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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工作条例

2013-03-06 10:28:40  来源: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 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成立,隶属于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的海外分支机构。协会是由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中国公司(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协助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并代表承包商会对中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展业务进行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促进中、新两国互利合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协会遵守中国和新加坡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
政府有关政策和承包商会有关规定,并在中国驻新加坡使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协会的职责:
(一)密切与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参处的工作沟通与配合,对经营公司实行一线指导、协调;
(二)建立新加坡承包劳务行业自律机制,监督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按照中国政府有关政策和商会有关行业规定,指导成员企业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四)维护国家、行业、成员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重大权益纠纷事件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协调处理; 
(五)进行市场调研,帮助经营公司开拓市场; 
(六)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促进与新加坡有关机构、组织、团体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七)为成员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调研等服务;
(八)完成承包商会交办的,以及成员企业共同要求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六条 凡在新加坡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须
加入新加坡协会。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加入和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八条 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有关规则,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 接受并服从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 定期向协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四) 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 按期交纳协会经费;
(六)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成员管理办法、成员行为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由协会另行制订。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工作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
(四) 制订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所做的决议须经成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承包商会批准。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决定召开成员特别大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体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工作。理事的数量约占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一。理事候选人由承包商会推荐,经全体会员大会等额选举超过半数当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和成员特别大会;
(四) 向全体成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 批准新成员加入协会和取消成员资格; 
(六) 制订协会的规章制度;
(七) 监督、指导成员开展业务,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决定对成员的表彰或处罚;
(八)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秘书长。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承包商会推荐,经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承包商会同意,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全体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协会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置在新加坡,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接受的捐赠、资助;
(三) 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在协会的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协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全体成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修改后的工作条例,须在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承包商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