.中国单方面对新加坡开放的承诺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法律服务,与计算机硬件安装相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服务,涉及自有或租赁房地产的服务,包装装潢印刷服务。W环境服务大类中的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自然风景保护服务,其他环境保护服务。W运输服务大类中的飞机的维修保养服务,计算机订座服务,铁路运输服务的货运服务,公路运输服务,内水运输的货运服务,装卸服务,海关报关服务,集装箱堆场与装卸服务等。
(二)新加坡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第一批)对中国承诺90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国的开放,达到141项。根据协定第64条的规定,中国和东盟之间达成服务贸易第二批具体承诺,双方应将承诺纳入双边自贸协定,并对双方生效。中国和东盟服务贸易第二批具体承诺纳入后,新加坡对中国承诺达到12大类151项。新加坡是自贸协定伙伴中对中国最开放的国家。
1.新加坡对中国开放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自然人流动,除协定第九章(自然人的流动)规定外,在自然人流动方面不做承诺。
任何部门或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具体承诺,无论以何种服务模式提供,都不能逾越金融服务部门所设立的限制性规定。
(2)在国民待遇限制
自然人的流动不做承诺。
商业存在、法人的建立与变更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外国人注册公司必须有一名本地经理,该经理应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持有者(但是,如果这个外国人本人是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准证持有者,则无需雇佣本地经理);
②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在本地居住,所有在新注册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雇佣至少两名在本地居住的代理人(为符合“在本地居住”的要求,某人应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新加坡就业准证持有者)。
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水平承诺阐述得比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更全面。
2.新加坡对中国的服务贸易部门承诺
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新加坡给予中国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开放上。新加坡在其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承诺的基础上,不仅在市场准入,而且对中国企业开放了更多的服务部门,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的开放涉及了WTO服务贸易分类的12个大类众多的部门和分部门。
新加坡对中国的具体承诺高于其在WTO服务贸易承诺表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市场准入承诺清单的承诺,包括:承认中国两所中医大学学历;允许中国在新加坡设立中医大学和中医培训机构;允许在新加坡开展中文高等教育、中文成人教育和中文培训;允许中国在新加坡开办独资医院;同意与中国尽快启动会计审计准则的认可谈判。
(1)新加坡单方面对中国的承诺
在商务服务大类中的:兽医服务,数据库服务,生物技术服务和工业研究,经济和行为学研究,由教育机构承办的跨学科研发服务项目,船舶租赁,航空器租赁,与采矿业有关的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调查与保安服务,室内设计服务(不包括建筑设计)。
金融服务大类中的: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资产组合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和信托服务),货币经纪,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健康和社会服务大类中的:其他人类健康服务中的由《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定义的、实行商业运行的急诊医院、护理,中心和康复医院;社会服务的由住宿机构提供的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社会服务,由住宿机构提供的针对儿童和其他客户的社会服务,日间儿童看护服务,包括残疾人的日间看护服务,别处未列明的儿童指导和咨询服务,非通过住宿机构提供的福利服务,职业康复服务,其他不包住宿的社会服务。
旅游服务大类中的导游服务。
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大类中的:文娱服务(包括剧场、现场乐队与马戏团表演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公园服务。
运输服务大类中的: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公路运输服务的配驾驶员的小客车出租服务,配驾驶员的公共汽车和大客车的出租服务,配驾驶员的商业货运车辆的出租服务,机动车零件的维护和修理服务,停车服务;管道运输的燃料运输;辅助服务的船务代理服务、船务经纪服务、国际拖驳,船级社服务(但不包括对悬挂新加坡国旗船舶的法定服务)。
其他未包括的服务:洗涤、清洗和染色服务,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丧葬、火葬和殡仪服务(不包括墓地维护、照看墓穴和墓地服务)3个分部门的跨境交付不做承诺,境外消费与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2)有关通讯服务承诺
新加坡在通讯服务大类的电信服务的承诺采取不同于中国的部门与分部门的方式,而是规定了一般条款和4个部门的承诺。因无法对应比较,视同与中国的电信服务全部承诺。
一般条款。本部门的承诺需符合以下规定:由于路权和无线电频率等资源的稀缺,许可证的数量可能受到限制;电信服务不包括新加坡《广播法》所规制的服务。
①基础电信服务(基于设施):公共交换服务(包括语音、数据和传真服务)(本地和国际);电路租用服务(本地和国际)。
②移动服务(不包括公共移动宽带多媒体服务和公共固定无线宽带多媒体服务):公共移动数据服务,公共集群无线电服务,公共无线电寻呼服务,公共蜂窝移动电话服务。
③基于转售:公共交换服务(本地和国际)(不包括使用接入公共交换网的租用网络);电路租用服务(本地与国际,不接入公共交换网);公共蜂窝移动电话服务;公共无线电寻呼服务。
④增值网络服务:包括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库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存储转发、存储检索。
(3)新加坡在双边协定中的承诺超过其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的承诺的部门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
分销服务大类中的食品、饮料的零售服务、车辆及零配件的销售服务、机动车燃料的零售服务。
教育服务大类的高等教育服务。
有关健康和社会服务大类中的医院服务。
旅游服务大类中的饭店和餐饮服务。
运输服务大类中的燃料运输服务。
(4)新加坡在双边协定中的承诺低于其中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的承诺的部门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集中工程服务,以及一些子部门。
(中新双方服务贸易部门承诺详见《中国入世、中国—新加坡服务贸易承诺对照表》)。
三、合作
协定强调,鉴于近来区域和国际的发展趋势,应进一步加强中新双边合作,重申双边合作中已有的安排,探索双方之间新的合作领域。
(一)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将寻求加强在贸易和投资促进方面的合作,鼓励和便利包括以下内容在内的行动:①促进和扩展双方贸易投资的政策对话;②就重要的经贸问题交换观点,就解决与双方贸易投资有关的共同问题举行磋商;③根据双方的互补优势共同确定极具合作潜力的优先领域,并且探索在这些领域的合作方式;④支持两国工商界之间的交流和对话;⑤加强双方之间的经济合作,包括在第三国的经济合作。
双方将通过现有的国家层面的机制,包括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投资促进委员会、中国商务部与新加坡贸工部对话和省级工商理事会,引导和协调在贸易和投资促进方面的合作。双方应不断加强政府间的机制,并为此探索新的合作形式。
双方将尽可能支持半官方和非官方组织参与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将鼓励双方工商界在更广领域开展交流和合作,鼓励商业促进行为,加强双方相关企业间的交流和联系。
(二)新加坡参与中国的区域发展
双方认识到参与中国的区域发展是双边合作的重要支柱之一,以旗舰项目苏州工业园区为范例,双方将继续紧密工作,拓展和深化在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注意到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重点项目是双边区域发展合作中的另一重要举措,双方同意紧密合作,争取将其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典型,同时加强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节约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重申双边省级工商理事会是支持中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机制。双方同意加强现有合作,通过这些理事会寻找新的合作领域。
双方还将与在中国和新加坡的各商会一起努力,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中国的区域贸易展会。
双方原则同意任何商业合作都应以商业利益为主导,政府只应发挥促进作用。
(三)旅游合作
加强旅游和人员流动对各自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性,双方将通过诸如中国国家旅游局和新加坡旅游局高级别双边会议等论坛和例行对话机制,探讨加强旅游促进和交流方面的合作。双方将继续加强在旅游领域的合作,特别是促进教育旅游和学生交流。双方将真诚合作,通过探索为旅游者提供更多便利的方法和措施来发展旅游业。这将进一步加深双方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交流。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双方认识到人力资源发展是双边关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注意到人力资源开发是一种双向交流。根据2005年9月在第二次中新经贸合作联合委员会上签署的《面向21世纪的中国—新加坡人力资源合作伙伴关系谅解备忘录》,双方应根据如下原则,加强和探索在该领域新的合作方式:①增加交流,让官员了解在彼此国家发生的变化以及正在形成的良好经验;②考虑彼此的现实需要,扩展交流的形式和领域;③探索共同向第三国提供技术支持的合作。
(五)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
认识到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双边合作的重要支柱之一,双方应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将寻找更多促进工商业交流的方式,提高中国企业利用新加坡作为有效区域平台优势的意识,并发掘在第三国市场的合作机会。双方同意任何商业合作都应以商业利益为主导,政府的角色是提高企业利用这些机会的能力,提供商业研讨和网络会议以便利交流。双方应不断通过中国商务部和新加坡贸工部对话、投资促进委员会和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等平台寻找新的合作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