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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2015-11-06 14:24:40  来源:
 

 

20051118,中国与智利签署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自2006101起实施。2008413,双方又签署《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200911生效,自201081开始实施。此后,双方进行自贸区投资协议谈判,2010215日,中国—智利自贸区投资协议第六轮谈判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经过务实磋商,双方在投资者定义、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损失赔偿等重要条款取得共识,谈判取得积极成果。至此,双方就投资协定大多数条款取得一致。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有八个附件。附件一:进口海关关税消除(关税减让表—中国,关税减让表—智利);附件二:地理标志清单;附件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四:原产地证书;附件五:智利主管签证的政府机构;附件六: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附件七:仲裁小组程序规则;附件八:实施委员会批准的修改。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有两个附件。附件一:商务人员临时入境;附件二: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表,智利服务贸易承诺表)。

一、货物贸易规定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纳入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所有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并且将合作的内容涵盖在内,共14121条。

(一)关税减免规定

1.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关税减免模式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关税减免采取两种模式:第一类产品一次性减免到零关税;其他类产品采用在基数年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表内等比例幅度削减(线性降税模式),中国分别在2年、5年和10年内降至零关税,智利分别在5年和10年内降至零关税。

2.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关税减免进程

1)中国从智利进口的原产产品分为五类,各类产品关税减免进程如下:

①“1年”(2006年):在协定生效当日,进口海关关税即全部消除至零。

②“2年”:从协定生效日起,进口海关关税在2年内按等比例降税,从第二年11日降至零。

③“5年”:从协定生效日起,进口海关关税在5年内按等比例降税,从第五年11日降至零。

④“10年”:从协定生效日起,进口海关关税在10年内按等比例降税,从第十年11日降至零。

⑤“例外”:该类产品不受消除关税的约束。

2)智利从中国进口的原产产品分为四类,各类产品关税减免进程如下:

①“1年”(2006年):在协定生效当日,进口海关关税即全部消除至零。

②“5年”:从协定生效日起,进口海关关税在5年内按等比例降税,从第五年11日降至零。

③“10年”:从协定生效日起,进口海关关税在10年内按等比例降税,从第十年11日降至零。

④“例外”:该类产品不受消除关税的约束。

3)中国、智利从对方进口的原产产品,每年优惠幅度如下表:

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经过2006年和2007年两个阶段的关税减让,中国对4753种智利产品实施零关税,智利对5891种中国产品关税降为零,主要涉及化工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车辆及零件、水产品、金属制品和矿产品等。双方除了3%以下的税目作为例外产品保持原有关税不变外,到2015年后将有97%以上税目的进口关税降为零。

(二)地理标志规定

协定确认,列入附件二的绍兴黄酒和安溪铁观音(茶)是中国的地理标志,智利皮斯科酒是智利的地理标志,属于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些名称将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按照该国国内法律、法规,以与TRIPs协定规定一致的方式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三)原产地规则

1.原产地规则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在条款的格式与含义上与其他几个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基本一致,如“完全获得产品”,“中性成分”、“微小含量”、“可互换材料”等的含义。

“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采取区域成分40%的标准,但计算公式的出口货物价格使用价值(value),而不是FOB价格。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不包括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当在一缔约方境内的货物生产商获得非原产材料时,该材料价值不应当包括将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的仓库运到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2.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不同之处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与其他协定不同的地方主要有:

1)在简单加工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具体,共有17项。

2)增加了“成套货物”、“展览”的条款。

3)没有规定“可互换材料”的条款。

4)微小含量的全部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10%

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税则改变规则,第二类为提高区域价值成分到50%

税则改变规则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HS编码章改变,包括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章和第20章,共17章;第二部分,要求HS编码四位税目改变,包括第171819章,共3章。

提高区域成分标准也可分为2部分:第一部分是HS编码整章产品都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包括第2021232425263234354448495154555657585960616263649394章,共26章。第二部分是第2829303133363940525369707273747683848587899295章(共23章)的共有200HS编码税目产品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

除了上述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非完全中国—智利原产地产品外,则适用40%的区域成分。

4.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程序

1)原产地证书的缮制

①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F)。证书第十一栏填制要求:完全原产,填写字母“P”;含进口成分,区域价值≥40%,填写字母“RVC”;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字母“PSR”。

②原产地证书由签证机构应出口商的书面申请签发,即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附件五所指的智利政府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必须以英文填具并署名,可涵括一项或多项同一批次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③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根据签证机构的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有关产品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并必须履行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

④签证机构应当有权在货物出口前,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审核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以及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为此,签证机构应当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审查出口商账目或开展任何其他适当的检查。

⑤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中国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在向智利海关提交时,应当不加盖“正本”字样;智利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在向中国海关提交时,应当仅有一份加盖“正本”字样。

2)相关文件

证明有关产品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①记录出口商或供应商获得有关货物过程的直接证据,如其账目或内部账册;

②用于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

③用于证明原料生产和加工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

④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原产地证书。

3)非缔约方发票

当交易货物由非缔约方开具发票时,货物原产国的出口商应当在相应原产地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原产国生产商的下列信息:名称、地址和国家。原产地证书中的收货人必须为中国或智利境内的人。

4)预确定

①应一缔约方境内的进口商或另一缔约方境内的出口商在货物进口前提出的书面申请,各缔约方海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情况说明,包括需要的详细信息说明,就下列事项做出书面预确定:税则归类;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②如果申请人已提交所有必需的信息,海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做出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应当在150日内做出。

③各缔约方应当规定,如果做出预确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改变,预确定自做出之日起或预确定中所确定的其他日期起至少一年内有效。

④如果事实或情况证明预确定所依据的信息是虚假或错误的,做出预确定的海关可以修改或废除该预确定。

⑤如果进口商依据已有预确定提出进口货物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海关可就进口的事实和情况与预确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是否一致做出判定。

⑥为了促进其他货物适用预确定时的一致性,各缔约方应当在不违反各自国内法律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公布其预确定。

⑦申请人在申请预确定时,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遗漏相关事实或情况,或未遵守申请预确定的规定,进口方可以按照其国内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措施、处罚或其他制裁。

(四)税收措施

协定明确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与双边自贸协定的关系:一是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措施;二是仅在GATT19943条对税收措施授予相应的权利或赋予相应的义务时,本协定才对该税收措施给予权利或赋予义务;三是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影响缔约双方在任何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关于某一税收措施,本协定与缔约双方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间存在不一致,后者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效力优先。如缔约双方已签订税收协定,该税收协定项下的主管机关应具有独有的责任确定在本协定和该税收协定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

(五)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以依据WTO协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服务贸易规定

中国—智利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包括正文(未分章)的22个条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覆盖领域、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减让表、国内法规、承认、透明度与审议、利益的拒绝给予、税收措施、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以及机构条款等。两个附件分别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和双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表。

中国—智利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有助于两国进一步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增进优势互补,提升国际竞争力;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创造商业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为两国企业和人民带来更多福利;也将有助于推动两国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

(一)中国对智利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中国在商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旅游和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等8大类对智利开放,共承诺56项。

1.中国对智利开放超过加入WTO的承诺

1)中国对智利开放超过加入WTO承诺的大类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对该大类中的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部门承诺开放:体育赛事推广服务、体育赛事组织工作服务、体育场馆运营服务(不包括高尔夫)

2)中国对智利开放超过加入WTO承诺的部门与分部门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市场调研、除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与采矿业有关的服务(石油与天然气)

运输服务大类中的空运支持服务:机场管理服务、空运服务的销售与营销、机场地面服务、通用航空服务。

2.中国对智利开放低于加入WTO的承诺

1)中国对智利开放低于加入WTO承诺的大类

通讯服务、金融服务,中国未对智利承诺。

2)中国对智利开放低于加入WTO承诺的部门与分部门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医疗和牙医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不配备技师的机械和设备的租赁或出租服务,个人和家用物品的租赁或出租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会议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

分销服务大类中的批发服务、特许经营服务、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

旅游和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大类中的饭店和餐饮服务(包括餐饮)

运输服务大类中的海洋运输服务、内水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3.中国单方面对智利开放的服务部门

1)中国单方面对智利开放的大类

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大类。

2)中国单方面对智利开放的部门与分部门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与农业、狩猎和林业有关的服务,渔业有关的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

分销服务大类中的佣金代理服务。

教育服务大类中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其他教育服务等。

 

(二)智利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1.智利对中国开放服务贸易的水平承诺

智利在水平承诺中把市场准入限制与国民待遇限制合并在一起。

1)支付和转移

智利中央银行为保证货币稳定,国内外支付稳定,根据宪法机构法或其他法律实施或将实施的措施不做承诺。为此目标,智利中央银行被授权以管理货币供给、信用流通以及国际信贷和外汇的交易。智利中央银行亦被授权发布货币管理、信用、金融和外汇规章。这些措施包括经常性支付限制、转移(资本流动)出入智利及相关交易,如根据储备要求对与外国的储蓄、投资和信用来往的要求。

2)投资法律

智利《外国投资条例》(第600号法令〔1974〕),是自主的、特殊性的投资制度。作为资本进入智利一般性制度的备选,潜在投资者可根据第600号法令规定的制度向外资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国—智利服务贸易协议和承诺减让表规定的义务和承诺不适用于智利第600号法令、外资条例、18.657号法律、外资投资基金法、上述法规的增续和更新、上述法规或智利在未来有可能实施的特别和(或)自主投资体制的修订。

为保证更大的确定性,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拒绝根据第600号法令和第18.657号法律提出的投资申请。此外,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根据前述第600法令和第18.657号法律管制外国投资的条款和条件。

3)原住民群体

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不能理解为对有权采取措施设立原住民群体的权利和优惠的约束。

4)商业存在

承诺减让表仅适用于下列外国投资者的商业存在类型:开放式或封闭式公共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子公司。

房地产收购和其他边境地区内的法律行为的履行必须符合有关立法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对此不作承诺。边境地区定义为位于境内10公里,离海岸5公里以内以及阿利卡地区的土地。

5)自然人移动

除根据商业存在,在智利设立的外资企业内的自然人移动外,不做承诺。该自然人须为高级职员和专家,在提交进入申请之日之前受该组织雇佣至少两年,并履行与其来源国的母公司同样职责。无论何种情况下,当雇佣人雇佣25人以上时,外国自然人不可超过在智利受雇员工总数的15%

高级职员是指那些接受在智利设立的企业董事会直接监管的管理人员,以及特别指从事下述工作者:执行对该组织或其部门或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管人、专家或管理者的工作;根据个人授权去雇佣和解雇,或建议雇佣或解雇,或建议与人事有关的任何其他措施。

专业人员指高素质人才,因其专业知识或以下原因在提供服务方面有不可替代性:拥有从事需专业技术的工作或活动的资格,提供服务的关键知识、研究设备、技术或管理;和在智利没有此类专业人员。

高级和专业人员不包括在智利设立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为法律目的,高级和专业人员必须在智利定居或居住。允许服务提供者临时准入2年,可再延长2年。依照这些条件准入的人员将受制于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临时的自然人流动包括:

A.一自然人寻求临时准入,为了参加商业会议,开展市场或投资调研,进行商业往来或参加与未来服务提供有关的谈判,包括在智利领土内设立公司或企业。商业访问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获得临时准入:(a)在智利不赚取报酬;(b)不参与直接对公众的销售;(c)自己不提供服务。

一服务提供者的代表,不在智利居住,寻求暂时准入,以参加服务销售谈判或签署服务销售协议,这些代表不直接从事面对大众的销售或者提供服务。

B.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如上所述的高级人员,在法人的范围内,负责在智利设立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存在:该代表不直接销售或提供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中国领土内有母公司,并在中国没有其他代表处,办公室,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2.智利对中国开放服务贸易的部门承诺

智利在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旅游和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等8大类对中国开放,共承诺75项。

智利单方面对中国开放的服务部门:

商务服务大类中的:自然科学的研发服务、跨学科的研究和开发服务,航空器租赁服务、农业机械和设备租赁、建筑机械和设备租赁,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包装服务。

分销服务大类中的批发服务。

旅游和与旅行相关服务大类的导游部门。

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第4条“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将双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现有的具体承诺,除金融服务外的内容纳入本补充协定”。

目前,中国和智利双方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比较低,虽然在个别部门超过了在WTO中的承诺水平,今后还有进一步谈判和开放的空间。

三、合作

为实现《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和原则,缔约双方重申加强各种形式的合作,尤其是经济、贸易、金融、技术、教育和文化合作的重要性。

(一)在经济方面的合作

中国、智利双方的经济合作应基于现有的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或安排,增进和加强缔约双方贸易与经济关系。

双方鼓励下列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但不限于下列活动:就促进和扩展缔约双方货物与服务贸易的方法而开展的政策对话和定期信息和观点交流;保持缔约双方在重大经济和贸易问题以及任何构成增进缔约双方经济合作障碍的信息互通;为访问对方国家的商人和贸易使团提供相关部门知识上或支持上的协助和便利;支持缔约双方商业界的对话和经验交流;建立并发展为商业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和政府采购提供信息和识别机会的机制;在存在经济利益的领域,鼓励公有和/或私有部门的行为,并为之提供便利。

(二)在研究、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基于双方现有的在研究、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和缔约双方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已经取得的后续成果;在适当的情况下,鼓励各自国家的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私有公司和其他研究组织达成在本协定框架下支持合作活动、计划和项目的直接安排,特别是和贸易与商业相关的;关注存在缔约双方共同利益和互补利益的部门的合作活动,尤其是便于缔约双方贸易和商业活动的信息通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活动。

双方应该适时鼓励下列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但不限于下列活动:与大学和研究中心磋商确定战略,鼓励联合的研究生学习和研究访问;交流科学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专家;交流信息和文件;推动公有或私有部门间的合作,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并共同努力进入新的市场。


(三)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基于双方在教育领域现有的合作协定或安排,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联系网络、相互理解和紧密的工作关系。

双方鼓励并便利各自相关教育机关、机构和组织适时在如下领域进行交流:教育质量保障进展;各个层次的在线和远程教育;初等和中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技术教育;为技术培训的产业合作。

教育合作的重点放在:信息、教具和演示材料的交流;在达成一致的领域内计划与项目的共同规划和执行,以及目标活动的联合协调;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协作培训、合作研发活动的发展;符合缔约双方共同利益的项目中相关教学人员、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的交流;增进对各缔约方的教育系统和政策的理解,包括有关各类学历的解释和评估的信息,由此,在高等教育机构间可能就学分转换和学历互认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合作开发创新的质量保障资源以支持学习和评估,以及教师和培训员在培训领域的专业发展。

(四)在劳动、社会保障和环境方面的合作

双方应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定增强双方在劳动、社会保障和环境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五)在中小企业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合作倾向于和中小企业共享信息与良好的实践。这些实践促进下游和上游导向的合作和产业链联结开发,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率,促进生产能力的开发以增加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机会,整合劳动力密集程序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技术以提高中小企业对中国和智利市场的认识。

合作应通过以下活动发展:信息交流;专家会议、论坛、专家对话和培训项目;促进经济工作者之间的联系,鼓励探索产业技术机会。

合作还应包括:设计和开发鼓励合作和生产链联结开发的机制;定义和开发集群发展的方法和战略;增加中小型出口企业获取与强制程序相关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信息的渠道;定义技术转让:倾向于向中小型企业转让技术创新和提高他们生产率的项目;增加中小型企业获取技术升级计划、金融支持与鼓励计划的信息的渠道;支持新的出口型中小型企业;识别有可能改进的特定领域。

(六)在文化方面的合作

基于现有的关于文化领域合作的协定或安排,促进双方的信息和文化交流。双方鼓励下列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但不限于这些活动:鼓励就文化政策以及本土文化的改进进行对话;鼓励文化事件的交流,增强艺术品意识;鼓励就国家遗产的保护和修复的经验进行交流;鼓励就管理艺术品的经验进行交流;主要通过视听部门的培训项目和交流方式来鼓励视听领域的合作,包括:共同生产、培训、开发和流通活动;拥有一个两国文化机关间的磋商机制。

(七)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

基于现有的、双方都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协定的基础,包括TRIPs协定,尤其是于20011114,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四次WTO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中提及的原则,和2003830通过的《关于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条的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有利于缔约双方的技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新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鼓励社会经济福利和贸易的发展;实现关于受保护标的物权利持有者的权利和使用者及社会的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方面为权利持有者和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提供确定性;鼓励杜绝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构成权利滥用、限制竞争或可能阻碍新开发的转让和传播的行为和条件;改进知识产权的有效注册登记。

在双方一致同意和拨定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双方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合作:作为研究和创新工具的知识产权使用的教育和传播计划;为公务员提供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培训和专业化课程及其他机制;在下列领域进行信息交流:知识产权系统的执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及其系统的意识而发起的适当倡议;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这些发展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领域:版权法所规定的恰当的限制和除外的执行,以及和恰当保护数字化权利管理信息相关的措施的实施;在多边或地区论坛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倡议的政策对话的通知;知识产权执行的联络点的通知;关于发展、提高相关法院判决和在国会中的法案的报告;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电子系统的知识的提高;缔约双方可能共同决定的其他活动或倡议。

(八)在促进投资方面的合作

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帮助双方促进一个有吸引力和稳定的互惠投资环境。双方应在下列各方面促进信息交流渠道的建立并为全方位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便利:在投资政策法律以及经济贸易和商业信息方面的交流;探究建立投资促进机制的可能性;为潜在投资者和投资合作方提供国家信息。

(九)在矿业和工业方面的合作

出于双方共同利益考虑并符合各自政策,双方在矿业和工业部门的合作应适当地鼓励各自国家的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私人公司和其他研究组织在本协定框架下达成支持合作活动、计划、项目或合资的直接安排;合作活动的重点是现有缔约双方共同和互补利益的部门;双方间现有的协定和安排,例如政府间的议定书或者是两国的铜公司和企业间的联合协定。

矿业和工业合作包括在以下领域开展工作,但不限于这些领域:生物开采(使用生物技术的开采);开采技术,尤其是地下开采业和传统冶金术;矿业中的生产率;用于矿业和其他部门应用的工业机器人技术;用于矿业和工业车间生产的信息技术和电信应用;用于矿业和工业应用的软件开发。

双方应适当地鼓励下列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但不限于这些活动:在利益相关领域的信息、文献交流以及机构间的联系;矿业和工业领域的学术、产业和企业网络的互访;与大学及研究中心磋商,确认鼓励联合研究生学习、研究访问和联合研究计划的战略;科学家、研究员和技术专家的交流;为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尤其是和部门活动的生产率相关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发,对公共/私人部门间的合作和合资企业的促进;在上述提到的领域中的技术转让;基于公共/私人合作和联合投资的创新技术模式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