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是商务部免费为地方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基本职能是针对我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过程中遭遇的经贸摩擦、不公平待遇和商业欺诈等,免费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指导并受理投诉,维护我境外商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过十年的二十多轮谈判,2015年6月17日,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政府在澳大利亚堪培拉签署了《中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贸协定》包括正文部分和4个附件。正文部分除序言外共17章,分别是初始条款与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自然人移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透明度、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一般条款与例外、最终条款。其中包括各章附件共11个。协定的3个附件分别是货物贸易减让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除协定正文和附件之外,中澳自贸协定谈判一揽子成果还包括两国政府《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假日工作签证安排的谅解备忘录》2个谅解备忘录,以及关于中医药服务的合作及取消10类职业的强制性技能评估要求的2项换文。这两部分文件与协定同时签署。
《中澳自贸协定》是我国首次与经济总量较大的主要发达经济体谈判达成的自贸协定,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服务贸易领域,澳大利亚是首个对中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投资便利化安排》系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国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作出的特殊便利化安排。澳大利亚是全球第二个通过自贸协定谈判就《假日工作签证安排》和中国特色职业人员入境配额向我国作出承诺的国家,也是截至目前给予中国相关自然人准入人数最多的发达国家。
《中澳自贸协定》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进程中迈出的重要和坚实的一步。《中澳自贸协定》也将全面提升两国经贸合作关系,进一步促进两国资金、资源和人员流动,推动两国经济优势互补向持久和深入方向发展,使两国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广泛获益。据澳大利亚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初步预测,《中澳自贸协定》将拉动澳GDP增长0.7个百分点,拉动中国GDP增长0.1个百分点。
中澳同为亚太地区大国和全球重要经济体,达成自贸协定将为亚太地区务实推进经济一体化进程,实现持久稳定与繁荣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节货物贸易
《中澳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领域达到了很高的自由化水平。中国96.8%的税目将实现自由化,且均采用线性降税这一简单直接的降税方式,其中5年内完成降税的税目比例为95%,剩余产品降税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5年。澳大利亚所有产品均对中国完全降税,自由化水平达到100%,其中91.6%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时即降为零,6.9%的税目在协定生效第3年降为零,最后1.5%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第5年降为零。
从贸易额角度看,中国实现自由化的产品自澳大利亚进口额占自澳进口总额的97%,其中协定生效时关税即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85.4%,5年内关税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92.8%。协定生效时,澳大利亚关税即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自中国进口总额也是85.4%,3年内关税降为零的产品进口额占比为98.4%,5年内所有产品关税均将降为零。
一、关税减让模式
(一)中国对澳大利亚的降税方式
中国进口关税减让表中,关税基础税率是指2013年1月1日有效的中国最惠国(MFN)税率。中国降税方式可以分为五大类:
1、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为零,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29.2%,自澳进口额占自澳总进口额的比重(下称进口额占比)为85.3%。即:
“A-0”类别:属于“A-0”类别的原产货物的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取消并约束在零。
2、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降税期分为3年、5年、6年、8年、9年、10年、12年和15年,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67.6%,进口额占比为8.7%。这类产品具体分为8小类:
(1)“A-3”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三次(3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2)“A-5”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五次(5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3)“B-6”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六次(6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4)“B-8”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八次(8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5)“B-9”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九次(9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6)“B-10”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十次(10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7)“B-12”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十二次(12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8)“B-15”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十五次(15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3、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同时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0.9%。这大类产品具体又分为2小类:
(1)“C-10*”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十次(10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并应适用第二章(货物贸易)第十四条(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规定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2)“C-12*”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分十二次(12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并应适用第二章(货物贸易)第十四条(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规定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
4、实施国别关税配额产品,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进口额占比为2.1%。“国别关税配额”类别: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应适用第二章(货物贸易)第十三条(国别关税配额)规定的国别关税配额,配额内税率为零,配额外税率为基础税率。
5、例外产品,即不参与关税减让,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3.1%,进口额占比为3%。即“D”类别:基础税率应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产品适用。
每一条目的关税基础税率和实施期类别在协定附件一第三部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减让表)中列明。
对于工业品,协定生效时,我国进口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的产品税目数占比和自澳大利亚进口额占比分别为32.4%和92.9%;通过降税期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65.1%和7%;不参加降税的工业品涉及171个税目,税目数占比为2.5%,但进口额占比仅为0.1%。协定实施后,中国工业品的进口平均关税将从8.8%降至0.2%,最高关税将从47%降至20%。
(二)澳大利亚对中国的降税方式
澳大利亚关税减让表中关税基础税率是指2013年1月1日的澳大利亚最惠国(MFN)税率。澳大利亚降税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1、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即“0”类别:属于“0”类别的原产货物的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取消并约束在零。
2、在协定生效后第3年关税降为零,即“3”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分三次(3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3、在协定生效后第5年关税降为零,即“5”类别:基础税率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对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分五次(5年),每年等比例削减至零并予以约束。
三种降税方式所涉税目数占澳大利亚总税目数的比重分别为91.6%、6.9%和1.5%;三种降税方式所涉相关产品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额占自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1.5%、16.9%和1.6%。
每一条目的关税基础税率和实施期类别在协定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二节(澳大利亚减让表)中列明。
协定生效时,澳大利亚进口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的产品税目数占比和自中国进口额占比分别为89.9%和81%;协定生效第3年关税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8.2%和17.3%;协定生效第5年关税降为零的工业品税目数占比和进口额占比分别为1.9%和1.7%。
中方产业部门可从关税减免和贸易创造等两个方面在《中澳自贸协定》中获益。在关税减免方面,据测算,协定实施将使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产品获得16.6亿美元的关税减免,协定生效时即可获得10.2亿美元减免(占减免总额的61.5%),协定生效3年内可获得16亿美元的减免(占减免总额的96.4%)。中国享受关税减免额度较大的产品主要有服装和皮革、电子和机械产品、其他制成品、钢铁和金属,以及化工产品等,减免金额为15.3亿美元(占减免总额的91.9%)。
在贸易创造方面,协定实施后中国对澳出口占中国总出口中的比重预计将从1.7%提高到2.1%左右。中国出口增加潜力较大的产品主要为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电子和机械设备、钢铁和金属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对澳大利亚而言,由于中国工业品相对具有竞争力,澳大利亚对部分敏感工业品设置了3年或5年的降税期,为相关产业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期。
二、农产品领域的贸易自由化
根据协定安排,在辅以适度合理保障的前提下,中澳两国的农产品实现了较高水平的自由化。降税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农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将由实施前的12.94%下降到0.51%,占农产品税目93.7%的农产品关税将降为零。澳大利亚99.4%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为零,涉及自中国进口农产品总额的99%,其余产品将在3年内完成全部自由化进程。
中国对澳大利亚在农产品领域的贸易自由化采取国别关税配额与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平稳进行。
(一)国别关税配额
对于中方在协定第二章附件一(第二章四条“关税取消”减让表)其减让表中列明采取国别关税配额(CSTQ)的羊毛产品,中方应在协定生效后,按第二章附件一中所列年份对应的数量,对原产自澳大利亚的进口给予零关税待遇;在任何给定日历年中,超过所列数量的原产自澳大利亚的这些产品的进口应适用最惠国(MFN)税率;并且一直维持最后一阶段的国别关税配额数量。
中方应以透明的方式实施国别关税配额,并应澳方要求,提供已发放的国别关税配额数量的信息。除非另行商定,澳大利亚原产产品国别关税配额管理所适用的规章将与《201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 2014第65号)或在任何给定日历年有效的后续规章保持一致。
羊毛产品的国别关税配额的产品如下表:
表1 产品
协调制度编码 | 货品名称 | |
1 | 51011100 |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
2 | 51011900 |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
3 | 51012100 |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
4 | 51012900 |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
5 | 51013000 | 未梳碳化羊毛 |
6 | 51031010 | 羊毛落毛,不包括回收纤维 |
表2 国别关税配额数量
阶段 | 国别关税配额数量(吨) |
1 | 30,000 |
2 | 31,500 |
3 | 33,075 |
4 | 34,729 |
5 | 36,465 |
6 | 38,288 |
7 | 40,203 |
8 | 42,213 |
9 | 44,324 |
注:所有数量为净毛重量。如果生效日为1月1日,则阶段即为年。
(二)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如果由于按照《中澳自贸协定》规定降低或消除关税,导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与奶粉进口到中国的数量绝对增加或相对于国内产量相对增加,且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中方可对澳方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中方可根据协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对该章附件二中所列农产品(牛肉与奶粉)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在任何给定日历年中,如中方进口原产自澳大利亚的牛肉与奶粉产品的数量超过这些产品该日历年的触发水平,中方可通过附加关税的形式对这些产品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但实施的附加关税与任何其他适用于这些产品的关税之和,不得超过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适用的最惠国实施税率或基础税率,以较低者为准。但中方据此实施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仅适用至实施该措施的日历年年底;任何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应以透明的方式实施。中方应确保以澳方易于获得的方式定期公布进口数量,并应在采取措施前尽早,无论如何应在采取措施后10日内,给予澳方书面通知,包括相关数据。
1、牛肉
中国可采取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牛肉产品如下表:
表1 产品
协调制度编码 | 货品名称 | |
1 | 02011000 | 整头及半头鲜、冷牛肉 |
2 | 02012000 | 鲜、冷的带骨牛肉 |
3 | 02013000 | 鲜、冷的去骨牛肉 |
4 | 02021000 | 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
5 | 02022000 | 冻的带骨牛肉 |
6 | 02023000 | 冻的去骨牛肉 |
表2 数量触发水平
阶段 | 触发水平(吨) |
1 | 170,000 |
2 | 170,000 |
3 | 170,000 |
4 | 170,000 |
5 | 174,454 |
6 | 179,687 |
7 | 185,078 |
8 | 190,630 |
9 | 196,349 |
10 | 202,240 |
11 | 208,307 |
12 | 214,556 |
13 | 220,993 |
14 | 227,623 |
15 | 234,451 |
16 | 241,485 |
17 | 248,729 |
2、奶粉
中国可采取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奶粉产品如下表:
表1 产品
协调制度编码 | 货品名称 | |
1 | 04022100 | 脂肪量>1.5%未加糖固状乳及奶油 |
2 | 04022900 | 脂肪量>1.5%的加糖固状乳及奶油 |
表2 数量触发水平
阶段 | 触发水平(吨) |
1 | 17,500 |
2 | 18,375 |
3 | 19,294 |
4 | 20,258 |
5 | 21,271 |
6 | 22,335 |
7 | 23,452 |
8 | 24,624 |
9 | 25,855 |
10 | 27,148 |
11 | 28,506 |
12 | 29,931 |
13 | 31,427 |
14 | 32,999 |
15 | 34,649 |
《中澳自贸协定》生效的日历年当年的触发水平应为表中列明的阶段1的触发水平,但须根据本协定在当年的有效时间比例折算。后续年份的触发水平应为表中列明的相应阶段的完整触发水平,最后一阶段(第15年)的触发水平是否继续维持根据本章第十四条八款确定。
3、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审议
协定规定,在上述农产品适用数量触发水平的最后一阶段(牛肉为第17年,奶粉为第15年),货物贸易委员会将对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进行审议。如审议结论是适用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自澳大利亚的进口对中国相关国内产业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则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不再实施。如货物贸易委员会确定产生了严重损害,则6年后再次进行上述审议,此后如需要,每6年再次进行审议。
澳大利亚是农业强国,是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国。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农产品竞争力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农业产业,《中澳自贸协定》通过部分产品例外,安排较长的过渡期,设置农产品特保措施和国别配额措施,中国对重点农产品进行了适度的保护,在较长的时间内,给予相关国内产业调整、应对的时间。此外,中国还对粮食、棉花、植物油和糖等产品作出例外安排,不进行关税减让。同时,本着“以开放促改革”的精神,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实施,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牛羊肉、乳制品、葡萄酒、龙虾、水果等一些消费品上获得更多的优质进口来源,对高端产品的差异化选择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三、原产地规则
在货物贸易领域,核心是企业能否善用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享受自贸协定的关税优惠待遇。
(一)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货物原产地判定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及声明等内容。关于原产地判定标准,“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缔约一方获得或者生产。“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判定标准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具体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中澳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是目前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最复杂、细致的规则。
(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
1、适用完全获得(WO)标准
完全获得表示货物按照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是在一方完全获得。
2、适用税则归类改变(CTC)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者双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仅经过重新归类而无任何物理变化的货物不得获得原产资格。
(1)章改变(CC)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①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②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③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子目;④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从第X章改变至此除外。
(2)品目改变(CTH)表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例如:①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品目;②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从品目XX.XX改变至此除外。
(3)子目改变(CTSH)表示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例如:①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②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品目;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或提纯原产地规则、或化学章注不赋予本品目货物原产地。③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从子目XX.XX改变至此除外。④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从品目XX.XX改变至此除外;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
3、适用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RVC%)
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表示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进行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的最小百分比要求。例如: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4、适用选择性标准
如某一品目或子目适用选择性标准,则相关货物满足任意一条特定规则即视为符合有关特定原产地规则。例如:①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品目;或者在一方领土内经过熏制工艺获得。②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或者从已成型但尚未做进一步预处理和整理的机织物生产,只要其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经过染色或印花工序并完成生产。③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品目,并且按重量计至少50%的活性成分含量为原产。
5、适用复合标准
适用复合原产地特定规则,同时满足其中的所有标准才可视为符合该规则。例如,①品目或子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30%、40%、45%、50%、60%。②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60%,限从生咖啡豆制造并包括焙炒工序。
6、适用复合标准与选择性标准相结合
复合标准与选择性标准结合起来使用,例如:①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或者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并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②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子目,从品目xx.xx改变至此除外;或者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60%。
(三)化学品章节原产地规则
1、化学反应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通过化学反应获得的第27章至第40章的货物应视为原产货物,如果该化学反应在一方领土内发生。
就本节而言,“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
在确定产品是否原产时,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1)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2)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者
(3)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2、提纯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28章至35章,以及第38章和第39章的产品,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的提纯工序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1)提纯后产品的杂质含量减少至少80%;或者
(2)因降低产品的杂质含量或清除产品含有的杂质,该产品适用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①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物质;①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的化学产品和试剂;③用作微量元素的要素和组分;④用于特定光学用途;⑤用作健康和安全的无毒物质;⑥用于生物技术;⑦用作分离过程中的载体;或者⑧原子核级用途。
3、混合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30章和第31章、以及品目3302、子目3502.20、品目3506、3507、3707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按比例、有控制地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则在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混合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4、颗粒大小改变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30章、第31章和第39章的产品,有目的、有控制地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则在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种改变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5、标准物质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28章至32章、第35章及第38章的产品,在一方领土内发生的标准物质的生产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就这一原产地规则而言,“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
6、异构体分离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28章至第32章、第35章和第39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7、蒸馏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品目2710的产品, 下列加工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可以赋予原产资格:
(1)常压蒸馏:在蒸馏塔中,将石油转化为沸点不同的成分,再将蒸汽浓缩成不同的液化馏分的分离过程。石油蒸馏的产物包括液化石油汽、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热油、轻瓦斯油及润滑油等;或者
(2)真空蒸馏:在低于常压,但尚未低至分子蒸馏的压力下蒸馏。真空蒸馏用于蒸馏石油中的重馏分等高沸点热敏材料,以生产轻重程度不同的真空汽油及残渣。一些炼油厂将瓦斯油进一步加工成润滑油。
关于原产地证书和声明,对于进口方海关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的货物,进口商可提交原产地声明以代替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同一批次澳大利亚原产货物,企业在进口时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四、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措施
《中澳自贸协定》与我国已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相比,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首次纳入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有关规定,丰富了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合作、运用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快货物放行,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具体而言,协定规定中澳双方应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与中澳双边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应实施预裁定制度,就税则归类、原产地规则等事项作出预裁定;双方应简化海关程序,允许提前申报、担保放行,对易腐货物和暂准进口货物根据国内法加快处理放行。这些都将为两国贸易企业提供较大的便利。
五、动植物检验检疫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澳自贸协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章节主要包括目标、范围、透明度、区域化和等效性、委员会等11个条款,在重申世贸组织有关原则的同时,对透明度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突出了双边合作的内容,并纳入了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条款,以促进双方技术能力的共同提升。该章还设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建立了磋商机制,以促进双边检验检疫问题的及时解决。
《中澳自贸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章节包括目标、范围、透明度、国际标准、委员会等13个条款,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纪律,鼓励双方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探索开展技术援助活动,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透明度。该章还专门设立了贸易便利化条款,鼓励双方通过合作提高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水平,促进合格评定结果互认,以便利双边贸易。该章下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将负责监督实施。
六、贸易救济措施
《中澳自贸协定》的贸易救济章节,可以对双方产业实施一定的保护,以应对冲击。贸易救济章节共10条31款,内容涵盖了双边保障措施、全球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其中双边保障措施条款规定,如果由于《中澳自贸协定》的实施导致一方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对另一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则另一方可以在过渡期内对其采取双边保障措施,即提高该产品关税或中止进一步降税,以适当限制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权益。自贸协定同时保留了双方在WTO贸易救济规则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节 服务贸易
在服务领域方面,从协定结构上看,主要包括服务贸易章节及其金融附件、自然人移动章节及其自然人移动具体承诺附件、中方具体承诺减让表、澳方不符措施负面清单、服务领域合作换文和谅解备忘录。
《中澳自贸协定》是我国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签署的首个高水平自贸协定,双方在众多服务部门作出的开放承诺均达到各自自贸协定的较高水平。澳方对中方承诺的开放水平高于新近达成的澳韩、澳日自贸协定,中方承诺水平也高于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已商签的其他自贸协定(CEPA和ECFA除外)。
一、服务贸易章节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章节的主要内容
《中澳自贸协定》第八章服务贸易有三个部分25个条款,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第二部分承诺方式,包括两节:第一节正面清单方式,第二节负面清单方式,中澳两国分别采取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方式向对方承诺;第三部分其他规定,包括国内规制、承认、资格互认合作、支付与转移、利益的拒绝给予、透明度、电信服务、服务贸易委员会、联系点、减让表的修改、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审议、合作等条款。
此外,服务贸易章包括2个附件:附件一第七条项下涵盖的部门;附件二金融服务。
附件二有8个条款,包括:范围、定义、国内法规、承认、监管透明度、争端解决、金融服务委员会、磋商。该附件针对的是中澳双方的金融服务规定。金融是中澳双方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在《中澳自贸协定》的框架下,双方一致同意,未来将就银行、证券、反洗钱等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例如,澳方将对被提名担任中资银行澳大利亚分行或子行“负责经理人”的中方人士,结合有关要求,考虑中方人士在中国获得的相关资格和经验,为中资银行经理人赴澳开展业务提供便利。中国机构可在国民待遇基础上,以支付体系成员和支付系统运营商的身份在澳大利亚提供支付服务。这些将为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在中方要求下,澳方承诺将对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从100%降到40%,我国中资银行在澳分行的资金成本将大幅降低。
(二)正面清单方式
第八章第二部分承诺方式,第一节正面清单方式,包括:具体承诺减让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附加承诺。这节是对中国的规定和中方的承诺,并有1个附件----附件一第七条项下涵盖的部门。
协定第八章第七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如一方根据本节作出承诺,对于列入本章附件一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该方应给予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非缔约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些服务部门是:环境服务(CPC 9401-9406、9409)、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CPC 512、514、516及517)、与林业相关的服务(CPC 8814,条件:承诺限于给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工程服务(CPC 8672)、集中工程服务(CPC 8673)、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CPC 841、842、843、844、845及849)、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CPC 641、642、643、7471及7472)、与科学技术咨询相关的服务(CPC 8675,不包括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服务)、证券服务、教育服务(不包括国家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
(三)负面清单方式
第二节负面清单方式,包括:不符措施清单、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这节是对澳大利亚的规定与澳方的承诺。不符措施清单包括投资和服务贸易两大领域,因此该清单附在协定之后。
《中澳自贸协定》的重要突破是澳大利亚在投资和服务贸易承诺方面对中国采取负面清单模式(又称“否定式列表”)。澳方同意对中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成为世界上首个对我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中方在入世承诺基础上,以正面清单方式(又称“肯定式列表”)及“混合式列表”,向澳方承诺开放大部分服务部门。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各成员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方式有“肯定式列表”(即减让表对所包含的部门列出各成员愿意接受的实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承诺)和“否定式列表”(即减让表包括的措施是各成员想保持的与共同规则不一致的例外)以及“混合式列表”(即在部门中采用肯定列表,而在部门内的开放度上同时采用肯定式列表和否定式列表)。如果出现“除----之外,没有限制”,就表明这是一个贸易限制措施的否定列表;而如果出现“除----之外,不做承诺”,就表明这是一个市场开放减让的肯定列表。
负面清单列明了外国服务、服务提供者不能参与服务贸易、投资的部门、领域和产业,凡是针对外国服务、服务提供者的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为“升级”双方服务贸易开放预作安排。双方同意在《中澳自贸协定》实施后,在双方未来商定的时间,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推动实现更高的相互开放水平。
二、中国对澳大利亚的承诺----正面清单
(一)水平承诺
中国的服务贸易水平承诺与其他中国自贸协定相似。只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增加了一些限制:在商业存在方式,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承诺外,对于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作承诺;在自然人移动方式,除与市场准入栏中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二)部门承诺
中国在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11大类方面,对澳大利亚作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特别是在其他承诺方面,作出了下列特别承诺:
1、商务服务
(1)法律服务。①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以协议为基础相互派驻律师担任顾问。互派律师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可将其律师派驻到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有关中国法和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顾问,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可将其律师派驻到中国律师事务所担任有关外国法和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顾问。双方应在各自独立的商业范围内进行合作。②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的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营组织的客户不限于上海。联营组织的澳大利亚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2)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①允许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②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应给予国民待遇。③申请人将在不迟于提出申请后30天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结果。④提供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中所列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税收和管理咨询服务。它们不受在管理咨询服务(CPC865)和税收服务(CPC 8630)中关于设立形式的要求的约束。
(3)建筑设计服务、 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①已在中国设立的澳大利亚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申请更高级别的企业资质时,其在澳大利亚和中国的业绩可共同作为主管部门审核评定的依据。②已在中国设立的澳大利亚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在中国申请更高级别的企业资质时,其在澳大利亚和中国的业绩可共同作为主管部门审核评定的依据。
(4)相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件要求,经中方审批许可,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可在中西部地区提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服务。
2、电信服务
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公司或外商独资公司,经营以下增值电信业务:
(1)基础电信服务。①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②存储转发类业务;③呼叫中心业务;④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公司,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所有此类中国-澳大利亚合资或澳大利亚独资电信公司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均须在上海自贸区内。中国承担服务贸易减让表所附附录1中《参考文件》所包含的义务。
(2)视听服务。在不损害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的一致性的情况下,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影院放映,此类进口的数量应为每年20部。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澳大利亚独资建筑企业可承揽位于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在此情况下,可免除对澳大利亚建筑企业在此类项目中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
4、分销服务
允许澳大利亚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市场准入或部门或分部门栏中所列产品,并提供按附录2定义的附属服务。
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按附录2定义的全部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5、教育服务
中方将在协定生效后一年内,审查、评估并在中国教育部涉外教育监管网上新增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招收海外学生院校及课程注册机构(CRICOS)注册的77家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名单。此项安排将有助于中国留学人员及时获取准确、权威的澳大利亚教育服务信息。
此外,中澳双方还决定扩大并深化两国教育服务的进一步合作。对于在CRICOS注册的澳高等教育机构,澳方将向中方提供相关监管决定的详细信息,以进一步提高澳方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情况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国赴澳留学生的权益。与此同时,澳方也欢迎中方教育机构赴澳设立中文国际学校。
6、与健康相关的服务与社会服务
我国允许澳大利亚在华设立养老机构,不仅可以满足国内部分消费者对高端养老服务的需求,还有助于国内相关服务提供者吸收外资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促进我国养老产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作为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具备相对健全的养老体系。政府、非盈利机构和商业企业都是养老服务的参与方,拥有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经验,并发挥着不同作用。通过中澳自贸协定,允许澳大利亚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外资独资的盈利性养老机构,有助于推动国内养老产业稳步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7、金融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1)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将允许澳大利亚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2)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例如分行或外资法人银行)须事先设立代表处的规定。若澳大利亚的银行在华设立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在华设立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满足相关审慎性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取消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最低营运资金的数量要求。澳大利亚银行在华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经许可批准,可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3)经中方批准,允许在华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机构在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后参与证券化业务(仅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相关服务),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享受国民待遇。
8、运输服务--海运服务
(1)下列港口服务以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使国际海运提供者可获得:①领航;② 拖带和牵引辅助;③物资供应、供油和供水;④垃圾收集和压舱废物处理;⑤驻港船长服务;⑥助航设备;⑦船舶运营所必需的岸基运营服务,包括通信、水、电供应;⑧紧急修理设施;⑨锚地、泊位和靠泊服务。
(2)①允许符合条件的澳大利亚海运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外商独资船舶管理公司。② 允许符合条件的澳大利亚海运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合资海运公司,外资可以拥有多数股权。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澳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可由中澳双方协商确定。④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拥有或光船租赁的船舶可以按照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船舶登记。
中方在入世承诺基础上,以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对澳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部门,并纳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举措。今后,在双方未来商定的时间,中方将以负面清单方式与澳方开展并尽快完成服务贸易谈判。
三、澳大利亚对中国的承诺----负面清单
澳大利亚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投资和服务贸易部门,除少数领域外,给予中方全面最惠国待遇。澳大利亚的不符措施负面清单包括2节(两类)共65项:
(一)一般的负面清单
协定附件三澳大利亚“不符措施清单”第一节规定,根据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九条(不符措施清单)和第九章(投资)第五条(不符措施)的规定,澳大利亚清单第一节列出的不受协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约束的澳大利亚现行措施。
这节内容 ,采取部门、涉及义务、政府级别、措施来源、描述五个栏目列出。“部门”是指该清单项所针对的部门;“涉及义务”规定的本节引言第一款所提及的义务,根据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九条(不符措施清单)和第九章(投资)第五条(不符措施)的规定,不适用于所列措施;“政府级别”是指维持所列措施之政府的级别;“措施来源”是指作为清单项所涉不符措施来源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措施来源”里提及的措施:是指截至协定生效之日修订、延续或更新的措施;并且包括依据该措施授权而采纳或维持并与该措施协调一致的任何附属措施;“描述”说明的是该清单项所涉及的不符措施。
1、有关投资、并购、土地的措施
涉及所有投资和服务部门;涉及义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政府级别是中央与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包括《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1989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1998年金融产业(持股)法》(联邦)以及部长声明。《1994年土地法》(昆州);《1988年外资所有权土地登记法》(昆州)。
描述:中央政府:
A. 以下投资可能遭到澳大利亚政府的反对,且可能需要向政府报告:
(a)外国人3对媒体部门投资达5%或以上,无论投资价值的多少。
(b)外国人对以下部门资产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澳大利亚现有4企业或指定公司5的投资:(i)电信部门;(ii)运输部门,包括机场、港口设施、铁路基础设施、国内外航空及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内外往来提供的水运服务;(iii)向澳大利亚或其他国防部队提供培训或人力资源,或制造或供应军事用品、设备或技术;(iv)制造或供应可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设备或技术;(v)开发、制造或提供与加密和安全技术及通信系统相关的服务;以及(vi)提取铀或钚(或提取权),或运营核设施。
(c)外国人对金融产业公司6以外其他所有部门总资产超过10.94亿澳元#之澳大利亚现有企业或指定公司的投资。
(d)外国人收购已开发的价值超过10.94亿澳元#的非住宅型商业房地产。
(e)外国政府投资者的直接投资,不论投资规模大小。
已申报的投资项目,可能会依据临时令而遭到拒绝,和/或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获得批准。(a)至(e)款所提及的且无需申报的投资项目,可能要以FATA第18条至第21和21A条规定的法令为准。
B.外国投资者对现有金融产业公司股权的收购或订立的安排,若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持股状况或形成对现有金融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7,则可能会被拒绝,或需满足某些条件8。
C. 除本清单项所述措施外,第一节或第二节的清单项阐述了其他可能给以下领域外国投资造成具体限制或要求的不符措施:(a)澳洲电讯;(b)联邦血清实验室;(c)澳洲航空公司;(d)澳洲航空公司以外的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e)城市土地;(f)农业用地;(g)农业企业;(h)联邦出租机场;以及(i)水运。
此外,昆士兰州有地方措施。
2、有关公司高管的措施
涉及部门:所有投资和服务部门;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是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2001年公司法》(联邦)、《2001年公司法规》(联邦)。
描述:私人公司中至少必须有一名董事是澳大利亚常住居民。上市公司中至少必须有两名董事是澳大利亚常住居民。私人公司中至少必须有一名秘书(若该私人公司任命一名或多名秘书)是澳大利亚常住居民。上市公司中至少必须有一名秘书是澳大利亚常住居民。
3、有关社团的措施
涉及部门:所有投资和服务部门;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社团法》(北领地)等6个地方法规。描述: 例如,社团成立申请,必须由北领地居民提出;法人社团的公职人员,必须为北领地居民。
4、有关合作社的措施
涉及部门:所有投资和服务部门;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2002年合作社法》(首都领地)等6个地方法规。
描述: 澳大利亚各州各领地,除南澳大利亚州外,合作社在其经营所在的各州或领地均必须拥有一个注册场所。在南澳大利亚州,登记簿必须保管在南澳大利亚州的办公室里。合作社秘书必须是澳大利亚常住居民。除实施全国合作社法的州及领地外,外国合作社必须在其经营所在的各个州或领地任命一名合作社代理人。除实施全国合作社法的州及领地外,外国合作社必须在其经营所在的各个州或领地任命一名居民,担任代表合作社接收所送达之所有通知和法律程序的人员。合作社至少必须有两名董事是澳大利亚居民。
5、有关合伙企业的措施
涉及部门:所有投资和服务部门;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1963年合伙企业法》(首都领地)等7个地方法规。
描述:在某个州或领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公司,必须在该州或领地设有办公室、总部或注册场所。
6、有关消费与公平贸易的措施
涉及部门:所有投资和服务部门;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消费者事务与公平交易法》(北领地)、《消费者事务与公平交易(赠券)条例》(北领地)。
描述: 第三方交易方案的推广机构,必须在澳大利亚设有办事处。
7、有关安保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安保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措施来源:《1997年安保产业法》(新州)。
描述:在新南威尔士州,只有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方可取得在新南威尔士州开展安保业务的许可证。
8、有关专利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专业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90年专利法》(联邦)、《1991年专利法规》(联邦)。
描述:专利代理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常住居民,方可在澳大利亚注册从事职业活动。
9、有关律师、公正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专业服务—法律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1947年受托公司法》(首都领地)等8个地方法规。
描述:例如,在北领地,除《2001年公司法》(联邦)第601RAA条规定之“许可受托公司”或北领地法律授权可取得遗嘱验证书并开展相应行动的法人团体外,任何法人团体均不可取得遗嘱验证书或充当遗嘱执行人或已故者遗产的受托人。
10、有关审计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专业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与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2001年公司法》(联邦)、《1998年合作建房与斯塔尔-鲍凯特社团法》(新州)、《1980年房地产代理人法》(维州)。
描述: 例如,联邦政府层面:非澳大利亚常住居民的人士,可能会被拒绝注册成为公司审计师或清算师。提供审计服务的事务所,至少必须有一名合伙人是澳大利亚常住的注册公司审计师。
11、有关建筑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专业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方政府。
措施来源:《建筑师法》(北领地)。
描述:在北领地,要注册成为建筑设计合伙企业或公司,该合伙企业/公司的经营场所必须位于北领地境内,或在北领地境内开展经营活动。
12、有关移民代理人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专业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58年移民法》(联邦)。
描述:移民代理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或持特殊类别签证的新西兰公民,方可在澳大利亚开展移民代理执业活动。
13、有关报关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专业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01年海关法》(联邦) 。
描述: 报关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内或从澳大利亚提供服务,方可成为澳大利亚报关经纪人。
14、有关邮政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通信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89年澳大利亚邮政公司法》(联邦)。
描述:作为政府全资实体,澳大利亚邮政公司享有在澳大利亚境内发行邮票和在澳大利亚境内为来自于澳大利亚境内外的信件提供寄递服务的专营权。这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收取在澳大利亚境内投递的信件;以及在澳大利亚境内投递信件。
该保留条款不包括:承运重量超过250克的信件;在澳大利亚境内承运收费至少达到承运时普通邮件现行平邮收费标准4倍的信件;以及《1989年澳大利亚邮政公司法》(联邦)第30条规定之保留业务的其他例外情况。
澳大利亚邮政公司还享有某些专有的权利、权力和豁免权,如在提供邮政和快递服务时使用和进入公共用地。
15、有关电讯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通信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91年澳大利亚电讯公司法》(联邦)。
描述:外国实体在澳大利亚电讯公司(Telstra)的合计股份不得超过35%。单个或关联团体外国投资的股份,不得超过5%。澳大利亚电讯公司的董事长与多数董事,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且澳大利亚电讯公司的总部、主要经营基地及注册场所应保持在澳大利亚。
16、有关研发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研发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2004年生物发现法》(昆州)。
描述:在昆士兰州,利益分享协议应规定,使用样本或衍生品来开展生物发现研究与商业化的从属许可应先授予位于昆士兰的实体,其次授予位于澳大利亚的实体,最后方可授予位于海外的实体。任何缔结利益分享协议的实体,必须征得同意方可向海外实体授予从属许可。
17、有关房地产与分销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地产与分销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89年社区土地管理法》(新州)等12个地方政府法规。
描述: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非澳大利亚居民不可被委任为(开发地块、街区地块或分契单位所有人的)代理人。非澳大利亚居民不可被委任为(地块所有人、业主法团交易的)代理人。申请获许成为新州的房产、股票、商业、分契管理或社区管理代理人,其注册场所必须位于新南威尔士州。
18、有关渔业与珍珠养殖业服务
涉及部门:渔业与珍珠养殖业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与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91年渔业管理法》(联邦)等7个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
描述: 中央政府层面,外国渔业船舶14必须获得授权,方可在澳大利亚渔业捕捞区开展渔业捕捞活动,包括用于支持或准备任何渔业捕捞活动或加工、运载或转运鱼类的活动。获得授权开展此类渔业捕捞活动的外国渔业船舶,可能需要缴纳税收。
19、有关采矿与相关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采矿与相关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85年Mount Isa Mines Limited协议法》(昆州)。
描述: 在昆士兰州,Mount Isa Mines的经营者,应在合理且具有经济可行性的情况下: (a)使用居住在昆士兰州境内现有的专业顾问服务;(b)使用昆士兰州境内现有的劳动力;(c)在施工作业、材料、厂房、设备和易耗品的规范编制、合同招标与发包时,确保向昆士兰供应商、制造商与承包商提供合理的投标或报价机会;及(d)在施工作业、材料、厂房、设备与易耗品的发包或订货时,在价格、质量、交货与服务等同或优于其他可获取来源的情况下,适当并尽可能优先考虑昆士兰供应商、制造商与承包商。
20、其他商业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其他商业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性交易监管法》(北领地)
描述: 在北领地,只有北领地居民方可获发陪侍机构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或管理许可证。对于获发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实体,其管理者也必须满足居住要求。
21、有关粮食分销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分销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83年大米营销法》(新州)、《1946年马铃薯营销法》(西澳州)。
描述: 在新南威尔士州与西澳大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对大米保留经销管理局制度,而西澳大利亚州对马铃薯也保留经销管理局制度。
22、有关火器分销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分销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火器管理法》(北领地) 。
描述: 在北领地,只有北领地居民方可获发火器许可证。许可证与牌照将在持证人不再永久居住于北领地三个月后失效。
23、有关烟酒分销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分销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酒类管理法》(北领地)及政策和实践、《卡瓦酒管理法》(北领地)、《烟草管控法》(北领地)及政策和实践。
描述: 在北领地,北领地酒牌发证委员会可规定,个人持牌人、合伙持牌人的至少一名持牌人、或公司持牌人的指定代理人,必须常住于该酒牌许可场所的区域内。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持有人只能在许可证指定场所销售烟草产品。酒牌许可场所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只能授予相关场所的酒牌持牌人。
24、有关葡萄酒分销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分销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94年葡萄酒业管理法》(昆州)。
描述: 在昆士兰州,为取得葡萄酒销售经营许可证,依据该许可证开展的业务必须对昆士兰州葡萄酒业做出显著贡献。为取得可销售葡萄酒的葡萄酒生产商许可证,经销者必须销售在该许可证相关场所种植的水果酿制的葡萄酒,或销售在该许可证相关场所酿制的葡萄酒。
25、有关银行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59年银行法》(联邦) 、《2000年银行修订条例》(第1号)(联邦)、《1998年支付系统(监管)法》(联邦)。
描述: 要在澳大利亚开展银行业务的实体,必须是法人必须是法人实体,并获得澳大利亚金融监督管理局(APRA)授权,成为经授权的存款吸收机构(ADI)。
外国存款吸收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只能通过在澳大利亚本地注册成立的存款吸收子公司或授权分公司(外国ADI),或通过上述二者,方可在澳大利亚开展银行业务。
外国授权的存款吸收机构(ADI)不得接受个人及非法人机构低于25万澳元的初始存款(及其他资金)。
外国存款吸收机构在澳大利亚设立的代表处,不得在澳大利亚开展任何银行业务,包括发布存款广告。此类代表处只允许作为联络点。
位于海外的外国银行,只能通过发行债务证券方式在澳大利亚融资,前提是这些证券必须以不低于50万澳元的打包发售/交易,且这些证券及任何关联资料备忘录清楚表明发行银行未依据《1959年银行法》(联邦)在澳大利亚取得授权。
26、有关银行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59年银行法》(联邦) 。
描述:之前归联邦政府所有的联邦银行的负债,纳入过渡担保安排范围内。
27、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84年信贷(管理)法》(西澳州)、《1985年信贷(管理)条例》(西澳州)、《1964年收债人许可法》(西澳州)、《1964年收债人许可条例》(西澳州)、《1975年金融经纪人管控法》(西澳州)、《1977年金融经纪人(通用)条例》(西澳州)。
描述: 在西澳大利亚州,拟在西澳大利亚州开展信贷提供业务(包括在其他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信贷的提供)的自然人(单独或与他人合伙)或法人团体,必须在澳大利亚设有总部,且在西澳大利亚州设有主要经营场所。
任何拟在西澳大利亚州开展收债人业务或行使收债人任何职能的人员(包括法人团体),必须在该州设有主要经营场所。
拟在西澳大利亚州开展金融经纪人业务的自然人,必须是西澳大利亚州的常住居民。金融经纪人在开展经纪人业务时,其注册场所必须位于西澳大利亚州。
28、有关二手货物或典当业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2003年二手货物经营者及典当商法》(昆州)。
描述:在昆士兰州,经营二手货物或典当业务的人员,其主要经营场所必须位于昆士兰州,且可由人亲自送达文件,不包括邮局信箱。
29、有关健康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健康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61年联邦血清实验室法》(联邦)。
描述: 在任命、更换或撤除联邦血清实验室(CSL)超过三分之一在某个特定时间任职的董事时,不可计入重大外国持股17所附有的表决权。联邦血清实验室总部、联邦血清实验室使用的主要设施以及用来生产源自澳大利亚个人捐献血液或血浆之产品的联邦血清实验室任何辅助设施,必须始终设在澳大利亚。联邦血清实验室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及任何会议的主持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联邦血清实验室不得谋求在澳大利亚境外注册设立。
30、旅游与旅游相关服务
涉及部门:旅游与旅游相关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88年旅游代理法》(昆州)。
描述: 在昆士兰州,取得旅游代理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必须在昆士兰拥有营业地址。
31、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涉及部门: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1992年自然保护法》(昆州)、《2006年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条例》(昆州)、《2006年自然保护(管理)条例》(昆州)、《2000年自然保护(受保护植物)保护计划》(昆州) 。
描述: 在昆士兰州,一公司只有在昆士兰州设有办事处时,该州环境与遗产保护部首席执行官才会向其授予野生动物授权18,而非野生动物运输许可。首席执行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批准某个人员成为受保护植物的授权栽培者或传播者:(a)若为自然人,则该人员应是本州居民;或(b)若为公司,则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必须位于该州境内用来栽培或传播植物的地方。只有澳大利亚公民或澳大利亚常住居民的个人,或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才会被视为权利受到依据该法案而做出或不做出之决定或行为侵犯的“人员”。
32、有关运输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运输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联邦)。
描述: 每家提供澳大利亚往来国际班轮货物运输服务的海运承运人,必须始终以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作为代表人。
只有受注册公会协议或具有重大市场支配力的注册非公会海运承运人影响的人员19,方可向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要求审查公会成员及具备重大市场支配力的非公会承运人是否阻碍其他承运人在合理范围内有效提供出港班轮货运服务。为明确起见,在判定“合理”时的相关考虑事项包括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及澳大利亚承运人利益。
33、有关航空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运输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20年空中航行法》(联邦)、部长声明。
描述: 单个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除澳洲航空外)的外国总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9%。此外,法律还规定:(a)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是澳大利亚公民;(b)董事会主席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c)航空公司总部必须在澳大利亚;及(d) 航空公司的经营基地必须在澳大利亚。
34、有关航空设施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运输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府级别:中央政府。
措施来源:《1992年澳洲航空公司出售法》(联邦)。
描述: 澳洲航空公司的外国总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9%。此外:(a)澳洲航空公司总部必须始终位于澳大利亚;(b)澳洲航空公司多数经营设施必须位于澳大利亚;(c)任何时候,澳洲航空公司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是澳大利亚公民;(d)主持澳洲航空公司董事会会议(无论如何描述)的董事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及(e)禁止澳洲航空公司采取任何措施,谋求在澳大利亚境外注册成立。
35、有关陆运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运输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政府级别:地区政府。
措施来源:《商业客运(道路交通)法》(北领地)、《2002年道路交通(公共客运服务)条例》(北领地)、《1994年出租车营运法》(西澳大利亚)、《1966年交通调控法》(西澳大利亚)。
描述:例如,在北领地,出租车许可证的个人持有者未在北领地常住超过6个月的,或法人团体持有者停止将北领地作为主要经营场所超过6个月的,其出租车许可证将被撤销。
(二)澳大利亚可以维持现行措施或采纳新的或限制性更高措施的特定部门
协定附件三“不符清单清单”第二节规定,根据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九条(不符措施清单)和第九章(投资)第五条(不符措施)的规定,澳大利亚清单第二节列出了澳大利亚可以维持现行措施或采纳新的或限制性更高的措施且不受以下条款规定义务约束的特定部门、分部门或活动:服务贸易和投资的特定部门、分部门或活动。
这节部分规定,采取涉及部门、 涉及义务、描述、现行措施四个栏目列出。“部门”是指该清单项所针对的部门;“涉及义务”规定的本节引言第一款所提及的义务,根据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九条(不符措施清单)和第九章(投资)第五条(不符措施)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清单项所列部门、分部门或活动;“描述”说明的是该清单项所涉部门、分部门或活动的范围;“现行措施”是指适用于该清单项所列部门、分部门或活动的现行措施(一些部门,没有“现行措施”的内容)。
1、有关自然人移动服务的措施
它涉及所有部门(即包括投资和服务贸易的所有部门),涉及义务是市场准入。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任何通过自然人存在或其他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服务的措施,包括入境或临时居留,具体以第十章(自然人移动)规定为准。
2、服务领域商业或工业企业的收购、创办或运营
它涉及所有部门(即包括投资和服务贸易的所有部门);涉及义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描述:对于服务领域商业或工业企业的收购、创办或运营,澳大利亚有权采取或维持优先照顾原住民或原住民组织,或为原住民或原住民组织提供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澳大利亚有权采取或维持在投资方面优先照顾原住民或原住民组织,或为原住民或原住民组织提供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在本保留权利中,原住民是指土著居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
现行措施:各级政府的立法与部长声明,包括:(1)中央政府(联邦):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包括《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ATA)、《1989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1998年金融产业(持股)法》以及部长声明,《1993年原住民土地所有权法》、《1976年土著居民土地权利(北领地)法》;(2)地区政府:《1983年土著居民土地权利法》(新州)、《1994年原住民土地所有权法》(新州)、《1991年土著居民土地法》(昆州)、《1991年托雷斯海峡岛民土地法》(昆州)《1994年原住民土地所有权法》(南澳州)、《1984年Maralinga Tjarutja土地权利法》(南澳州)、《1981年Anangu Pitjantjatjara Yankunytjatjara土地权利法》(南澳州)、《2010年Anangu Pitjantjatjara Yankunytjatjara土地权利条例》(南澳州)、管理Anangu Pitjantjatjara Yankunytjatjara土地与Maralinga Tjarutja土地的法定机构、《1971年矿业法》(南澳州)、《1995年澳宝石采矿法》(南澳州)、《1995年原住民土地法》(塔州)、《2010年传统业主定居法》(维州)。
3、有关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中澳大利亚服务改进出价不相冲突的任何措施
涉及所有服务部门;涉及义务:市场准入。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地区级别政府与2005年5月31日在世贸组织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中澳大利亚服务改进出价(世贸组织文件TN/S/O/AUS/Rev.1)不相冲突的任何措施。
4、有关投资与土地开发的措施
涉及所有投资部门;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描述:对于“外国人”及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已开发非住宅型商业房地产之外的城市土地(包括由于租赁、融资和利润分享而产生的权益,以及对城市土地公司和信托权益的收购)有关的投资计划,澳大利亚有权采取或维持相关措施。
现行措施: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包括《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FATA);《1989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1998年金融产业(持股)法》(联邦)以及部长声明。《2012年经济发展法》(昆州)、《2009年可持续规划法》(昆州)、《1997年综合度假项目开发法》(昆州)、《1992年多功能项目开发法》(昆州)《1995年Sanctuary Cove度假项目法》(昆州)、《1993年Townsville市政府(Douglas土地开发)法》(昆州)。
5、有关出于保护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涉及所有投资部门;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描述:对于外国人及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的投资计划,澳大利亚有权采取或维持其认为出于保护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现行措施: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包括《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1989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1998年金融产业(持股)法》(联邦);以及部长声明。
6、关于农业用地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措施
涉及所有投资部门;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政策描述:对于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农业用地投资超过1500万澳元或以上及在澳大利亚农业企业投资超过5300万澳元或以上的投资计划,澳大利亚有权采取或维持任何允许实施计划审查的措施。
现行措施: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包括《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1989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联邦);《1998年金融产业(持股)法》(联邦)以及部长声明。
7、有关政府资产私有化的措施
涉及所有部门;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以下方面的措施:(a)在本协定生效时,将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转交给私营领域;及(b)政府所有实体或资产的私有化。
8、有关社会服务的措施
涉及所有服务部门;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有关提供执法与惩教服务及以下服务方面的措施,该类服务属于为公共利益而创办或维持的社会服务:收入保障或保险、社会保障或保险、社会福利、公共教育、公共培训、医疗卫生、托儿、公共事业、公共交通与公共住房。
9、有关通信服务与娱乐、文化和体育部门的措施
涉及部门:通信服务与娱乐、文化和体育;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以下方面的措施:(1)创意艺术、文化遗产27及其他文化产业,包括视听服务、娱乐服务与图书馆、档案、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2)广播与视听服务,包括规划、许可与频谱管理方面的措施,并包括:(a)在澳大利亚提供的服务;(b)始于澳大利亚的国际服务。
现行措施:中央政府(联邦)《1992年广播服务法》、1992年无线电通信法》、《1936年所得税评定法》、《1997年所得税评定法》、《2008年澳大利亚银幕法》、《2005年广播服务(澳大利亚内容)标准》、《2009年儿童电视标准》、《电视节目标准23—澳大利亚广告内容》、《商业电台行为准则与规范》、《社区广播行为准则》、《国际联合制作节目》。
10、有关分销服务部门的措施
涉及部门:分销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或火器批发与零售贸易服务方面的任何措施。
11、有关初等教育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教育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初等教育方面的任何措施。
12、有关教育和培训机构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教育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以下方面的任何措施:(a) 独立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录取政策(包括关于学生平等机会的考虑以及学分、学位的认可)、学费设置、课程大纲或课程内容制订方面保持自主权的能力;(b) 针对教育和培训机构及其项目非歧视性的认证和质量保证程序,包括必须满足的标准;(c) 提供给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政府资金、补贴或补助,例如土地划拨、税收优惠和其他公共利益;或(d) 教育和培训机构需遵守关于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建立和运营某设施的非歧视性要求。
13、有关金融担保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由政府对政府所有实体提供担保的任何措施,包括实体私有化方面的担保,该担保可能开展金融操作。
14、有关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描述:(1)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与保险相关服务):除本清单项第2段与第3段规定外,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二条(定义)(二十四)项1目对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所定义的服务贸易方面的任何措施。
(2)澳大利亚应根据授予国民待遇的条款条件,允许中方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和传输第八章附件二(金融服务)第二条(定义)三款(一)项15目所规定的金融信息与金融数据处理服务,以及第八章附件二(金融服务)第二条(定义)三款(一)项目所规定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项下的除中介服务以外的咨询和其他附属服务。
(3)对于以下服务,澳大利亚应确保中方服务提供者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法规取得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及其他必要授权或豁免后,可以从事:(a)在批发基础上,金融机构与其他实体之间与证券相关的交易服务;(b)向位于澳大利亚的集体投资方案提供如下服务:(i)投资建议;及(ii)组合管理服务,但不包括:受托人服务及与管理集体投资方案不相关的托管服务与执行服务。
15、有关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描述: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除第(2)段规定外,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二条(定义)(二十四)项1目对保险及其相关服务所定义的服务贸易方面的任何措施。
澳大利亚应确保中方服务提供者可根据授予国民待遇的条款条件,通过跨境提供模式及无论作为主体、通过中间人或作为中间人,提供如下服务:(a)下列风险保险:(i)海上运输与商业航空及航天发射与运送(包括卫星),且此类保险保障以下任一或全部:运输的货物、承运车辆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ii)国际转运过程中的货物;(b)再保险与分保险,以及第八章附件二(金融服务)第二条(定义)三款(一)项4目所述的保险辅助服务;及(c)保险中介,如第(a)款和第(b)款所述服务的经纪人和代理人,详见第八章附件二(金融服务)第二条(定义)三款(一)项3目。
16、有关业务招徕方面的任何措施
涉及部门:金融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领土内业务招徕方面的任何措施。
17、有关博彩业的措施
涉及部门:博彩业;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政策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博彩业方面的任何措施。
现行措施:立法与部长声明,包括《2001年交互赌博法》(联邦)、《1999年赌博与赛马管控法》(首都领地)以及各地方政府有关博彩业管理的57项法律法规。
18、有关海运的措施
涉及部门:海运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沿海运输服务与离岸运输服务方面的任何措施。
现行措施:《1901年海关法》(联邦)、《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联邦)、《1992年船员赔偿与康复法》(联邦)、《1993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海运业)法》(联邦)、《1981年水运登记法》(联邦)、《1936年所得税评定法》(联邦)、《2012年沿海贸易(澳大利亚水运复兴)法》(联邦)、《2012年沿海贸易(澳大利亚水运复兴)(相应修订和过渡性条文)法》(联邦)、《2012年水运改革(税务激励)法》(联邦)、《1981年水运登记法》(联邦)。
19、有关船舶注册方面的措施
涉及部门:海运服务;涉及义务:国民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在澳大利亚船舶注册方面的措施。
20、有关机场服务的措施
涉及部门:空运服务;涉及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描述:澳大利亚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联邦出租机场投资方面的任何措施。
现行措施:《1996年机场法》(联邦)、《1996年机场(所有者股份权益)条例》(联邦)、《1997年机场条例》(联邦)。
21、有关依据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采取的措施
涉及部门:所有部门;涉及义务:最惠国待遇。
描述:依据本协定生效之日或之前实施或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澳大利亚有权采取或维持授予非缔约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
依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实施或签署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澳大利亚有权采取或维持在如下方面授予非缔约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更优惠待遇的任何措施:(a)航空;(b)渔业;或(c)海运事务,包括海上救援。
四、自然人移动
自然人移动章节包括:范围、定义、快速申请程序、临时入境的准予、透明度、自然人移动委员会、争端解决、与其他章节的关系8个条款,以及附件一自然人移动具体承诺。
澳方将通过"假日工作签证安排",为中国青年赴澳提供每年5000人的假日工作签证,以推动两国青年交往。澳方还向中国特色职业人员(中医师、中文教师、中国厨师和武术教练)提供每年1800人的入境配额。这是双方人员往来实现重大突破。
(一)第十章附件一自然人移动具体承诺“澳大利亚具体承诺”
根据中澳自贸协定第十章附件一自然人移动具体承诺,澳方承诺向符合要求的中医师、中文教师、中国厨师和武术教练四种职业人员提供每年1800人入境配额,在澳首次停留期限最长可达4年,到期后可以续展。从而更加便利上述人员赴澳。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典型职业,中方服务提供者在这些服务中具有显著优势。中澳自贸协定将有助于推动这些服务的提供者走出国门,向世界展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二)澳大利亚取消10类职业的强制性技能评估要求的换文
中国、澳大利亚两国商务部长换文,双方决定开展合作,简化与技术工人临时签证相关的技能评估流程,包括减少目前中国公民申请澳大利亚临时工作(技术工人)签证(签证类别457)需进行强制性技能评估的职业数量。澳大利亚将在《协定》生效之日起取消以下10类职业的强制性技能评估要求:汽车电工、细木工、木工、木工细工、柴油汽车修理工、电工(普通)、电工(特种)、工匠、汽车修理工(普通)、摩托车修理工。
澳大利亚将在《中澳自贸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审核其余的职业类别,以便在5年内进一步减少需要进行强制性技能评估的职业数量,或取消技能评估要求。
双方决定开展合作,推动简化相关许可程序,改善相关技能评估条件。作为此项工作的一部分,澳大利亚职业技术认证中心(TRA)、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CHINCA)和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将进行合作,以便在中国国内拓宽参加澳大利亚海外技术能力记录(OTSR)测试的途径。
双方决定在《中澳自贸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对上述领域的合作进展情况进行审议,并探讨在技能认可和许可领域开展进一步合作的途径。
(三)关于加强中医服务、传统中医及辅助医药贸易的合作的换文
中澳双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以下合作:(1) 就中医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举措进行信息交流和讨论,以便寻求进一步合作的机会;(2)鼓励和支持两国与中医从业人员有关的专业机构和注册部门加强沟通,对中医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可和认证作出澄清,并提供建议;(3)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研发合作。
澳大利亚对于中医服务的评估和监管流程与其他医疗保健类别保持一致。澳大利亚各州和自治领政府通过国家注册和认证体系监管中医从业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和注册部门负责中医从业人员的注册和标准制定,以及在澳从业资格的审批。所有在澳中医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相关公共健康和安全规定。
(四)《关于假日工作签证安排的谅解备忘录》
中澳两国政府《关于假日工作签证安排的谅解备忘录》规定:
1、发放假日工作签证的要求
澳大利亚将根据其国内法律和程序,向满足下列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签发临时居留期为十二个日历月、可多次入境的“假日工作”签证或许可,每年签发数量最多5000个。要求条件是:
(1)主要目的是在澳大利亚度假,居留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日历月;
(2)提出签证申请时至少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三十一周岁;
(3)无需要抚养的子女同行;
(4)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续程旅行票证或购买续程旅行票证的充足资金;
(5)拥有充足资金,可维持拟在澳大利亚假日工作期间的个人生活;
(6)符合澳大利亚法律关于健康和品行的要求;
(7)此前未参加过澳大利亚的“假日工作”安排或“工作假日”项目;
(8)拥有高等教育学历,或已成功完成至少两年的大学本科学习;
(9)经评估认定,英语熟练程度至少达到使用水平。
2、入境、居留和工作条件
(1)遵照前述规定,澳大利亚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假日工作”签证申请者在澳居留12个日历月。在此期间,遵照澳大利亚法律,“假日工作”签证持有者可离开澳大利亚并持此签证再次进入澳大利亚。
(2)澳大利亚政府要求持“假日工作”签证进入澳大利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澳大利亚法律法规。
(3)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在澳的“假日工作”签证持有者不得从事与“假日工作”安排目的不符的工作。双方均不希望“假日工作”签证持有者在其访问的12个日历月期间都从事工作。特别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此类签证持有者:以度假作为根据“假日工作”签证安排在澳居留的主要目的,工作仅为度假的附属活动;并且除非获得澳大利亚政府的允许,否则不得在其居留期间为同一雇主工作超过6个月。
(4)澳大利亚政府不允许“假日工作”签证持有者访澳期间接受超过4个月的学习或培训。
(5)依照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已获“假日工作”签证的中国公民可能会被拒绝进入澳大利亚领土,或被要求离开澳大利亚领土。要求此类中国公民离开澳大利亚,应依照相关法律和程序执行。
(6)“假日工作”签证持有者不得在其“假日工作”签证许可的12个日历月之后继续凭此签证在澳大利亚居留。
根据该安排,澳大利亚将向中国年轻人提供进入澳大利亚旅游并进行短期工作的机会,使青年赴澳获得了除留学、工作、旅游外的第四种选择。这不仅有助于中国青年实现海外游学理想,还将加强两国青年的人文交流,促进两国关系发展。
第三节 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
一、投资措施
在投资领域方面,从协定结构上看,主要包括投资章节及其附件、澳方不符措施负面清单、《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以及1988年7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一)投资章节的主要内容
《中澳自贸协定》第九章投资包括2节共有25条。第一节投资,第二节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1、投资章节的主要内容
中澳两国签有《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因此,在第一节只简要规定了:定义、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利益的拒绝给予、投资委员会、一般例外、未来工作计划等9个条款。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同意相互给予投资最惠国待遇,未来双方给予其他经贸伙伴的优惠待遇将同时给予对方。但中方未来给予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将作为例外,澳方不得要求享受该等优惠待遇。澳方给予中方大体相当于其给予美、韩和日本等贸易伙伴的高水平投资待遇,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明;同时,大幅降低中方赴澳投资审查门槛,投资免审标准从2.48亿澳元调整为10.78亿澳元。
中澳双方同意,在本协定生效后3年内审议双方之间的投资法律框架。审议对象应包括本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双方应在此类审议结束后立即开启全面投资章节谈判,以体现审议的结果。谈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定投资章所含条款的修改;在投资章中纳入补充条款,包括涉及以下方面的条款:(1)最低待遇标准;(2)征收;(3)转移;(4)业绩要求;(5)高层管理人员与董事会;(6)关于投资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7)将投资保护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2)中国以负面清单方式做出投资承诺减让表。
中方将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与澳方进行谈判,进一步扩大双方投资市场准入,提升双方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
2、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第九章第二节“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投资争议可以通过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也可通过磋商或仲裁解决。发生投资争端时,申诉方可在致使争端产生措施或事件发生起2个月后,向被诉方送达书面磋商请求。如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产生与依据该方法律、法规和投资政策所进行的涵盖投资相关的争端,如果磋商解决不了,可以提交仲裁。协定规定了提交磋商、仲裁的请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进行、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准据法、专家报告、合并审理、裁决、上诉审查、文书送达等相关程序。
此外,第九章附件一行为守则,附件二依据第二节向一方送达文书。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的程序与实体规则等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与投资相关的争端建立了有效的机制,将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对于中国赴澳投资企业而言,当与澳方发生争端时,该机制将起到"定心丸"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二)《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的内容
与《中澳自贸协定》同时签署的《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包括安排的设立、安排项下的签证签发、管理性规定三部分共15个条款。澳方同意设立投资便利化机制,专门为中方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签证申请和工作许可办理开通“绿色通道”, 该机制有助于缓解中方在澳企业劳动力短缺和高用工成本等压力,以促进中国企业在澳从事投资活动。该机制系发达国家首次在该领域对中国作出特殊便利化安排。从事食品和农业企业、资源和能源、交通、电信、供电和发电、环境、旅游等领域大型投资和工程项目的人员赴澳将获得便利待遇,这将有助于中国企业在澳充分发挥竞争优势。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构建自贸协定项下全面的投资规则框架,鼓励和促进双边投资以加强两国在投资领域全方位的合作,为双方投资者创造更加自由、便利、透明、公平和安全的投资环境。
二、知识产权
《中澳自贸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共有24条,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识、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执法等内容。总的来说,本章体现了包容性的特点,充分考虑到两国知识产权规则的差异性和发展现状,为各自国内制度发展留有空间。具体来看,本章也涉及了版权集体管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等一些新的内容,反映出这些问题在当下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在我国已商签的自贸协定中,《中澳自贸协定》涵盖的知识产权内容较为丰富、细致,保护水平也较高。
(一)目的和原则
《中澳自贸协定》规定了制定知识产权规定的目的和原则是旨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提升贸易和投资的利益。双方认识到:
1、建立和维持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和维持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了确定性;
2、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的转让与传播;
3、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能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4、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支持开放、创新和高效的市场,包括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创造、使用、保护和执法,适当限制和例外,以及权利人、使用者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5、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应该构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6、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反竞争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
7、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
各方确认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1、保护的最低义务
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章规定的义务为最低义务。一方可以,但无义务,提供比本章要求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只要此种额外保护和执法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方应享有在其自身法律制度和实践中以适当方式执行本章规定的自由。
“保护”包括影响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取得、范围、维持和实施的事项,以及本章涵盖的影响知识产权使用的事项。
2、国民待遇
协定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章中所涵盖的知识产权,各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另一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协定中例外的除外。但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取得和维持的、双方为缔约方的多边协定中的程序规定。
一方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可以减损前述的规定,包括要求另一方国民在其领土内指定服务地址,或在其领土内指定代理,只要此类减损:为确保与符合本章的法律法规相一致所必须;并且不以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
3、透明度
为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作的透明度,各方应使其已授权或已注册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植物品种保护、地理标识和商标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可获得。另外,各方应努力公开发明专利、商标、植物品种保护和地理标识申请,并使其在互联网上可获得。
4、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
双方遵守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中确立的原则,并确认本章的规定不影响《多哈宣言》。双方重申在落实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定以及2005年12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国际努力中做出贡献的承诺。
5、权利用尽
本章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影响各方就是否允许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做出决定的自由。双方同意进一步讨论专利权用尽的相关事宜。
6、知识产权获得和维持程序
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获得和维持程序是,各方应:(1)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注册制度,包括完善审查程序和质量体系;(2)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拒绝授予或者注册知识产权的理由;(3)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对授予或注册知识产权提出异议、或者对既有知识产权提出撤销、取消或者无效的机会;(4)要求对上述关于异议或者撤销、取消和无效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书面”和“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
(三)知识产权范围
《中澳自贸协定》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础上,对下列知识产权加强了保护的力度。
1、专利
各方应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专利申请人提供就其申请进行修改、更正和意见陈述的机会。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有优先权日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各方应立即公布并且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该申请,除非该申请已经提前公布或者已撤回、放弃或被驳回。
2、作为商标的标识类型
双方同意就可作为商标的标识类型的保护方式开展合作,包括视觉和声音标识。(1)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各方应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提供保护。(2)驰名商标。双方应至少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2条和第16.3条以及1883年3月20日订于巴黎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
3、地理标识。各方承认地理标识可以通过商标制度或专门制度或其它法律途径得到保护。
4、植物育种者权利。双方应通过其主管部门进行合作,鼓励和便利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和开发,以期:(1)更好地协调双方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对共同关注物种的保护,进行信息交换;(2)减少植物育种者权利审查体系间不必要的重复程序;并且(3)推动改革和进一步完善国际间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法律、标准和实践,包括在东南亚地区内。
5、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
协定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其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双方同意根据多边协定和各自国内法律未来的发展,进一步讨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相关问题。
6、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包括对商业情况下未披露或未提供的秘密信息的保护,例如建筑图纸或专有的商业秘密信息。双方同意,在保证进行有效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各方应根据本章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未披露信息给予保护。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此类信息:(1)是秘密的,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此类信息的人群范围所普遍知晓,或不易为其获得;(2)因其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在此种情况下,已由其合法控制人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持其秘密性。
“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应至少是指违反合同、违反保密和诱导违反的行为,包括通过第三方取得未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因严重疏忽未能知道未披露信息的取得涉及此类行为。
7、著作权集体管理
各方应促进建立适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鼓励其以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进行运作。
8、服务提供商责任
各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根据其法律法规采取行动防止访问版权侵权材料的情况下,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其用户使用其服务或设施而为发生的版权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或针对这种情况的可用救济进行限制。
(四)知识产权执法
1、完善执法体系
协定要求,各方承诺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以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各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至少应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恶意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行为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可使用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并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水平一致。
2、加强边境措施
各方应确保对于权利人启动中止放行涉嫌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程序要求不得不合理地妨碍使用这些程序。当其主管部门认定货物为假冒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或者已扣留可疑货物),各方应规定其主管部门有权至少将发货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涉案货物数量告知权利人。各方应规定其海关对于进口或出口的涉嫌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可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各方应确保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或投诉时根据其法律采取措施,防止假冒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出口。
但对于少量非商业性货物的进出口,双方可排除适用上述规定。
(五)一般性合作
协定规定,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加强合作,合作内容与方式包括:
1、应另一方要求,各方应交流以下信息:(1)各自政府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信息;(2)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及实施情况的信息;以及(3)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信息。
2、应另一方要求,各方应考虑私营利益相关方感兴趣的知识产权问题。
3、双方将考虑,在已建立的合作框架下就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继续合作,以在彼此管辖范围内改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包括行政程序。合作内容可以包括,但不一定限于:(1)分享开展专利审查工作;(2)知识产权执法;(3)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4)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以及(5)降低获得专利授权的复杂性和成本。
4、各方将根据本章第七条考虑另一方在公共健康危机时提出的帮助请求。
三、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议题在《中澳自贸协定》中单独成章,共包括11个条款,主要包括目的和目标、定义、关税、透明度、国内监管框架、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网络消费者保护、在线数据保护、无纸贸易、电子商务合作、争端解决规定。
电子商务章节的宗旨在于给予电子交易免征关税,为在线消费者和在线数据提供保护、致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互认、鼓励使用数字证书、提高电子文本的接受度、鼓励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研发合作等内容。这将为企业提供较大的便利,有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双边贸易进一步发展。
四、竞争规则
《中澳自贸协定》第十六章一般条款与例外第7条规定了竞争合作。双方认识到合作和协调对于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和限制反竞争行为的重要性。双方的竞争机构在实施竞争法律和政策时,应在符合各自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适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通过:(1)信息交换;(2)通报;(3)在跨境执法事务中进行协调,就双方均进行审查的案件交换意见;以及(4)技术合作。合作可通过双方竞争机构之间新的或现有的合作机制进行提升。在不影响双方竞争机构独立性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在本条项下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和程序,利用其合理可用的资源开展合作。
竞争规则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实现自贸协定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中澳自贸协定中的竞争条款,进一步加强中澳两国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竞争执法机构可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信息交换,开展有关技术合作,也可在跨境执法事务中进行协调和交流。双方竞争执法机构可就此建立有关机制,确保合作顺畅进行。
五、争端解决机制
除了投资章节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外,中澳自贸协定还就协定在解释和适用中引起具体争端解决的程序及处理做出详细规定,并承诺出现争端时,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合作与磋商,寻求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协定对争端适用的范围、解决争端的场所、磋商机制、仲裁庭的组成与职能、仲裁报告的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与我国此前商签的自贸协定争端解决章节相比,中澳自贸协定争端解决章节结构更加完整、纪律更加严明、相关措施更加友好。
《中澳自贸协定》极大地降低了双边贸易和投资往来的门槛,为两国经贸关系未来的发展确立了更加开放、便利和规范的制度安排。它有助于深度挖掘两国合作潜力,进一步促进资金、资源和人员的双向流动,全面推进和深化双边经贸关系,提升合作水平,为充实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提供重要内容。
澳大利亚经济贸易概况
澳大利亚(Australia),全称为澳大利亚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1788年至1900年,曾是英国的殖民地。1901年,殖民统治结束,成为一个独立的联邦国家。澳大利亚四面环海,拥有很多自己特有的动植物和自然景观。
澳大利亚领土面积761.793万平方公里,是全球土地面积第六大的国家,全球第12大经济体。2013年6月,澳大利亚人口约达2305万,其中英国及爱尔兰后裔占74%,亚裔占5%,土著居民占2.7%,其他民族占18.8%。人口高度都市化,近一半国民居住在悉尼和墨尔本两大城市。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奉行多元文化。 澳大利亚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全球排名第12,人均生产总值达到67742美元,排名世界第5。全球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国,也是多种矿产出口量全球第一的国家。
矿产: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石油和天然气都很丰富,矿产资源至少有70余种。其中,铝土矿储量居世界首位,占世界总储量35%。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大的铝土、氧化铝、钻石、铅、钽生产国,黄金、铁矿石、煤、锂、锰矿石、镍、银、铀、锌等的产量也居世界前列。同时,澳大利亚还是世界上最大的烟煤、铝土、铅、钻石、锌及精矿出口国,第二大氧化铝、铁矿石、铀矿出口国,第三大铝和黄金出口国。已探明的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矿产蕴藏量:铝矾土约31亿吨,铁矿砂153亿吨,烟煤5110亿吨,褐煤4110亿吨,铅1720万吨,镍900万吨,银40600吨,钽18000吨,锌3400万吨,铀61万吨,黄金4404吨。澳原油储量2400亿公升,天然气储量13600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量1740亿公升。森林覆盖面积占国土的20%,天然森林面积约1.55亿公顷(2\3为桉树),用材林面积122万公顷。被称为“坐在矿车上的国家”。
工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矿业为主。2009/2010年度,制造业产值为1108亿澳元,占GDP的8.7%。建筑业和矿业产值分别为900亿澳元和1210亿澳元,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7.2%和9.5%。悉尼是其工业中心。
农牧业:澳大利亚农牧业发达,素有“骑在羊背上的国家”之称。农牧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是世界上最大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农牧业用地4.4亿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57%。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油籽、棉花、蔗糖和水果。澳大利亚农牧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是世界上最大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2009/2010年度,农牧业产值274亿澳元,占国内生产总值2.1%。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油菜籽、棉花、蔗糖和水果。2009至2010年财政年度,小麦产值48亿澳元,大麦14亿澳元,羊毛19亿澳元。
渔业:澳大利亚的渔业资源丰富,捕鱼区面积比国土面积还多16%,是世界上第三大捕鱼区,有3000多种海水和淡水鱼以及3000多种甲壳及软体类水产品,其中已进行商业性捕捞的约600种。澳最主要的水产品有对虾、龙虾、鲍鱼、金枪鱼、扇贝、蚝、牡蛎等。
生物:澳大利亚被称为“世界活化石博物馆”。据统计,澳大利亚有植物1.2万种,有9000种是其他国家没有的;有鸟类650种,450种是澳大利亚特有的。全球的有袋类动物,除南美洲外,大部分都分布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由于环境稳定,所以特有地球演化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古老生物种类,它们虽显得原始,却成为人类研究地球演化历史的活化石。
特产:澳大利亚特产包括澳宝(澳大利亚特产宝石)、羊皮、牛皮、绵羊油、葡萄酒、红酒、白酒、动物玩具、原住民艺术作品、艺术画作等。
外贸:澳大利亚对国际贸易依赖较大。澳大利亚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澳主要贸易伙伴依次为中国、日本、美国、新加坡、英国、韩国、新西兰、泰国、德国和马来西亚。2014年,据澳大利亚统计局统计,货物贸易进出口4687.3亿美元。其中,出口2410.0亿美元,进口2277.3亿美元;贸易顺差132.8亿美元。矿产品、动物产品和贵金属及制品是澳主要出口商品,2014年出口额分别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57.1%、6.4%和5.8%,为1376.4亿美元、153.3亿美元和140.3亿美元。
1972年12月21日,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外交关系。2014年中澳双边货物贸易额为1281.7亿美元。其中,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814.0亿美元,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33.8%;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467.7亿美元,占澳大利亚进口总额的20.5%;澳方贸易顺差346.4亿美元。中国为澳大利亚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矿产品一直是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的主力产品,2014年出口额为591.8亿美元,占澳对中国出口总额的72.7%。贵金属及制品是澳对中国出口的第二大类商品,出口额63.4亿美元,占澳对中国出口总额的7.8%。纺织品及原料是澳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大类商品,出口额25.6亿美元。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和家具玩具制品,2014年合计进口290.8亿美元,占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2.2%。除上述产品外,贱金属及制品、塑料、橡胶、化工产品等也为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大类商品(HS类)。
2014年,中澳服务贸易总额达167.15亿美元,其中我国对澳服务贸易出口36.65亿美元,澳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130.5亿美元。2013年,中国对澳直接投资总额174.5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25.8%。澳大利亚是我国海外投资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目的地。近年来,中国企业赴澳大利亚投资增长较快。中国对澳直接投资额从2005年约5.87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34.58亿美元,年均增长54.3%。截至2014年底,中国累计对澳各类投资749.4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累计199.5亿美元。中国企业对澳投资主要包括采矿业和油气开发等资源能源行业,其中采矿业投资占总量的2/3。
2002-2012年,澳大利亚对我国实际投资总额47.2亿美元,累计投资项目5442个。2013年,澳大利亚在华投资新设企业225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3亿美元。截至2014年4月底,澳大利亚累计在华投资设立企业10428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5.95亿美元。
澳大利亚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澳大利亚除了参加澳新更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南太平洋区域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SPARTECA)、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外,并与美国、智利、新加坡、泰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澳大利亚正在谈判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区域组织有:海湾合作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