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汇编
2013-02-26 00:23:30 来源: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
服务外包产业政策汇编
目 录
国家、有关部委政策
1.商务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9]4号) 4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 5
3.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落实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工作分工的函(国办秘函[2009]16号) 8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12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 19
6.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 22
7.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81号) 36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 37
9.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 42
南昌市市级政策
10.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9]7号) 48
11.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09]33号) 56
南昌市部分县(区)、开发区(新区)政策
12. 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云谱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号) 67
1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洪高新管发[2009]5号) 74
14.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推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行办法(洪新办发[2009]96号) 79
商务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商资函[2009]4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 的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切实转变经济、贸易发展方式,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9]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
二、同意在上述20个城市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二)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三)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四)中央财政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8]116号)的有关要求,鼓励创业投资投向服务外包企业。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五)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服务外包企业网络接入、国际线路租赁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外包园区直达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国际专用通道的调配和相关通信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与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监管模式,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六)制订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和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拓宽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能力。对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交税务证明;采取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三、同意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库和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长效机制,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机构和行业性组织。要加强服务外包的理论研究,促进行业自律。研究制定商业信息数据保密条例和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标准。具体由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把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落实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工作分工的函
国办秘函[2009]1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
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2月2日,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江苏省南京市主持召开了服务外包工作座谈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落实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定期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商务部办公厅。
附件:落实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落实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
措施的工作分工
一、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制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标准。
(一)印发推广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落实,2月底前完成)
(二)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标准和适应范围的通知。(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落实,力争2月底前完成)
二、特殊工时工作制。印发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商务部落实,力争2月底前完成)
三、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印发2009年度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落实,2月底前完成)
四、鼓励创业投资投向服务外包企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8]116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五、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印发将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享受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落实,2月底前完成)
六、鼓励政府和企业业务外包的措施。出台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的若干意见。(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落实,2月底前完成)
七、电信服务便利化措施。印发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服务外包企业和园区做好相关电信服务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月底前完成)
八、建立和完善服务外包通关监管模式。建立和完善服务外包通关监管模式,提供通关便利。(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负责)
九、信贷、保险、证券、外汇等支持政策。印发金融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银行会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落实,2月底前完成)
十、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印发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商务部负责,2月底前完成)
十一、设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库,完善服务网络,相关人才库有效对接,形成服务外包人才网络招聘长效机制。(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二、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机构。(中央编办、商务部负责)
十三、建立服务外包行业性组织。(民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十四、研究制定商业信息数据保密条例。(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2009年6月完成草案)
十五、研究制定服务外包产业相关标准。(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落实)
十六、研究在岸服务外包相关支持政策。(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落实)
十七、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数。(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写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