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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越南面临经济危机迫使该国启动经济改革。1986年推出的“革新”改革政策使得该国的经济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体制。越南在执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期间,政府并不支持市场活动,这使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无法从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在越南改革为市场体制之后,这一目标则能实现,这有助于推动越南国内知识产权的发展。另一方面,自越南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外国公司对越南的投资和技术转让日益增多。越南推出了法律改革计划和开放政策,目的在于为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越南《宪法》第126条的规定,越南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越南《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院。
具体地,越南的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家高级法院、63家省级法院、170家地区法院及军事法院。
越南法官是选举产生的,其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案件也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裁决。越南不要求法官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法官中的一些人没有完成大学法律教育。
越南采用二审终审制。每个一审案件都由一个审判委员会审判和裁决,审判委员会通常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具有和法官一样的投票权。法院判决是根据多数票作出的。
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越南的法官只适用法律,不制定法律。虽然越南的法律体系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越南仍然缺乏足够的解释条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越南的法官有时甚至拒绝适用已经通过的条款。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法律背景不足,再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
越南的律师不得是公职人员或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律师采用以下方式进入律师协会:辩护律师在获得高级辩护律师的推荐后才可以进入律师协会。一名高级辩护律师在初级辩护律师的培训期内只能推荐一名初级辩护律师。进入律师协会后,初级律师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培训。
除了可以由律师担任辩护人之外,越南还允许由“人民辩护人”进行辩护。
越南采用大陆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及其相关规定,另一部分是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
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层面,越南借鉴了先进国家的立法技术。近些年,其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完善,其法律制度整体比较完备。并且,凭借着开放的市场环境、优越的地理区位、相对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国际制造业也越来越青睐越南市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国际投资者增加了信心和法律保障。然而目前来看,这种法律保障还难以在实践中得以应用。
越南的司法制度起步晚,其本国具有相关法律背景的从业人员不足。越南的法官不要求具有大学学历,也不要求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而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高,并且专利案件还具有相当高的技术含量,这使得法官可能还需要更多的知识储备。
越南的国民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其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普遍不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权。
此外,越南的制造业主要是国际代加工,其本土技术不足,研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知识产权领域,申请量与确权量、行权量直接相关。与世界主流知识产权强国相比,越南申请量、授权量都还比较小,所以知识产权确权纠纷、侵权纠纷的量都偏小。
越南的行政区划与我国的行政区划比较类似,法院的设置方式也比较类似,都是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了多级法院,其审判方式也是两审终审制。从法律体系来看,越南的成文法种类比较丰富;近些年越南也快步加入了多个国际条约,这使得越南逐步与世界接轨。为了履行国际条约的相关义务,该国对相关的法律框架做出了调整和完善,这些举措见证了越南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努力和进步。然而,这些司法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还有待后续观察。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